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经理缘何岗位级别一降再降

劳权观点

自主管理不是任意管理

“调岗调薪”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引发争议。企业往往认为,作为用人单位,调整员工工作岗位是行使人事自主管理权的需要和体现,应具有决定权,可以自由地对员工调岗调薪;而员工则认为,工作岗位一经确定就不能随意变动。更有员工认为,调岗调薪是用人单位欲行使其解除权的表现。这是此类争议发生的核心矛盾:企业到底有没有调整员工岗位的决定权?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用人单位作为市场经济主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对员工的岗位进行调整,确实属于其使用经营自主及用工自主权的范围。但经营自主管理并非等同于任意管理。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管理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那么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自主行使调岗权利的情形包括:员工不胜任工作;怀孕等特殊情形;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满前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公司战略调整等,除此之外,调岗调薪都应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进行。即便是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行使调岗权的情况,也必须遵循岗位调整符合法定流程且具有合理性、不损害员工权益几大原则。

由此可见,法律赋予用人单位自主管理权的同时,也需要用人单位履行一定的义务,这是全社会遵法守法应有的态度,也是企业利于自身发展的一种选择。要知道,“调岗”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的一种手段,用得好,可以将人力资源最优化,培育更多复合型员工;用不好,则面临违法的风险,最终,“受伤”的不仅仅是员工,还有企业自己。

文 李轶捷

摄影 柴一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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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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