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食品造假的“科技与狠活儿”,古人又如何应对“海克斯科技”

最近一段时间,短视频平台上揭露食品行业的“海克斯科技”中包含了多少“科技与狠活儿”的一系列演示,吸引了大家的广泛注意,同时也使食品安全话题再次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如果你也看过这些视频,那肯定会对辛吉飞、刘怂视频里经常出现的三花淡奶、焦糖色素、安赛蜜、植脂末……不会陌生。

在我们很多人的意识,通常会以为食品安全的问题只是现代社会才存在的,甚至以为是最近几十年才出现的,以前的社会毕竟没有什么科技,相应被吃进肚子里的“狠活儿”也就很罕见,然而事实恐怕并不是如此。

毕竟,“今人不见古时月,古月依旧照今人”的道理在食品安全上也完全适用。也可以说,现在的很多食品安全问题在古代也同样存在。而法律对食品安全的要求,有时候反而是古代的朝廷律法更为严苛。

在这篇文章,我们就简单介绍一些在历史文献中有明确记载的古代食品造假和以次充好现象,以及古代法律对于当时“海克斯科技”严厉打击。随便一提,所谓的海克斯科技,是游戏用语,来源于《英雄联盟》。


一、先秦古人对于食品安全的重视和记载

毫无疑问,我们中国人是一个爱吃且会吃的民族。这一特点在任何地方都表现得极为明显,例如在中国古籍中,涉及经济民生的版块通常被称作——食货志。当然“食货志”不能按字面理解——给吃货写的史志。古人认为:

一曰食,二曰货。二者,生民之本,兴自神农之世。


中国人既然热爱吃,那自然不可能放松食品的安全意识,所以才有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的说法。也可以说中国人重视食品安全的历史与中国人爱吃的历史同样悠久。

早在3000-4000年前,中国就已经出现了关于食品安全的记载。中国最古老的典籍《周易》在二十一卦的“噬嗑”中,就提醒爱吃腊肉的人要注意: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

到了《周礼》,对于吃的东西开始形成一整套完善的规矩,并记录在案警戒后人:

牛夜鸣者,则庮;羊泠毛而毳者,膻;犬赤股而躁者,臊;鸟皫色而沙鸣者,狸;豕盲视而交睫者,腥;马黑脊而般臂者,蝼。

后来《论语.乡党》记述了孔老夫子回乡后“于乡党,恂如也,似不能言。在宗庙朝廷,便便言也”,老夫子在朝廷上侃侃而谈,但在老乡面前很恭顺,说话很少。但即便话很少,孔夫子还是跟老乡们着重强调了“吃”的问题,提醒乡党在吃的问题上如何避坑:

色恶不食;臭恶不食;失饪不食;不时不食;割不正不食;不得其酱不食。


二、秦汉之后,古人对于食品安全开始上升到律法管理的高度


如果说先秦时期,古人对于吃的安全性,更多的还是礼仪和道德层面的规劝,那自秦之后,食品安全问题已经开始上升到朝廷律法的层面。古代中国食品安全的立法始于西汉,在唐宋达到顶峰(同时唐宋也是古代中国食品造假手段的顶峰),甚至我们当前在食品安全管理上的很多立法原则,也都是承袭自那个时代。

早在战国时期,魏国李悝主持制定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法经》上,就对制造出售劣质草药等行为制定了“笞刑”。到了秦朝,对于制假售假、以次充好、缺斤短两等一些列行为制定了诸如墨、劓、刖、宫、大辟等极为恐怖的刑罚措施。

1983年,在湖北省江陵市张家山汉墓出土了大批汉代竹简,其中西汉初期的《二年律令》表明了当时西汉王朝对食品安全的重视:

脯肉毒杀、伤、病人者……皆坐脯肉臧,与盗同法。处殊死之刑。

意思是指,凡是出售食物变质、过期、有毒的,要及时销毁,明知对人体有伤害还继续出售导致人受伤或者死亡的,以盗窃罪同等处罚——最重可至砍头。

而同一时期成书的《礼记》,作为道德教化的宣传,其条文则更进一步细致,对涉及日常生活的吃穿住用行都有较为详细的规范,宗旨就是保质保量,其中记载:

