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16年!银行业监管法再修订,新增了哪些内容?

自2006年修订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再度迎来修订。

11月11日,银保监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11日。

银保监会在起草说明中表示,近年来,随着银行业对外开放和创新的不断深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规模持续增长,金融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部分规定相对滞后,某些重要领域存在空白,难以满足监管实践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进行修改,进一步丰富监管手段,完善监管机制,提升监管质效。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时隔16年再迎修订。修订的重点领域有哪些?此次修订新增了哪些内容?对此,南都·湾财社记者梳理《征求意见稿》并进行总结。

一、扩大监管范围 实现监管全覆盖

监管范围方面,《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加强对于机构股东审查。将审查对象由“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修订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原有审查内容“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的基础上,增加“股权结构”一项

银保监会在起草文件中补充表示,将建立事前准入审批、事中持续监管、事后处置处罚的全流程监管制度。

在银行业第三方机构监管授权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银行业第三方机构是指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资产评估、资信评级、信息科技、征信、审计、会计、法律等服务的机构。指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第三方机构提供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相关的文件、资料、数据相关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银行业第三方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按照相关业务规则开展合作或者提供服务。

此外,《征求意见稿》增加域外适用条款。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境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调查取证等活动。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擅自向境外提供与业务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数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健全风险处置机制 建立早期干预机制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风险处置机制,从日常监管、早期干预、接管和破产清算等方面作出制度安排,增强处置工作前瞻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一是完善监管强制措施。在监管强制措施中,《征求意见稿》新增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履行重要职责的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限制或者要求降低风险资产的规模调整监管指标要求等措施。

二是增加机构建立恢复和处置计划规定,增加早期干预措施,提高处置主动性和市场化水平。例如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监管指标异常波动、经营管理情况恶化重大风险或者存在重大风险隐患,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采取相关规定措施。

三是完善接管和市场退出机制。明确接管组的法律地位,细化接管组的法定职责,增加具体接管措施,做好接管与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

在行政重组中,《征求意见稿》指出,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接管组可以采取注资、股权重组、债务重组、资产重组、合并等方式对被接管机构进行重组。

三、加大监管力度 提高违法成本

《征求意见稿》在法律责任章节有较大篇幅的新增内容。

在监管力度上,首先是完善审慎监管规则,加强行为监管,覆盖公司治理、业务营销、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内容。

此外,增加从业人员的监管规定和罚则,解决人员单罚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同时提高违法成本。扩大法律责任覆盖面,提高罚款幅度。

例如,在违法行为罚则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新增人员双罚、股东罚则、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罚则、虚假陈述罚则等。

《征求意见稿》还包括“尽职免责”相关规定,即“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因不可控制或者难以预见的因素发生不利后果的,免于承担法律责任”。

在处罚时效上,《征求意见稿》规定,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四、建设法治政府 进一步提升监管能力

银保监会在起草说明中表示,《征求意见稿》总结了简政放权成果,明确许可条件、项目和时限等。

同时完善监管体系建设。落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要求,增加“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作为监管目标。增加监管机关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审计、评估的规定,强化金融监管的专业化支持。

此外,加强履职保障,强化监管问责,树立依法履职、从严监管、精于监管的工作导向。

采写:南都·湾财社见习记者 王文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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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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