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与承包人未结算,实际施工人能否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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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问题


发包人与承包人尚未完成结算的,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司法裁判观点


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3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上述规定赋予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要求发包人在欠付承包人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权利,但是在发包人与承包人尚未对工程价款完成结算时,如何认定发包人的付款责任,以及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司法解释似乎有意留白,司法实践中对此亦存在不同的裁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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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观点认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尚未结算,欠付工程款的数额等事实因未结算无法查清,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不明确,故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条件不成就。在发包人与承包人实际结算后,如发包人存在欠付的情形,实际施工人可另行主张权利。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发包人与承包人未进行竣工验收,也未能结算,但是涉案工程已经投入使用,视为涉案工程已竣工,实际施工人已完成其合同义务,其付款请求权条件已成就。根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以及(或)发包人实际支付的工程款可以确定其是否仍欠付工程款及具体数额,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实务评析


关于第一种观点,以最高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339号案为代表,其认为,欠付工程款的数额等事实因未结算无法查清,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不明确,故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条件不成就。在发包人与承包人实际结算后,如发包人存在欠付的情形,实际施工人可另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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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进一步阐明,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其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工程价款。该规定是从实质公平的角度出发,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后,发包人、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以及实际施工人之间的连环债务相应消灭,且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以其欠付的建设工程价款为限。


但是,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前提和根本要求是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的工程价款数额。上述裁判观点所揭示的逻辑是,如果无法查清发包人所欠工程价款具体数额,则不得判决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如果存在矛盾之处,有人担心,如果发包人和承包人没有结算就判决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承担支付责任,这会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法院笼统判决发包人在欠付款范围数额承担责任导致执行依据不明确,同时因生效判决没有具体金额而无法执行的问题。


事实上,这一担心不无道理,但是其是否实际发生,关键取决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何设置。


司法实践中,有诸多案例判令发包人在未付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的判项内容不明确、不能确定发包人是否欠付工程款及具体数额、在未进行结算无法查清数额、发包人承担责任的条件不成就等为由驳回了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是不妥当的。


关于第二种观点,应当是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本旨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当中阐述到,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6条第2款只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实践中,有的法院并未查明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情况,导致发包人向实际施工承担责任的范围无法确定,判决不能执行。针对这一问题,为查清各方当事人之间欠付工程款的情况,准确认定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本条要求人民法院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并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法院应当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也就说,法院的责任就是要查清楚发包方是否欠付承包方工程价款以及欠付的数额,法院不能再以“查不清楚”为由不支持当事人的合法诉求,司法解释已经非常明确的告诉法院查清楚问题的方式方法流程了,相关各方都到场,还有说不清楚的问题么?即使说不清楚,再适用证据规则予以裁判,如果不追加也不查明,就一句“没结算”就把责任推给原告,难以让人信服。


实践中,案件的复杂程度可能并不像想象的那般简单。因此,从保障各方当事人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角度综合考虑,如果发包人实际支付的工程款可以确定其是否仍欠付工程款及具体数额,法院可以判令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如果工程造价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确定的,可以根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明确具体数额,法院依然可以判令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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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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