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权”专题(生不生的自由)

什么是生育权

生育权的含义与对生育一词的理解有不可割舍的关系。生育在法学上,它是指受孕、怀胎和分娩的全过程。既然生育是一个过程,那么,对受孕、怀胎和分娩进行控制和支配的权利就称为生育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

生育权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

1、生育自由

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自由地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力。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男女双方在繁衍后代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即一方生育权力的实现不得妨害另一方的生育权利。繁衍后代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因此,该权利的实现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的,两个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实现。

2、生殖健康

生殖健康表示人们能够有满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和何时生育及生育多少。公民有权获得科学知识和信息、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利以及患不孕症公民有获得咨询和治疗的权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妻子私自终止妊娠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丈夫是否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中止妊娠,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婚姻关系的稳定,但丈夫并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来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故妻子单方中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夫妻双方如果因为生育问题发生冲突导致感情破裂,在调解无效时,可以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妻子擅自中止妊娠,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责任

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丈夫一般以生育权受到侵害为由,让妻子承担赔偿责任,此时,妻子是被告。但也有一些案件是丈夫状告医疗机构未经其同意,损害其生育权,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此种情况下,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医疗机构无疑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法律并没有赋予丈夫以中止妊娠的同意权。医疗机构实施中止妊娠的手术,只要取得女方的同意,就不构成侵权,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产前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导致残疾婴儿出生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杨某诉巴南二院医疗损害责任案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育龄夫妻享有生育选择权,包括依法终止妊娠、避免缺陷婴儿出生的决定权。巴南二院数次检查发现杨某所怀婴儿面部显示不清,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告知患者到上级医院行系统超声检查,介于若孕妇到上级医院进行系统超声检查,存在发现畸形的可能性,巴南二院存在过错。其过错导致杨某、王某在诊疗过程中的生育选择权受到影响,造成了王某某的出生,并最终造成杨某、王某受到损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与抚养一个健康子女相比,抚养一个有先天缺陷的子女意味着父母必须承担额外的抚养费用。巴南二院的侵权行为侵犯了杨某、王某的生育选择权;

关于残疾赔偿金。因巴南二院的侵权行为与王某某的残疾结果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巴南二院不应当对王某某的残疾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精神抚慰金。王某某的出生即伴随着先天缺陷,杨某、王某因此将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酌情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金额为800元。

绝育手术失败而意外怀孕,可否以医院侵害其生育权请求赔偿。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现有病历材料等证据,医院在对韩女士实施输卵管结扎术过程中,没有违反操作规程。接受输卵管结扎术后复孕是目前医学上还难以避免的。韩女士坚持认为医院存在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未能提供充足证明,法院难以采信。且一审法院考虑到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及案件的实际情况,已确定医院承担韩女士因复孕产生的部分费用,韩女士上诉坚持其原诉请求,法院难以支持。一审法院所做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夫妻双方签订的生育契约如何认定

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不能违反法律与公序良俗。人身权的限制不能够成为合同内容,双方所作的约定无效。既然合同无效,也就不存在女方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关于非婚姻关系中女方擅自中止妊娠如何处理的问题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对于此问题没有作出规定。对于男女双方属于同居关系,女方中止妊娠的,可参照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男方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保护妇女的角度出发,认为女方有权利中止妊娠,此时其仍然可以要求男方承担必要的费用。即女方即使签订了生育契约,也可以反悔,并无需承担责任。

关于男方不愿生育,是否有权要求女方终止妊娠。

男方不得基于其不愿生育而强迫女方堕胎,因为既然男方在和女性发生性关系时没有采取任何避孕措施,这一行为本身表明其已以默示的方式行使了自身的生育权,这时其虽然不愿女方生育,但不得强迫,否则仍然是侵犯女方的人身权。

一方坚持生育子女,另一方不愿生育,可否不尽抚养义务。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一义务不受父母关系是否离异而影响,不能因为父母的过错而免除对其子女的应尽义务,这主要是基于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护而设的规定。何况在自己不想要子女的情况下,在性关系中不采取任何避孕措施,对子女的出生来说其行为本身也有过错,所以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此,一方执意生育仍不能免除另一方作为父亲或母亲的任何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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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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