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提高违法成本是对银行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警示

日前,银保监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银保监会在《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中指出,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四个部分:完善制度建设,实现监管全覆盖;健全处置机制,提升风险识控前瞻性;加大监管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提升监管能力,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要求。

四个方面都很重要,反映出要着力解决银行业监管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切实提高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这里着重说的是加大监管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一项法律不管有多么完善,没有严厉的处罚措施就往往难以落实。

数据表明:去年全年,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针对银行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共开出罚单4023张;今年上半年,银保监会又开出了2656张罚单。这都表明监管力度和处罚力度的持续加强。

尽管监管部门不断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仍然屡禁不止,这与相关主体和人员违法成本仍然相对偏低有关。为此,《征求意见稿》中提出,要扩大法律责任覆盖面,提高罚款幅度,衔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罚没并举,强化震慑效果。

提高违法成本、增强震慑效果的对象包括银行金融机构自身,也包括其从业人员。

正是由于罚款占其违法违规收入很小的比例,在高利润的诱惑下,一些金融机构会抱有侥幸心理;同时,由于对从业人员的处罚往往较轻也促使其受利益驱使以身试法,铤而走险。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很大程度上是对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近年来,监管部门持续完善这方面的监管制度,此次修订对股东行为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将银行金融机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建立事前准入审批、事中持续监管、事后处置处罚的全流程监管制度。银保监会认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力度不够,事中监管、事后惩戒依据不足。

加强这方面的监管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者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或者控制地位,损害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否则就可能被责令转让股权、禁止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转让股权前,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

另外就是对从业人员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加大惩罚力度,这也是提高违法成本的重要体现。

对从业人员来说,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是一方面,品行良好是另外一个方面。

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不得从业。这是从业的前置条件。有资格从业的人员如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会被一定期限直至取消终身任职资格,包括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履行重要职责的人员的任职资格。这是后续处罚措施。但无论是前置条件还是后续处罚措施,都是在持续提高违法成本。

持续提高违法成本还包括刑事责任。在上述《征求意见稿》中,多次强调在相关领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刑事案件已经屡见不鲜,刑事处罚的力度也会加强。

总之,当前银行业违法违规活动日益复杂,现行法律责任覆盖面有限、处罚力度不足、调查手段较为单一是此次《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的重要原因。提高处罚标准、增强违法成本无疑将有助于增强金融处罚的严肃性和惩戒性,有利于更好地提升监管质效,这也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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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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