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地级市的市委书记调到省会城市担任市长,属于提拔重用吗?

有网友问我他所工作的地级市的市委书记,最近转任到了省会城市担任了市长,这让他感到很疑惑,原来市委书记是一把手,现在转任省会城市担任了市长,成了二把手,到底是降职使用还是提拔使用呢?这让他感到百思不得其解。

这名网友的提问非常有针对性,也非常有探讨价值,由于他没有跟我透露是从哪个地级市转任到了哪个省的省会城市担任市长,所以我们必须分层次来分析他这个问题,才能得出比较正确的答案。

地级市的市委书记级别

众所周知,在我国的行政区划上,地级市是非常常见的行政区划单位,严格意义上来说,地级市并不是宪法中规定的一种行政区划,在我国宪法规定的行政区划中,只有中央、省、县、镇等四级,地级市只是实际存在的一种行政区划,它是由原来地区、行署演化而成的一种行政区划。

地级市与县之间并没有行政隶属关系,二者只是代管与被代管的关系,县与省之间才有正式的行政隶属关系,地级市仅仅是严格意义上只是设区市概念,也就是说只有各个区才是地级市的亲儿子,二者有行政隶属关系。比如在山东省的临朐县的居民身份证上,就不会出现潍坊市三个字,只会出现山东临朐县,而在山东潍坊市寒亭区居民的身份证号,就会出现潍坊市三个字。

大家可以看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那就是公安局的设置就是对区和县有着非常严格的界限。对于公安局来说,如果是县里的公安局,那一般都叫县公安局,它属于县政府的组成部门,县公安局的局长、副局长,都由县政府或县人大常委会进行任命。县委书记、县长对于县公安局局长、副局长的提名人选和最终的决定,有着很大的建议权和决定权,县公安局可以说是会毫不犹豫地听从县委县政府的工作安排。

而各个区的公安局都叫公安分局,它并不属于区政府的组成部门,而是市公安局的派出分局,属于市公安局的组成部门。公安分局的局长、副局长的任命都是由市公安局进行任命,县委县政府没有任何的任命权力,一般来说公安分局的人事都是由市公安局进行管理,党组织关系和日常的工资由所在区委区政府负责。

这就导致了一个很尴尬的现象,那就是有时候区委区政府给公安分局安排的工作,如果和市公安局的相关要求不一致的时候,公安分局会毫不犹豫地听从市公安局的安排,这让有的区委区政府感到非常郁闷和不满,特别是在推进一些重点项目建设和拆迁工作中,如果没有公关部门的全力支持和保驾护航,有些重点工作、重点项目、重点工程的推动,就会受到民扰的制约。

由于省的级别是正部级,地级市的级别一般就是正厅级,而各个区的级别是正处级。由于地级市的级别是正厅级,那么作为地级市的市委书记级别一般就是正厅级,这里强调的是一般的概念,因为有一部分地位特别重要地级市的市委书记可能由省委常委兼任,那么市委书记级别也是副部级,比如江苏省苏州市、江西省赣州市、河南省洛阳市、河北省唐山市、湖北省襄阳市、陕西省延安市、吉林省延边州、山东省烟台市等。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这些地级市的市委书记是由省委常委兼任,但并不代表这些地级市的级别是副部级,这些地级市的市长、市政协主席只是正厅级领导干部,下属各个区县和各部门的一把手也只是正处级领导干部。

省会城市的市长级别

除了4个直辖市,我国大陆22个省和5个自治区共有27个省会城市,虽然都是省会城市,但实际上省会城市的行政级别并不是一样的,而是分成了两种,一种是副省级城市,另一种就是普通的省会城市,行政级别只相当于地级市。

在我国的城市行政级别中,副省级城市是非常特殊的存在,它介于直辖市和地级市之间,属于副部级的组织架构,副省级城市的行政级别是副部级,市委书记的级别自然也就是副部级干部。

