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更好化解“民告官”纠纷

10月27日,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修订草案在法律责任部分增加了对拒绝、阻挠行政复议调查取证行为的追责条款,健全了行政复议与纪检监察的衔接机制。据悉,此次修订草案强化行政复议吸纳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坚持复议为民,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

资料图

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围绕此目标,近年来各个法律部门将诉源治理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本次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提出,努力将行政复议打造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便是在行政纠纷领域推进诉源治理的具体实践。

推进诉源治理,是由社会现实条件决定的,即“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我国人口基数大,如果各种纠纷都通过诉讼解决,将给司法资源带来极大负担,而司法运转负荷过大,也不利于纠纷双方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为化解纠纷一方面不宜过分拖延,另一方面,积压案件过多也容易使庭审流于形式。所以,开拓多元纠纷化解渠道,减轻司法压力,便是诉源治理的关键,亦是此次行政复议法修订的要义。

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纠错方式,对行政纠纷因何而起、下级部门是否越权行使职能、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合法等有更敏锐的判断力。在找出矛盾化解矛盾方面,复议机关具有天然的优势,而假设一项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作为上级机关,自我纠错也应是职责所系。

媒体报道,本次修订草案扩大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明确对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等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扩大行政复议前置范围,明确对依法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不作为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不管受案范围还是复议前置,其扩大都意味着复议机关要在自我纠错或化解矛盾上承担更多责任。由此,复议机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的作用得到了强调。

这种强调指向的法律意义是,如果复议机关不切实履职或不作为,则将与做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一同作为被告,站上法庭进行说理,经受更严格的检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做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虽然原、被告本身的诉讼身份并不代表谁占理谁不占理,但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身即是对复议机关的一种督促。而切实履职的督促不仅来自于诉讼层面,也来自草案拟完善的对行政复议机关不作为的监督机制方面,力求通过这样的双重督促,更好激发复议制度活力。

复议受案和前置范围的扩大,拓展了化解纠纷的形式,同时又通过与其他制度共同发挥作用,促使复议机关能够真正解决一些矛盾纠纷。

如何使争议一方认可行政复议决定?关键是提升复议公信力。草案的两个动向具有深意,一是在一般程序中,将办案原则由书面审查修改为通过灵活方式听取群众意见,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建立听证和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二是取消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这两项变化,前者扩宽了复议评价渠道——一个行政行为处理是否得当,既要看法律法规怎么说,也要考虑群众意见,看看决定是否超出了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而复议委员会制度,是要求更加慎重对待疑难案件,维护公众合法权益。后者则是从同部门上下级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纠葛出发,直接将复议权收回县级以上政府统一行使,避免利用熟人关系侵害公众权益。

草案为推动诉源治理下了大力气,效果值得期待,而其关键则在于,对于上述机制,老百姓越是信得过,“民告官”纠纷才能越好化解。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5-02

标签:公信力   行政复议   纠纷   行政机关   不作为   草案   被告   案件   司法   矛盾   机关   部门   行政   制度   行政行为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