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抖音,她被百度告上了法院,索赔731772元

说在前面:

劳动争议新的司法解释中有这么一条,就是相关竞业限制的立场。解释中注明,如果双方不约定竞业限制费,用人单位会比较被动,而用人单位不愿意支付竞业限制费,那最好就不要在劳动合同或竞业限制相关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在职场,我们经常听说“竞业协议”。

那么,什么是竞业协议?

简单来说,就是你在原企业所从事的工作,在跳槽选择时,不能进入竞争对手公司,有的竞业条件甚至连你创业相关方向都会有所限制。

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个百度与一位员工之间的竞业案例。如果觉得文字太长,笔者建议各位可以主要看看双方的观点、取证方法以及法院的观点,希望大家有所收获。

百度在线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胡**依据《劳动合同》、《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告知书》的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胡**立即辞去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原名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职务并不得以其他方式参与其业务;

2、胡**向我公司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162616元;

3、胡**向我公司一次性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731772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胡**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2年9月26日,胡**入职我公司从事管理支持类工作。2021年1月12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原因为胡**主动申请离职。我公司不服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劳人仲字[2021]第1005号裁决书,具体理由如下:

1、双方签订的自2018年10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第35条至43条就胡**的保密、竞业限制义务及相应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

2、2021年1月11日双方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告知书》中,约定胡**的竞业限制期限为2021年1月13日至2022年1月12日,我公司向胡**发放补偿金税前20327元/月,胡**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双方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告知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3、我公司已经依约履行了已方义务,胡**离职后,我公司履行约定按月向胡**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胡**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在竞业限制期间的工作日上班时间,持字节跳动员工才有的门卡刷卡频繁进入字节跳动办公区,未对此作出合理说明,可见其为竞争对手工作,已经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报告义务是竞业限制义务的应有之义,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胡**提供虚假的入职信息,恶意违约,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协议约定及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我方要求胡**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限为:从离开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竞业限制期。

被告方胡xx答辩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我并非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适格主体。

1、我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及高级技术人员,也不属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属于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的人员范围;

2、百度在线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我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就该涉密信息(如有)采取了哪些保密措施以及其保密和重要程度、相关的经济价值以及公司实际受到的损失;

3、不否认百度在线公司与我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劳动合同、《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告知书》中均加盖人力资源部门章,并非公章或合同章,均不能成立;

4、即使成立,竞业限制条款亦应为无效的格式条款,且《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告知书》相较于劳动合同而言,增加了竞业范围,限制了我的自主择业权,相应条款对我不具有拘束力;

5、胡**离职前负责的是搜索的业务收入分析,但字节跳动的核心业务从公开途径的查询并非搜索业务,所以两家公司虽然为互联网公司,但在具体业务上是有区别的。

第二,退一步讲,即使认定上述协议有效,百度在线公司亦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我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1、能够明确百度在线公司提交视频中的人物确实是我本人,视频只能证明我在视频拍摄之日进入字节跳动的办公区,但不能证明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

2、从视频的来源及取得方式看,取证方式违法,偷拍跟拍包括了我的样貌、体貌、行踪路线等个人敏感信息,侵犯了个人隐私。

3、百度在线公司也有故意扩大自身损失的嫌疑,视频拍摄时间集中在2021年5、6月,但百度在线公司直至9月才停止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就扩大损失的部分要求我承担相应责任不成立。

4、即使我存在违约行为,百度在线公司主张的违约金的数额过高,应予以大幅调低。

第三,百度在线公司要求重新起算竞业限制期限没有依据。

从法律规定上看,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期限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两年,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就业权的保护。具体到本案,一方面竞业限制期限已经届满,另一方面即使在竞业期内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在竞业限制期满后既要求支付违约金,又要求离职重新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等于“一事二罚”,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

法院查明

胡**在百度在线公司预算控制及财务分析部门,从事管理支持类工作,职位为财务分析经理,员工系统中被标注为“核心”。百度在线公司主张,胡**司龄长达8年之久,从事公司的核心职位财务分析经理,其工作职责包括:

1、对百度收入来源的主要业务线百度移动搜索业务部,进行收入预估、常规收入指标监控、业务分析;

2、洞察百度移动搜索业务部收入最薄弱、待改进环节,从数据、趋势、内外部形势分析并得出有可能改进的关键动作,用于管理层决策。

其中,百度移动搜索业务部系统相关数据的获取,须经内部审批方可接触,该系统数据涉及包含百度在线公司20条以上关键产品线的业务指标,相关数据信息是不为外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公司为胡**开通了内部权限,其在工作中可以接触商业秘密。因此,胡**虽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但属于高级技术人员或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应负有竞业限制义务。

百度在线公司就此主张提交了若干电子邮件,显示内容如下:

1、2020年6月16日至2020年6月18日期间百度在线公司经逐级审批,为胡**申请“gaia非广告产品收入数据权限”,以全面监控和未来预估百度移动搜索业务部收入;2020年12月16日百度在线公司申请为他人开通百度移动搜索业务部数据系统权限,并称权限开通同时关闭胡**的授权权限。

