误把工业酒精当成白酒,买回去与工友饮用,造成一死一重伤,伤者将这名工人及店老板告上法院

安徽淮南,一名外地工人在小店购物,因口音沟通不畅,误把工业酒精当成白酒,买回去与工友饮用,造成一死一重伤,伤者将这名工人及店老板告上法院,索赔180余万元。

这名工人金某,与其他几名工人都是辽宁某地人,一同到安徽从事铺路工作。

在他们家乡,散酒都是用塑料壶装,有外包装,上面有生产厂家、日期、度数等。

有一天因为下雨,他们没干活。金某无聊,就想买点酒喝。他来到当地菜市场旁边的一家小商店,看到地上放着有塑料壶装的透明液体,没有外包装,误认为是酒。就提了一壶,向女老板询问价格,女老板说了句啥,他也没听清楚,就又问:“多少钱?”女老板伸出五指比划了下,金某付了5元钱,拿着“酒”就走了。

回去以后,他和几名工友买了点小菜,在宿舍里边喝边吃。隔了一天,一起喝酒的工友李某、于某出现中毒症状,被送往医院抢救。最终,喝得最多的于某死亡,李某双目失明,构成重伤一级,二级伤残。

事后,卖酒的女老板杨某被警方抓获。她交待,她开的店里没有散酒,金某买的实际是液体酒精,5块钱一壶1.5升。这些液体酒精和固体酒精放在一起,旁边放的也是生活用品,没有食品。酒精是本地人用来烧火锅的,本地人都知道。那天是有人买酒精,没问是什么,就问的价格。她想着对方知道是什么,也没告诉对方,就直接告诉价格卖掉了,没想到对方当成酒喝掉了。

之后,女老板杨某被法院认定,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伤者李某随即将杨某与金某告上法院,索要赔偿。

【@家子说法 】

这件事真是一件阴差阳错的悲剧,但悲剧里面确实各方都存在一定的过错,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此,我们展开说一说:

一、关于杨某的责任。

虽然说这件事里,杨某也提出,是金某自己拿着酒精询问价格,没有问是什么,她误认为对方知道是什么,所以才没向对方说明究竟是什么的。但是,这并不能免除杨某的责任。

这是因为,酒精不同于普通的商品,具体相当大的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其外包装上应当具有相应的说明以及警示标志。

但是,杨某所出售的液体酒精,却没有任何标识,因此属于缺陷产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杨某对于缺陷产品造成的伤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只要产品有缺陷,不管杨某有没有过错,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金某的责任。

在这件事里,金某在购买商品时,明明看到塑料壶上没有任何标识,却没有询问其究竟是什么产品,就敢买回去供自己和工友饮用,也存在相应的过失。而且其过失与工友的伤亡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金某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关于李某的责任。

对此,法院认为,李某自己陈述,在其家乡,散酒都是用塑料壶装的,盛装散酒的容器有外包装,外包装上会注明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品牌、酒的度数等,没有散酒是没有外包装的。

但李某却对金某提供的没有任何标识的液体,不加甄别即予以饮用,导致伤害结果的发生,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所以应当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杨某承担70%的责任,金某承担15%的责任,李某自负15%的责任。并据此判决杨某赔偿李某696822.7元,金某赔偿李某1489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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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来源于寿县人民法院,分析部分除特别注明外,均系个人意见,非判决原文。图文无关)

来源:家子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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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19

标签:工友   酒精   外包装   过失   白酒   重伤   过错   液体   缺陷   女老板   法院   工人   老板   工业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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