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公司 股东不能“任性而为”

股东是公司生存发展的基础,股东对公司的有限责任,是民法典设立的法人制度的基石和核心,这一制度极大地鼓励了投资、有效地降低了投资风险。但是有限责任并不是股东万能的守护神,对于投资者面言,在设立公司、经营公司过程中,一旦突破有限责任这根红线,将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债权人能否要求股东还债?

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分不清楚

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吗?

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就申请公司注销

将承担怎样的责任?

在设立公司、经营公司过程中

股东究竟应该履行什么义务?

民法典又是如何约束股东行为

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法官说 民法典》特邀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二庭庭长

三级高级法官李晓轩

本期为您讲述

公司股东如何守住有限责任的红线

总监制/杨静 监 制/于雁红 值班主任/林琳

制片人/闫凯 图文编辑/王雅琼

来源:法官说 民法典

版权归山西广播电视台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2022,会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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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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