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亦凡偷逃税被追缴并罚款6亿元,如何危害税收主权?

据报道,吴亦凡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采取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通过境内外多个关联企业隐匿个人收入等方式偷逃税款0.95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84亿元。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对吴亦凡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6.00亿元。

调查发现,吴亦凡在我国境内从事演艺活动时,利用其外籍身份并凭借其在演艺圈的流量优势,要求境内企业或境内企业设立的境外机构将其个人劳务报酬支付给其境外注册的企业,将境内个人收入“包装”成境外企业收入,以此隐匿其个人从我国境内取得应税收入的事实,或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严重危害到我国税收主权。

那么,到底什么是税收主权?吴亦凡又是如何严重危害我国税收主权的呢?

国家税收主权原则是指国际税收中一国在决定其实行怎样的涉外税收制度以及如何实行这一制度等方面有完全的自主权,不受其他任何国家和组织的干涉。国家税收主权原则一个最重要的表现是涉外税收的立法。一个国家可以任意地制定本国的涉外税收,包括税收管辖的确定,税基与税率的确定,以及避免双重征税、防止避税与逃税的措施的确定等。

通俗一点说,主权国家有权按照本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制度以及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规定税种、纳税人、课税对象及应征税额,外国无权干涉。 比如,外国人从本国境内取得的个人收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外企从本国境内取得的收入甚至从外国取得的某些收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某些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采取非法手段逃税避税,无视国家法律规定,导致税收征缴和监管形同虚设,那么该种行为就严重危害到了国家的税收主权。

下面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为例进行说明!

一、个人所得纳税

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缴纳比例:(一)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二、企业所得纳税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

综上所述,我国的税收征缴实行居民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制度,不管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无论其是从国内取得收入还是从国外取得收入,只要符合税法规定,都应当纳税。利用两国税收制度的差异,采取非法手段逃税避税的行为,严重危害国家税收主权,应予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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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2

标签:主权   税收   中国   企业所得税   所得   境内   居民   收入   机构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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