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的标杆性意义

胡建兵

1月1日,衡阳县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的中国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属于双方或一方的收入,夫妻均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在离婚时,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协商或协商不成的,法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男女双方都不能剥夺另一方获取自己应得财产的权利。但在过去的许多离婚案中,一方当事人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十分常见,导致法院的财产调查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当事人合法权益亦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衡阳县人民法院向这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具有标志性价值。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衡阳县人民法院发出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是根据这一新规所出台的一项具体的创新举措,有效地解决了长久以来在离婚诉讼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个难题。同时,也意味着财产申报将正式成为离婚纠纷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衡阳县人民法院向当事人发出“申报令”的同时,附带“财产申报表”“承诺书”等一系列法律文书,明确告知当事人填报的相关要求、权利义务和没有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倒逼当事人如实申报。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行,有助于法院查实离婚纠纷当事人的财产状况,确保依法公正地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正式入法实施,无疑有利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实,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彰显了法律的民本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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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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