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人员阳了7天后或症状消失可返岗,司机上岗从严审慎

南都讯记者陈秋圆 发自北京 12月29日,据“交通运输部”官微,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12月26日印发的《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交通运输部印发通知,优化调整了交通运输领域有关疫情防控措施,自2023年1月8日起实施。

通知提出的主要措施,包括加强从业人员和乘客个人防护、加强运输组织和服务保障、同步废止和制定有关指南等10项措施。

1.取消交通运输服务一线从业人员定期核酸检测要求,做好健康监测,实施症状管理。从业人员上岗期间佩戴口罩,做好手卫生,出现发热等症状时及时报告单位,必要时开展抗原或核酸检测。

2.积极推动地方疫情防控领导机构优先保障交通运输行业防疫物资供应和从业人员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对于无疫苗接种禁忌、符合接种条件的从业人员均需完成新冠病毒疫苗加强接种。

3.加强对阳性人员关心关爱和救助服务,帮助其早日康复和返岗。对出现症状超过7天或症状消失的从业人员,可在严格个人防护的情况下恢复相关工作,其中对驾驶员上岗要坚持从严审慎原则,确保身体状况胜任安全行车行船要求。

4.建立完善关键岗位轮岗备岗制度,疫情严重时原则上从业人员应“两点一线”,并按照轮岗备岗机制安排预备队进驻轮转,尽量减少疫情对行业正常运转的影响。

5.取消乘客出入客运场站、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测温要求,提醒引导乘客进站乘车期间全程佩戴口罩、做好手卫生。积极运用交通设施和服务窗口等载体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宣传倡导“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引导乘客出行途中保持人际距离、注意咳嗽礼仪,倡导出现发热等症状人员或阳性人员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6.加强对航运企业、船员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各航运企业、船员服务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船舶船员疫情防控和安全管理,及时完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为船舶提供足够的防疫物资,定期做好船舶重点场所消杀,做好船员日常健康监测和健康保障工作,重点做好船员大面积感染时的应对工作,必要时及时调整船舶航行计划或选择安全水域停泊、锚泊。

7.做好客运场站、公路服务区、交通运输工具日常公共卫生管理。疫情流行期间做好环境清洁消毒和通风换气,原则上每日消毒不少于1次、通风不少于2次,节假日期间适当增加消毒通风频次。强化客运场站客流组织,引导乘客有序进站乘车乘船,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分散候乘、分散就坐。城市轨道交通可根据需要采取增加车辆投放、优化列车运行图等方式,降低车站和列车人员聚集度。持续做好医疗、民生以及煤炭、LNG、粮食等重点物资运输服务保障工作。

8.推进电子化和非接触式作业,根据需要适当保留人工窗口,服务老年人等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群体。客流高峰期及时增开进站安检通道、售票窗口,减少乘客聚集。

9.同步废止交通运输领域有关疫情防控指南。

10.另行制定发布《2023年综合运输春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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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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