2、2020年12月31日胡**发送邮件交接工作,显示所交接的常规工作类型包括:

(1)例行报告。包括行业、产品、框架等收入、非广告收入、产品册收入、流量维度拆解、TAC汇总、联盟TAC核心KD及TAC总表等方面的报告;

(2)收入预估。包括所有财务维度的收入预估。

(3)数据支持。包括行业恢复率、季度消费客户书、SSG收入分类及分行业收入明细、月度收入拆分、用于BP对收入进行跟踪、手百、好看、贴吧等top客户数据、季度对账、凤巢数据、竞分数据需求等。

(4)其他常规工作。包括月度结账、常规审批等。此外,后附“商业数据平台”等若干截图进行说明,包括产品、客户、流量、实时监控等方面的数据;以及收入概览、流量分析、媒体分析、竞价DSP、客户分析等方面的数据。

胡**主张:

1、其在百度在线公司任职财务分析经理,级别不高,只是普通的财务员工,不可能过多地掌握百度在线公司的核心商业秘密,最多只是在日常工作中接触相对敏感的信息,但重要性远不及核心商业秘密;

2、劳动合同对于相关商业秘密并无细化约定,百度在线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信息属于其公司的商业秘密、就该涉密信息(如有)采取了哪些保密措施以及其保密和重要程度、相关的经济价值。

胡**离职后的就业情况2021年1月12日胡**离职后,百度在线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4月12日、5月10日、6月11日、7月12日、8月24日、9月3日向胡**发送电子邮件,主题均为“[百度]重要!请反馈当前工作去向”,内容均为要求胡**反馈其目前的就职单位、承诺未加入竞争公司等。胡**对上述电子邮件均未予回复。

庭审中,胡**一方表示,未向百度在线公司报告离职后的就业情况,并表示无法解释原因。胡**主张其自百度在线公司离职后,入职北京德元通远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元通远公司)担任经营分析师,其没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百度在线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表示2021年10月29日其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前往德元通远公司注册地,未见到胡**在该公司任职,该公司前台也否认有名叫胡**的员工。百度在线公司提交了当日走访德元通远公司的视频影像,显示内容与该公司所述一致。

胡**认可百度在线公司提交的视频影像的真实性,但表示无法证明其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百度在线公司主张胡**离职后实际入职其公司的竞争对手字节跳动相关公司,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并就此提交了以下证据:

1、视频影像。显示七段视频的拍摄地点均位于学清嘉创大厦一层大堂及门外,大厦门口上方立牌为“ByteDance字节跳动”,玻璃门、条幅等多处显示有“ByteDance字节跳动”标识,张贴有“飞书格鲁特计划”海报。以上视频中均显示一名女性戴帽子口罩,与多人先后刷卡进入一层闸机内门。该名女性刷卡进入内门后,时间分别显示为2021年5月19日10:01、2021年5月20日10:04、2021年5月21日9:44、2021年5月23日9:51、2021年6月15日10:10、2021年6月18日10:12、2021年6月24日10:13。百度在线公司主张所拍摄的该名女性为胡**,其在工作日上班时间频繁进入字节跳动大厦,持字节跳动员工才有的门卡,刷卡进入字节跳动闸机内门,可见其入职了竞争对手字节跳动相关公司。

2、视频截图。百度在线公司主张拍摄地点位于胡**居住的小区门口附近,并出示了该截图来源之视频影像,显示一名女性未戴口罩在路上行走,可识别脸部。百度在线公司主张拍摄时间为2021年6月15日,被拍摄人为胡**,其在路上摘下了口罩可看到脸部,其穿着与证据1中同日拍摄到的人员是相同的,可以印证进入字节跳动办公区的人员为胡**。百度在线公司主张,胡**在离职时向公司提供了住址信息,在前几次拍摄中胡**均戴帽子口罩无法确定是其本人,故在其住处附近拍摄其摘下口罩的视频。

3、司法鉴定意见书。

胡**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视频影像及截图中的人员均为其本人,但表示证据来源非法。

对此,百度在线公司不予认可,表示胡**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在先,公司为了取证而进行拍摄。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最大限度是依靠员工的诚实信用、如实报告,胡**违反了上述义务,公司无法进一步核实其具体、真实的就业情况,才进行取证;拍摄地点位于公共场所,拍摄内容是一个人走进字节跳动办公区的过程,不属于行踪轨迹,未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不涉及对个人隐私和个人敏感信息的泄露,该份证据来源合法。

庭审中,经法院询问视频影像的证据来源及取证过程情况,百度在线公司表示:

1、拍摄设备:手机;

2、拍摄地点:七段视频在竞争企业门口蹲守拍摄,另一段视频在胡**自行提供住址的小区门口蹲守拍摄,并未有任何跟踪;

3、拍摄目的与动机:为了核实胡**是否入职字节跳动相关公司、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4、有无传播使用:视频仅用于诉讼举证使用,没有传播至公开场所或者其他自然人;

5、有无其他可替代的取证方式:没有其他办法核实胡**的真实就业情况、竞业限制的履行情况,才在公开场合进行取证。

德元通远公司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载明“胡**与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实际履行;胡**不是我公司员工,我公司依据北京思睿众城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委托,为其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向其发放工资薪金;百度在线公司前往我公司注册地实地咨询得到的答复无误,公司确实没有胡**在办公”。百度在线公司与胡**均认可情况说明的真实性,百度在线公司表示,德元通远公司是一家人力资源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人力资源服务,胡**提交了虚假劳动合同,掩盖真实就业情况,规避竞业限制义务,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法院认为

胡**是否属于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范围?

