梳理一下杞县警察传唤叶婷的过程中的5个违法地方

梳理一下杞县警察传唤叶婷的过程中的5个违法地方:

本来对于这种网络诉冤行为,也就看看新闻的心态,从心底做个同情,不想参与讨论,但是突然网络上大量出现“洗地”的文案,却让人有些既寒又栗!!!

昨天看到说叶婷“失踪”,我当时就想,应该不至于是警察行为吧,敢关押“苦主”,这都什么年代了,还有这种荒诞的行为,这该是多么的嚣张的事情,这不是明摆着此地无银三百两吗。而结果确实是如此!

对于叶婷所述的案件本身,尚未结案,因此不宜做评判。但仅仅就梳理杞县警察传唤拘留“苦主”这一行为过程中,发现存在多处的违法行为。本人学的法律知识也荒废了好多年了,为了严谨,我还特地查了相关条文。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警方涉嫌违法行为一:

逮捕人是要有检察院出具逮捕文书,否则只能算是“传唤”,只有12小时失效,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而本案中至少拘留了48小时,警方行为属于严重违法!如果不是因为抓人这事成为网络舆论的焦点,只怕还会更久吧!

警方涉嫌违法行为二:

警方没有权利要求“非刑事案件”当事人“取保候审”吧。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措施”。如果是刑事案件,哪么苦主涉嫌违反了哪一条?取保候审,到底是谁做的担保?警方对此含糊其辞,根本无明确说明。明眼人都能看得出来这是警方在吓唬小姑娘及其家人,让其闭嘴的手段。

警方涉嫌违法行为三:

只有法院才能认定“犯罪”,未经法院审判之前,都只能称之为“犯罪嫌疑人”。警察口口声声说苦主“犯罪犯法”,属于典型的法盲行为,要么就是扯大旗作虎皮吓唬苦主及其家人。这样的警察还能指望什么?

警方涉嫌违法行为四:

“男朋友”不属于法律上“家属”的范畴!按警方说法,拘留当事人时,其男朋友在场。但男朋友不属于家属的,拘留是需要通知到家属的。警方把男朋友当成家属,是错误的。

警方涉嫌违法行为五:

就算是传唤,依法也应该出具《传唤证》,并需要当事人签字和签日期。从各方描述来看,警方并没有出具任何法律文书。七八个便衣就把人带走了,为什么要用便衣?也是因为事涉国家安全吗?

且不说警察抓人的目的,根本不是什么我们习惯性认为的讯问、了解事实,而是要求苦主删除视频,并签订保证书。苦主不答应,就不放人,真荒唐!

梳理一下事件,刑事案件本身不好主观判断,因此不做评述,但是后续的事情的发展,如果连贯起来,就让人很费解了:苦主网络实名申诉,属于普通民事行为,根本不涉及到任何刑事罪责嫌疑的。如果非要说有什么不妥,那也是可能涉嫌对申诉中提到的未被抓起来的当事人的名誉的侵犯,也属于民事范畴。根本轮不到警察干预。然后就是七八个便衣警察抓人,逼迫苦主答应条件,不答应就不放人。最后警察拘留3天后才放人,苦主精神状态看起来明显失常!

但这都还不是重点! 重点是网络上突然大量出现洗地的软文,引导舆论攻击苦主,甚至连苦主家违反计划生育的事情都搬出来了。

——“今日我若冷眼旁观,他日祸临己身,则无人为我摇旗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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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这个回帖,我发现无法通过,只能自己查看到,只好修改文章,粘贴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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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文章中提到“大量洗地的软文”,这帮写手从这个帖子的回复中也可以看得出来。回复中大量出现含沙射影的指责我不懂法,但又说不出任何一个具体的内容。唯一的一个提到“寻衅滋事”。这让我想起美国政府打压中企时口中的“国家安全”的概念,什么都能装进去,且不需要理由。是不是我写这篇评论,也涉嫌“寻衅滋事”了?另外,洗地的文章中反复提到的,苦主故意用网络舆论来影响案件是“公正”审理,问题是这是刑事案件,不是民事利益纠纷案件,苦主花这么大代价影响案件,对自身是有什么获利的吗?就是用脚后跟想想,这也是不成立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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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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