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前科人员“重操旧业”,筑牢未成年人保护“防火墙”

文|维辰

犯罪前科人员能否重回教师队伍?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联合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明确对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的教职员工,应判决其终身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15日,北京海淀法院对一猥亵儿童教职人员宣告终身禁业,成为全国首例。

近年来,全国发生多起有性侵犯罪前科人员继续性侵学生案件,凸显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成瘾性、重犯率高等特点。为防止此类人“重操旧业”,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第37条之一,规定了从业禁止制度。为了强化未成年人保护,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了第62条,针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规定了终身禁业制度,明确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对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2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要否作出、如何作出从业禁止的决定,存在不同认识,实践中判法也不一致。有的甚至对本应终身禁业的情形只判处了一定期限禁业,引发社会议论。分歧源于,不论是刑法修正案(九)还是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从业禁止期限都是3至5年,与此同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终身禁业远超5年禁业顶格处罚,何种情况下应“从其规定”,学界和业界争议不断。《意见》给出的答复是,对违法犯罪教职员工,应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法院准确理解和适用从业禁止制度指明了方向。

用人单位、教育行政部门的责任也更加清晰。此前,用人单位查询应聘者违法犯罪记录的动力不足,同时,建立教职员工入职前涉罪信息查询系统的地方越来越多,但筛查范围存在限制,难以根治犯罪前科人员“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意见》规定,符合丧失教师资格或者撤销教师资格情形的,教育行政部门及时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人民法院在30天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被告人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检察院监督有关单位落实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从业禁止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和衔接要求,利于避免各方无所适从,强化相关单位落实责任。

期待各方形成合力确保实施效果,及时清除教师队伍中的害群之马,筑牢未成年人保护“防火墙”。

【作者】 杨悦

南方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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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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