综合考虑城市的经济实力,发展定位,历史贡献,区域带动力等各方面因素,我国共有15个副省级城市,从北到南分别是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吉林省长春市,辽宁省沈阳市和大连市,山东省济南市和青岛市,陕西省西安市,江苏省南京市,湖北省武汉市,四川省成都市,浙江省杭州市和宁波市,福建省厦门市,广东省深圳市和广州市。

需要说明的是,副省级市是指城市的“行政级别”,不是指城市的“行政区划级别”。所谓的行政级别是指城市的行政机构,主要是指市委书记、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的组成机构、工作部门等领导的行政级别。

副省级城市的四套班子一把手是副部级,其中市委书记是由省委常委兼任。虽然一般省会城市的市委书记也是由省委常委兼任的,但是除了10个副省级省会城市,其它的省会城市仍然只是普通地级市,并没有因为市委书记是省委常委,而提高城市的行政级别。

副省级城市的级别是副部级,市委书记、市长、市大常委会主任、市政协主席是中管干部,也就是副部级领导,需要中央提名或者是直接任命,即市委书记由中央任命,市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政协主席由中央提名,按照有关法律程序任命。副省级城市的市委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政协等4套班子的副职是正厅级领导干部,他们属于省管干部,由省委直接任命或者提名。

15个副省级城市中有10个是省会城市,另外5个是该省经济实力最强的经济大市(宁波市、厦门市除外),分别是辽宁省的大连市,山东省的青岛市,浙江省的宁波市,福建省的厦门市和广东省的深圳市。

除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吉林省长春市,辽宁省沈阳市,山东省济南市,陕西省西安市,江苏省南京市,湖北省武汉市,四川省成都市,浙江省杭州市,广东省广州市等10个省会城市的行政级别是副部级,我国大陆另外的17个省会城市只是普通的地级市,也就是说这些地级市的市长只是正厅级领导干部。

如果地级市的市委书记转任到副省级城市省会担任市长

如果普通地级市的市委书记转任到副省级城市省会担任市长,这个就是非常明显地提拔了,因为普通地级市的市委书记只是正厅级领导干部,属于省管干部,而转任到副省级城市担任市长,那就是副部级干部,成为了中管干部。

从普通地级市的市委书记转任到副省级城市省会担任市长,不仅行政级别由正厅级变成了副部级,而且由于副省级城市的经济体量、综合影响力要比普通地级市大几倍甚至十几倍,工作的职权在深度和广度上也是得到了进一步延伸。

一般来说一个省都有10多个地级市的市委书记,这些地级市的市委书记都是正厅级,能成为副部级领导干部是大多数地级市的市委书记人生梦想,因为不仅能够实现级别的提升,只有副部级干部才能算得上是真正的高级干部,可以享受相应的住房和秘书待遇,更重要的是实现了人生的价值,更好地施展自己的人生抱负,所以一旦成为了副省级城市的市长,级别自动就成了副部级,这是很多地级市的市委书记梦寐以求的结果。

如果能成为副省级城市的市长,在仕途的进一步发展上也是非常令人看好的,如果是比较年轻的副省级城市的市长,能力又比较突出,非常有可能被提拔为副省级城市的市委书记。一旦被提拔为了副省级城市的市委书记,那么自然也就是省委常委了,成为了省委常委班子成员。

在一个省里的省委常委兼副省级城市的市委书记的地位是十分重要的,从职务含权量来说,在常委班子中也仅次于省委组织部部长、省纪委书记,而且如果在副省级城市市委书记任上干的比较出色,还可以直接提拔成省委副书记,甚至一步到位成为省长,这些都有先例。

如果地级市的市委书记转任到普通省会城市担任市长

如果地级市的市委书记转任到了普通省会城市担任市长,从行政级别上来说并没有发生什么变化,因为都还是正厅级领导干部,属于省管干部。

从工作的权威性上来说,地级市的市委书记到省会城市担任市长,应该是有所下降,因为在地级市担任市委书记是妥妥的一把手,在地级市对人事、财政还有重大项目安排上,具有说一不二的权威。而到了省会城市担任市长,只是市政府的一把手,上面还有省委常委兼任的市委书记,在干部人事权上没有太大的话语权,只有建议权,在权力的广度和深度上,被市委书记压制。

