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婴遭拒诊去世,这是医疗事故吗?

晚上突然看到一条悲剧性的新闻,11月16日,河南李先生发文称,四个月大的女儿遭120拒诊后去世。据李先生称,女儿此前因血管瘤在郑州看病,出院后滞留郑州,11月12日他和女儿作为密接在酒店隔离。14日凌晨起,孩子出现呕吐腹泻、多次喂食不愿进食,因担心孩子脱水,当日中午12点左右两次拨打120求助。救护车到达后,抗原检测发现李先生为阳性,孩子为阴性,120以孩子不是重症为由拒绝接诊,让定点医院接诊。酒店防疫人员介入劝导,救护车仍拒绝接诊,后酒店联系定点医院。当晚20:35分左右,第二辆救护车抵达,23时左右到达定点医院郑州阳城医院。李先生称,入院后医院让次日抽血化验,当晚发现女儿体温骤降,抢救无效身亡。

如果李先生描述的是事实,那么至少有3个问号没有拉直:1.四个月大的患血管瘤的小孩出现呕吐腹泻、多次喂食不愿进食的现象,120为何会认为这不是重症?2.小孩父母和酒店防疫人员反复恳求,120还是拒绝接诊,到底是因为“小孩不是重症”还是“其父亲抗原检测为阳性”?3.酒店在120拒绝接诊后,联系定点医院,为何第二辆救护车过了这么长时间、直到晚上20:35分才抵达?

这些疑问需要当地卫健委调查之后才能搞清楚弄明白,但是不管怎么样,120拒绝接诊是完全错误的!

2022年3月19日下午,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召开新闻发布会,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局长焦雅辉表示,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和急危重症抢救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特别是不得以有没有核酸检测的结果作为推诿拒绝、延误治疗的理由。

2022年11月11日,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 科学精准做好防控工作的通知》(也就是进一步优化防控工作的二十条)明确规定:“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和急危重症抢救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诊,保障居民治疗、用药等需求。”

中央三令五申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诊,但仍然有个别地方、个别人员置若罔闻、我行我素,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为严肃党纪国法,医务人员拒收拒诊的行为完全应当适用“医疗事故罪”予以严惩重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按照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医务人员通常分为:医疗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医疗单位的党政人员、后勤管理人员可以扩大解释为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主要包括:1.擅离职守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3.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4.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5.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6.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7.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因此,不仅医院的医护人员,各级疾控、防疫人员,包括120急救人员,都可以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医务人员违反国家卫健委指令和相关法律规定,不落实首诊负责制和急危重症抢救制度,推诿拒绝、延误治疗,导致病人死亡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完全应当以”医疗事故罪“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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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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