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少“劳动管理”能否构成劳动关系?

判断快递企业与劳动者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要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12号]的规定,其核心内容为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如果缺少构成劳动关系的核心内容,双方就不能构成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派送员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起争议

唐某称,自己是中通快递的派送员,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物流公司)是中通公司的加盟商;自己是计件工资,由物流公司根据统计派送量发放,没有底薪。自己负责指定区域快递的派送和收件,每天早上要去公司处点名报到并取件,如果迟到要被扣钱。中午1:30到2:00之间把上午的件送完再取下午的件,送完后回公司。如果有请假的情况,由物流公司的机动人员顶替;派件用的电动车是自己购买的,自己的工资除派件的费用外,还有收件的费用。自己在物流公司按3.6元/张的价格购买快递单,然后根据中通公司的快递收费价目表,向客户收取费用并赚取中间的差价。

唐某的银行流水显示,物流公司分别于2018年3月5日转账4746.99元……其中,2018年6月5日之后的摘要为“工资”。

2019年1月22日,唐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自己和物流公司于2019年1月26日解除劳动关系。物流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待遇。

2019年1月26日,唐某向物流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载明:物流公司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未安排年休假或发放年休假工资及节假日加班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唐某告知决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物流公司认为,双方是合作关系,物流公司对唐某并没有任何限制和管理。唐某早上来公司的办公地点领取商量好区域的快递,何时派送由其自己决定,公司只是根据送达情况进行统计核算,并将派件费发给唐某。关于收件费,唐某以3.6元/张的价格在公司处买快递单,40张单子起卖,由其向客户收费并赚取中间的差价。

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唐某诉至一审法院,请求事项与劳动仲裁程序相同。

【法院审理】

承揽区域派取件业务,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核心内容为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并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物流公司仅安排了唐某的派件区域、规定了派件取件时间。唐某陈述的物流公司的要求和管理,仅系中通快递对派件任务的具体要求和管理,并非针对快递员本人。如何派件、取件,是否由其本人完成取件、派件,物流公司并未作出强制性的规定,唐某有着极大的自由度。

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在于劳动者牺牲一定的自由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在用人单位安排下工作,取得稳定的劳动报酬,避免市场风险。而用人单位在承担市场风险的前提下,支付固定的薪酬,以期获得更高的利润。本案中,唐某按件收取派件的劳务费,并承接取件业务赚取差价,由其本人承担市场风险,并无底薪。其实质为承揽一定片区内中通快递的派取件业务,应认定双方为承揽合同关系,而并非劳动关系。

一审判决如下:驳回唐某的诉讼请求。双方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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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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