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推荐」《法律之门(第八版)》

关注我们

您对《法律之门》这本书有何看法呢?欢迎大家在下方留言或来稿参与讨论。对于在本微信公众平台发送的原创稿件,将结合阅读量酌情给予奖励,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会每年还将对原创文章进行评奖并予以不同等级的奖励。还等什么,快来投稿吧?

投稿邮箱:hnsxsfzyjh@126.com。

作者、译者简介

作者:博西格诺

译者:邓子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本科、法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师从陈兴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图书馆法学分馆馆长。代表作品有专著《刑事诉讼原理》《中国实质刑法观批判》《刑事法中的推定》,个人文集《斑马线上的中国》,编著《法的门前》,译著《法律之门》《反思刑法》,在《法学研究》《法学》《读书》等刊物上发文十数篇。

推荐理由

《法律之门》旨在展示美国的法律过程,不只通过描述,而且通过让读者置身于你来我往的争辩之中,而强调法律讲论的重要意义,则只在部分意义上是规则的一种功能。《法律之门》的资料安排意在让每一观点都能与其他观点相比对。每一文章和案例都提供了探索人的紧张关系的机会。正是以这种教学法,《法律之门》模拟了美国法律的实际运作过程,打开了进入法律和社会的大门。《法律之门》所提供的法律规则、原则和案例,都是社会科学、历史和文学等知识语境中的论辩和讨论素材。

文章第一篇中谈到了“理论和实践中的法律”,接着谈到了“法律实施”、“律师”、“陪审团”、“冲突的解决”,最后谈及“网络空间与法律未来”。本书中引入了很多案例,用实践为我们详细的展示了法律的实然与应然的区别。

在这里,我仅想谈谈本书中的最后一个案子“米高梅诉格罗克斯特案”。

本案的焦点在于“发行’点对点’(peer-to-peer)文件共享电脑网络软件是否应为其使用者的侵犯版权的行为承担共同责任或代理责任。”具体案情如下:原告为某演奏歌曲作者及其工作室,起诉被告某软件发行公司允许使用者无偿分享其内置存储器里面的数字音乐、电影等等。原告称在共享过程中,90%的文件都是通过该软件公司的点对点的服务进行传输的,故而软件公司应当为这种侵权行为承担代理责任和共同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审理法庭明确若需证明软件公司构成对版权的共同侵权行为,则需明确三点即“存在主要侵权者的直接侵权行为;对于侵犯版权行为是明知的;为侵犯版权的行为提供物质帮助”。而法庭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积极举证其行为存在大量的且合理的具有商业意义上的非侵权用途,故而法庭要求原告证明被告对该侵权行为是明知。除此之外,本案中由于涉及专业设计问题,不同的文件共享传输借助的服务器不同,所设计的传输方式也不同,而“点对点”的传输设计是将两台电脑既作为服务器也作为使用者,故而若想软件公司对这种传输行为的明知是很难的。更重要的是,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为使用者的行为提供了物质帮助,所谓物质帮助是指“为侵犯版权的行为提供场所和工具或者在明知情况下未能阻止特定的侵犯版权的行为”,被告虽然为使用者提供了场所和工具,但它的这种提供不是一种直接进入式的提供,它没有提供存储和索引的功能,而是充当一个连接介质,将两个服务器连接起来,如果我们将这种中介式的传输也要求其对传输文件承担监督不力的责任,则会使得法律调整的范围过大,故而最终法官认为被告对该侵权行为没有提供了物质帮助。

本案最终被告并没有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是作者谈到在这样一个高速变革的时代,传统作品也需要跟上时代的发展,那么版权侵权问题也将成为隐藏问题。对于市场上的一些不良行为需要我们去重构责任理论并进行规制。这本书还有很多的经典案例值得大家去思考,对于法律在实践与理论上的差别是一本特别值得研究的“书”。

监制:张永江

作者:文鑫丹,湘潭大学法学院2021级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
编辑:文鑫丹

责编:高婕

审核:王奎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微信号|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会

今日头条|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会

新浪微博|@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会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6-10

标签:中国社会科学院   法律   湖南省   原告   研究会   侵权行为   被告   法治   软件公司   使用者   物质   版权   案例   书籍   责任   作者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