本案中,胡**在预算控制及财务分析部门担任财务分析经理,掌握有百度在线公司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财务、数据等信息,其中与产品、客户、流量等相关的数据,系经过审批开通系统授权方可查看,以上未对外披露的经营信息,属于百度在线公司的商业秘密范畴。

就此,双方多次签订保密相关协议,胡**对自身负有保密义务应是明确知悉且予以认可的,其属于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范围。另,胡**在已实际领取并主张不应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情况下,主张自身并非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既缺乏事实依据,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其所持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本案中,对拍摄到胡**走入字节跳动办公区的七段视频,本院审查认定如下:

1、从视频的拍摄地点上看,均是在同一公共场所的固定区域拍摄,并且,该公共场所的特殊之处在于,是百度在线公司竞争单位的办公地点。若胡**自觉守约,其不应多次在上班时间打卡进入该场所,也当然不会被拍摄到。

2、从视频的拍摄内容上看,拍摄的是胡**快步走入字节跳动办公区闸机内门的过程,拍摄时间较短,且并未涉及胡**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身体私密部位。

3、从视频的拍摄动机上看,离职后入职竞争对手的违约行为,通常具有隐蔽性,有关证据不易取得。百度在线公司已多次催告胡**依约主动报告就业单位,在其拒不回应之后才拍摄上述视频,可以理解为守约方出于救济自身权益之目的与动机而进行取证。

4、从视频的使用情况上看,现并无证据显示相应视频在诉讼程序之外被传播使用之情形,亦无证据证明相应视频被用于争议事实证明以外的其他非正当目的。

综上本院认为,一方面,从证据本身来看,拍摄上述七段视频确未取得胡**的同意,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但从情节上审视,尚未达到严重侵害胡**合法权益的程度,不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

另一方面,从取证方式上看,经审查本案具体情况可见,取证方式的违法性对胡**权益的损害,明显弱于忽略违法性所能够保护的利益,故秉承利益衡量理念予以考量,上述七段视频不应被排除,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本案中,胡**主张即便其打卡进入字节跳动办公区,亦不能证明其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对此本院认定如下:

首先,基于劳动关系主体的相对性及对举证能力的合理判断,第三方通常无法获悉实际用工方的具体名称。百度在线公司已举证证明胡**在上班时间、多次打卡走入字节跳动办公区,依据日常经验法则及逻辑规则进行判断,已具备了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可以印证百度在线公司所持胡**为字节跳动相关公司工作的主张。

进而,胡**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接受询问,其通过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无法解释进入字节跳动办公区的理由,不清楚其进入的是哪家公司,不清楚该办公区内是否有其他公司,显然不符合一般常理。

此外,胡**在仲裁与诉讼过程中自称是德元通远公司员工,但被德元通远公司予以否认,综合现有证据可见,胡**并未如实陈述其本人的真实就业情况。鉴于胡**未提举相反证据以推翻现有证据显示内容,亦未对其行为作出合理解释,故本院采纳百度在线公司的主张,认定胡**自百度在线公司离职后,为字节跳动相关公司工作,并继而认定其离职后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

胡**应否向百度在线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

其一、胡**在百度在线公司工作已逾八年,离职前的职务为财务分析经理,其掌握有百度在线公司大量的财务、数据等经营信息,此类未对外公开的经营信息,可用于企业内部的商业决策参考,对互联网企业的经营发展至关重要,由此可知,胡**离职后为竞争企业工作,势必给百度在线公司造成损失。

其二、百度在线公司曾连续七次提醒胡**,应依约报告离职后的就业情况,胡**均置之不理,直至诉讼庭审时仍拒绝透露其离职后的实际就业情况,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其三,胡**薪资水平较高,离职后一边享受每月2万余元竞业限制补偿金待遇,一边为百度在线公司的竞争企业工作,存在主观过错,违约时间较长,违约情形较为严重。

其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地位具有先天的不对等性,故我国劳动立法实行倾斜保护理念。在个案判断时应进行综合考量,使得双方权利义务趋于平等,以实现实质公平。

裁判结果

胡**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告知书中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至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向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144589.35元;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500000元;驳回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3-24

标签:在线   商业秘密   劳动合同   字节   证据   法院   义务   收入   数据   视频   公司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