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规范佩戴安全头盔或被罚
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应当登记并取得号牌
驾驶电动自行车
应当年满十六周岁
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
仅限搭载一人
禁止牵引动物、浏览电子设备等
危险驾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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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5日,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从《条例》全文看,共设置7章49条,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与维修、登记、通行与停放、保障、法律责任等重点问题进行了规范。
资料图。(来源:视觉安徽)
电动自行车管理涵盖生产、销售、登记、通行、保障等多个环节,涉及部门多、管理链条长、协调难度大,综合管理的质效难以发挥。《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保障安全、方便群众、源头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统筹保障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组织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通行、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保障措施,引导公民安全出行、文明出行、绿色出行。”
从具体规定来看,强化源头管控。一是在本省生产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经强制性产品认证,不符合标准、未经产品认证的,不得登记上牌上路。对新标准实施前在用的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最长三年的过渡期,临时通行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二是禁止实施影响电动自行车质量和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加强对拼装和违法改装、加装行为的管理。
在规范登记管理上,明确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对新标准实施前购买的非标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通行标识。同时,规范了申请登记的材料和审查程序。
资料图。(来源:视觉安徽)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规定:“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不符合2019年正式实施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而根据数据显示,我国的电动自行车目前数量超过3亿,保守估计有1亿辆左右是挂临时号牌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占比在三分之一左右,这个数量并不低。各地均对这类车设置“过渡期”制度。超标电动自行车虽然在过渡期截止后,失去了“路权”,但这并不意味着车辆本身有质量问题,其依然具有回收再利用的价值。《条例》因此规定,鼓励生产者、销售者以旧换新、折价回购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车。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将废旧蓄电池送交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处理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提供更换、回收服务。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旧蓄电池,应当交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在通行停放规则设置上,规范驾驶通行规则,禁止闯红灯、逆行、超速、醉酒驾驶,禁止牵引动物、浏览电子设备等危险驾驶行为。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仅限搭载一人。此外,规定了在公共场所与道路周边的停放规则,明确了禁止停放区域,对充电安全作出了具体规范。
其中,不规范佩戴安全头盔或被罚。《条例》规定:“驾驶人和搭载人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同时,针对不规范佩戴安全头盔提出与其他违法交通通行规则的处罚标准,违反规定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在服务保障加强上,《条例》还明确非机动车道的建设要求,保障电动自行车通行;加强公共场所、住宅小区和其他建筑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的配套规划建设,明确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的建设要求,保障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充电需求;规定快递、外卖企业和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的管理责任,加强新业态的安全监管。
从执法处置上看,《条例》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执法原则。鉴于电动自行车与民生息息相关,既要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又要考虑到法规的实施需要宣传和公民逐渐接受的过程,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服务和引导,因此,法律责任方面,强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希望广大电动自行车驾驶员
自觉行动起来
时时以《条例》为镜子
常常以安全为准则
做到依法依规驾驶,安全驾驶
据安徽日报
页面更新: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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