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始皇为巩固统治,给了全国女性一项婚姻特权,如今社会无人敢用

秦始皇消灭六国、统一中国的丰功伟绩人尽皆知,但很少有人知道他建立秦朝之后四处巡游,在全国各地留下了七处刻石,用来赞颂自己的功绩,并确立法度。

其中,在刊刻于会稽的那块刻石上,甚至赋予了全国女性一项婚姻特权,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一、会稽刻石

说起古代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我们很容易想起北宋理学家程颐的那句:“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在男权社会的婚姻制度中,女性就算是在丈夫死后改嫁都是罪大恶极,更不用说红杏出墙了。而男子不仅可以妻妾成群,还能随意寻花问柳而不受任何谴责。

这是因为在古代,女性地位低下,不被当成独立的个体,而被当成男性的附属品而存在,所以在婚姻中地位也与男子不平等。

虽然这样的不平等在现代社会是绝对不会被接受的,但对古代人来说,早已习以为常。但是被称为“千古一帝”的秦始皇却不走寻常路,赋予了在婚姻中处于弱势的女子一项特权。

这项特权被刊刻在会稽的石刻上,内容是:“夫为寄豭,杀之无罪。”

“豭”的意思是公猪,这句话是说:寄养在别人家里的公猪如果出去厮混,就算妻子杀了他也没有罪过。也就是说,妻子有权杀死出轨的丈夫。

这样“先进”法律,别说是男尊女卑的古代,就算是男女平等的现代社会也无人敢用。

有些人会感慨秦始皇对女性的友好,但将这则条款放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中解读,或许会有新的发现。

二、寄豭之义

首先我们要了解,为何秦始皇会用“寄豭”这样的侮辱性名词指代丈夫。

其实与正常男婚女嫁的丈夫不同,“寄豭”是赘婿特有的蔑称,意为被别人养活的、给人配种的公猪。何以赘婿会有侮辱性如此之强的蔑称?这就要从商鞅变法说起了。

当初商鞅为了增加秦国的财政收入,规定以户为单位征收赋税。每当男子成年,就必须分家成为新的户主,否则就要双倍征税。

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许多贫困的男子成年之后无力独自缴纳赋税,就入赘到女方家里以减轻压力。这种没有能力自立门户,只能靠入赘到女方家里当赘婿的男人在历朝历代都是被看不起的,何况是在尚武的秦国,所以秦国的法律中有许多歧视赘婿的条款。

比如说,秦律规定:赘婿不配当户主;不配拥有房屋和土地;最低等的徭役要从罪犯、奴隶和赘婿中征发;即使赘婿参军,也只能当炮灰,被送到前面送死,不能拥有与普通士兵一样的权力。

所以在秦朝的统治者眼里,靠女人养活的赘婿地位与罪犯、等同,丧失了为人最基本的尊严,本就应该任人欺辱。如果他们还不遵从妻子的命令,到外面与人私通,更是罪不可赦,就算是被妻子杀掉也是罪有应得。

三、母亲赵姬

“夫为寄豭,杀之无罪”这句话不仅暗含着秦朝对赘婿的歧视,结合上下文,我们会惊奇地发现,它似乎与一位著名的历史人物、秦始皇的母亲——赵姬息息相关。

会稽刻石的前后句原文是:“饰省宣义,有子而嫁,倍死不贞。防隔内外,禁止淫泆,男女洁诚。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男秉义程。妻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

第一句“饰省宣义,有子而嫁,倍死不贞”是说丈夫死去之后,妻子抛弃孩子改嫁,是加倍深重的罪行。

历史上,秦庄襄王子楚死后,赵姬耐不住深宫寂寞,与嫪毐私通。虽然赵姬碍于太后的身份没有改嫁,但却一心沉溺于嫪毐的夫妻情爱中,还生下了两个孩子,无暇顾及秦始皇。

在秦始皇心中,母亲早已将他抛弃,与改嫁没有什么区别。所以在他的心中,对抛弃孩子的母亲是怀有怨恨的。

第二句“防隔内外,禁止淫泆,男女洁诚”是说要隔绝内外,禁止奸淫之事,保持男女的纯洁。所谓内外,似乎在暗指皇宫(王宫)内外。

秦宫最大的丑闻便是嫪毐假装阉人混入宫中,与守寡的太后赵姬私通,沦为全天下的笑柄。假如赵姬能清心寡欲,保持纯洁,秦宫也不至于闹出这样的丑闻。

第三句“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男秉义程”中的寄豭,似乎也有专指,那就是秦始皇母亲的奸夫——嫪毐。

嫪毐因为与赵姬私通,获得了赵姬的宠爱,享受着王公贵族才能得到的宫殿、车马、仆人和珍宝,还被封为长信侯,权倾一时。在秦始皇眼里,嫪毐就和那些入赘到女方家里的赘婿并无区别,甚至嫪毐是秦朝罪孽最深重的赘婿。他不仅抢走了秦始皇的母亲,还与秦始皇争夺权力,秦始皇对他恨之入骨,所以才会说“杀之无罪”。

第四句“妻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与第一句的意思相差不大,是说妻子抛弃孩子出逃,使孩子得不到母亲的关爱,要加强教育命其改正。从这句中我们可以看到,秦始皇始终对母亲抛弃他一事耿耿于怀。

毕竟秦始皇幼年时曾在赵国为质,当时他与赵姬母子两人身处异国,稍有不慎便会性命不保。

如此艰难的环境中,两人尚且相依为命,等到秦始皇登基成为秦王、大权在握之后,母亲赵姬却为了奸夫将他抛之脑后,这是秦始皇无论如何也无法接受的。

所以我们可以大胆推测,正是受到母亲丑闻的影响,秦始皇嬴政才会写下这样的一段话,并刊刻在会稽的石刻之上,希望传之万世,令所有人都引以为戒。

四、结语

以今天的眼光看待历史,我们也许会对很多历史事件感到惊奇。但任何历史事件都应该放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结合历史背景进行解读。

“夫为寄豭,杀之无罪”这条律法看似是一条十分“前卫”、对婚内女性友好的婚姻制度,但实际上隐含着秦朝统治者对赘婿的歧视,以及秦始皇对母亲的奸夫嫪毐的痛恨。

所以我们对待历史人物与历史事件,不应只看表面,而应该深入挖掘,以达到对历史的全面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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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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