当然这个被市委书记压制也是非常正常的,因为省会城市的市委书记虽然从市委书记本身的职位是正厅级,但都是由省委常委兼任,省委常委是副部级领导,对普通省会城市的市长本来就是一种降维打击,具有绝对的权威。

而且整体来看或者是长远来看,由于省会城市的经济体量和影响力比一般的地级市要大很多,所以担任省会城市的市长在发展的前途上,还有权力的广度和深度上并非就比地级市的市委书记低。

因为虽然普通省会城市的市长只是正厅级,但是这个正厅级的职权含金量可是要比大多数地级市的市委书记高上很多,除了在人事权上,省会城市的市长没有决定权,在资金安排、项目建设和其他重要的工作上,省会城市的市长有很大的决定权,一般情况下市委书记也会尊重市长在经济工作上的权威。

像河南、安徽、湖南这样没有副省级城市的经济大省来说,省会城市的经济体量几乎能占到全省经济总量的1/3,所以说一个省会城市可能要顶三四个地级市的经济体量,可想而知省会城市的市长是有多大的责任和权力支配度。

特别是作为省会城市的市长,在提拔担任省会城市的市委书记上具有先天优势,因为他是对省会城市各项工作非常了解的领导,一旦省会城的市委书记调走或者是高升,那么省会城市的市长是非常有希望接任市委书记的,一旦接任市委书记,那么就可以提拔成省委常委,自动成了副部级干部,这也是一个进步的快车道,或者是一个终南捷径。

从实践来看,在河南省会经常出现地级市的市委书记转任到郑州市担任市长的情况,郑州市的经济体量非常大,GDP已经过了万亿,作为郑州市的市长岗位是非常重要的,而河南省其他的地级市经济体量要比郑州差很多,所以有河南省普通地级的市委书记转任到郑州市担任市长,虽然行政级别还是正厅级领导干部,但实际是一种变相的重用。

当然由地级市的市委书记转任到省会城市担任市长,这里面是有一个工作角色转变的问题,因为很多地级市的市委书记习惯了在地级市当一把手,想问题做决策搞落实,那都是说一不二的存在,习惯了自己当一把手,而一旦又变回了二把手,有时候会不太习惯、不太适应。

有的市长可能会和省会城市的市委书记在工作上出现一些矛盾,相处得并不融洽,而有的则能够正确认识自己的角色定位,及时调整自己的心态,跟市委书记的关系处理得就非常融洽,这样也有利于自己的长远发展。

这里需要跟大家汇报说明的一点是,以上所说的地级市的市委书记转任到省会城市担任市长,是指很普通的地级市的市委书记,并不是说那些已经由省委常委或副省长兼任的地级市的市委书记转任省会城市担任市长,这种情况并不是在我们讨论范围之内。比如江苏省的苏州市委书记,那已经是省委常任兼任,他已经是副省级干部,而且是省委常委领导班子成员,按理说也不可能转任到江苏省的省会南京市担任市长,因为南京市的市长虽然是副部级干部,但并不是省委常委成员,所以这种情况也是不可能发生的。

整体来说,如果普通地级市的市委书记转任到了普通省会城市担任市长,虽然行政级别没有变,但是从发展前景和权力的深度广度来说,还是一种变相的重用。

通过以上深入浅出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普通地级市的市委书记转任到省会城市担任市长,如果转任到副省级城市肯定是提拔,如果是转任到普通省会城市则可以认定为变相重用,但是不能理解为降职使用,因为这是不符合对干部培养的原则,一般来说,组织部门会把干部放到更重要、更吃劲的岗位上进行使用,这也有利于充分调动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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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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