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评:对待街头歌手不能搞一刀切,也不能任其成为噪声污染源

街头卖唱不是什么新事物,但架上美颜灯、开着线上直播,随着收入来源、评价标准的变化,这或许就成了新业态。

伴随手机直播的兴起,不少街头歌手选择到城市地标、旅游景点、热门商圈进行驻唱,一边接受着网友的打赏,一边让路人付费点歌,有时碰到唱功了得的歌手,路过的行人还会驻足欣赏,但有时碰到水平不佳的歌手,倘若音响音质也较差,那走到附近都要加快脚步,抓紧离开。在珠海地标“日月贝”便上演着上述的场景。

夜幕降临,街头歌手来到日月贝旁,有时三四个人,仅相隔几米,你唱你的、我唱我的,不同曲目、不同音质、不同音量,有时会产生让人难以忍受的噪声,即便相隔百米也感到刺耳,不少市民提出疑问,在这里唱歌没人管吗?

有市民尝试在现场拨打110,短短几分钟民警就赶到现场,可是当警车靠近时,歌手就迅速将音量降低,而民警刚离开现场,歌手就又将音量提高,颇似“猫抓老鼠”。不仅是日月贝,在珠海的情侣南路、前山河沿岸等地方都出现了街头歌手噪声扰民的现象。

一支乐队有不同分工,有鼓手、主唱等等,假使所有人都跳出规则、随意发挥,那再好的曲谱也演奏不出动听的音乐,街头歌手便是如此;如果为了更靠近人流,所有歌手都扎堆在一起,比着谁的嗓门大、音量大、更标新立异,那无疑成了噪声污染的源头,而这属于典型的“事虽不大、危害不小”。

当下,不少城市都面临着相同的境况,广州、东莞、青岛、济南等,都开展过类似的整治行动,从结果来看,倘若执法部门来“软”的,歌手多是置若罔闻;来“硬”的,歌手就换个地方继续唱,这无疑是对执法资源的浪费。

去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明确做出了“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等规定,从治理的角度来看,法理依据是充分的。

如何对街头歌手进行管理,对珠海来说是一个新议题。如何避免重走其他城市反复治理的“老路”,走出一条既能避免噪声污染、又能营造城市氛围的“新路”呢?笔者有三点建议:

其一,要秉持着“一区域一策、精细化管理”的原则。什么地方能唱、不能唱?歌手是否要做登记管理?几点开始、几点结束?音响音质、音量控制有何要求?歌手之间的距离间隔多远?这可以由每一个区域的运营主体,譬如公园和广场的管理方,主动探索、制定相关规定。

其二,要秉持着“软硬结合、张弛有度”的原则。街头歌手虽是自由职业者,但能否通过成立“街头歌手行业协会”的方式,制定行业规则、产生适当约束,这在许多行业已经有了成功经验;在制定规则的过程中,能否寻求“最大公约数”,征询街头歌手的意见。当然,如果有了规则,各方都要主动遵守,如果仍有街头歌手不遵守规定,城管、公安等部门应该主动作为。

其三,积极运用非接触式执法设备,避免监管陷入“猫抓老鼠”的僵局。

当前各地普遍存在着执法资源不足的问题,近年来,珠海主动探索运用非接触式执法,譬如某镇街通过噪声监测设备,对工地夜间违规施工的行为开出了多张罚单,实现了全天候的执法,避免了执法人员一到场,违法行为就暂停、取证困难等情况。对于街头歌手,能否通过划定表演区域、积极运用非接触式执法设备等方式,对音量进行监测,值得探索。

近些年,针对广场舞扰民的现象,社会各界讨论激烈,也产生了不少邻里纠纷,街头歌手会不会成为继广场舞之后又一噪声源,值得警惕,我们能否将这一现象及时、有效地进行监管,考验着我们政府的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

南方都市报·珠海新闻部

“快评”栏目 出品

本期评论员:王靖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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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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