五谷不时,果实未孰,不鬻之于市;

木不中伐,不鬻之于市;

禽兽鱼鳖不中沙,不鬻之于市;

用器不中度,不鬻之于市;

兵车不中度,不鬻之于市;

布帛不中数,幅广狭不中量,不鬻之于市;

奸色乱正色,不鬻之于市。


此后,唐承汉法,但在法律制度的细节完善上,唐朝开创了一个全新的时代。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或许是由于,唐朝创造了我国古代社会经济发展的新高峰,但在繁荣的经济发展背后,食品的安全问题也出现了更过的花样。

例如,在《旧唐书.杜甫传》中记载称:

永泰二年,(杜甫)啖牛肉白酒一夕而卒于耒阳。

以当时杜甫尚不满60岁的年纪,很多人便从现代医学的角度考证,杜甫死因的最大可能是所食牛肉变质生菌,而且肉毒杆菌导致其死亡的可能性最大,同时加上白酒的催化作用,致死概率成倍提高。

而在食品安全的管理上,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唐朝法律体系作了详尽细致的具体条款,例如:《唐律疏议》的杂律部分对于有毒有害食品的管理:

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法。其有害心,故与尊长食,欲令死者,亦准谋杀论;施于卑贱致死,依故杀法。


《唐律疏议》对于缺斤短两的管理:

诸造器之物及绢布之属,有行滥,短狭而卖者,各杖八十


甚至对于今天我们已经习以为常的“无理由退货”制度,早在唐代时就已经出现,被称作“三日内听悔”,明确规定:

三日内听悔,三日之外无疾,则市如法,违者笞四十。


同时对于皇家的食品安全管理,则更为严格,甚至设立12人当值的“尚食局”专门负责皇家膳食的食品安全,属正五品职级,其核心工作便是“凡进食,先尝之”。

到了宋代,朝廷继承了唐朝的法律制度,但民间食品造假的手段却远非唐朝可比。在诸多的宋代典籍中记录了令人眼花缭乱的食品造假手段,其泛滥程度之广,甚至到宋徽宗时期,连皇帝都会经常喝到假茶叶。

例如宋代袁采在《袁氏世范》中,就列举了黑心商贩造假售假手段:

以物市之于人,敝恶物,饰为新奇;假伪物,饰为真实。如绢帛之用胶糊,米麦之增湿润,肉食之灌水,药材之易以他物…”

宋末元初周密在《武林旧事》记载:

有卖买物货,以伪易真,至以纸为衣,铜铅为金银,土木为香药,变换如神,谓之白日贼。


如果说以上这些只能算是以次充好的话,那宋代苏象先在《丞相魏公谭训》里记载的开封市场上专门加工死马肉的黑作坊,其手段非常令人作呕了。据书中记载,开封的不法商贩,一般会在天黑后通过固定渠道大量购买超低价的死马,之后将这些死马埋入事先准备的土坑掩埋,以减缓其腐烂速度,之后会分多次挖坑取肉,扒皮洗净后使用大量气味重的香料和豆豉炖煮,以掩盖腐烂的气味,利用豆豉的目的在于丰富肉的颜色。最后晒干,冒充獐肉干和鹿肉干售卖,以此牟取暴利。苏象先写到:

早行,其臭不可近,晚过之,香闻数百步。


当然,还有更恶心的。宋代笔记《清波杂志》曾记载,当时汴京有贩卖河鲜的商户,为使从淮南远途运的虾米卖相鲜亮,他们会用巨大的木盆承装收集的数十升尿液,“经夜浸泡之”,到第二天捞出,用清水反复地淘洗几遍,直到洗去异味,经过这样的“美容”,经过远途运输已经“色枯黑”的河鲜就会个个红润饱满,卖相喜人。


然而,有宋一代造假技艺的巅峰,恐怕还得是在茶叶的制作上。

根据记载,宋代茶叶造假工艺 “炉火纯青”,达到了此前从未有过的高度,有些黑心茶商会用柿树叶与橄榄嫩芽混合,并混合以粗茶,普通饮茶人仅从外表根本无法分辨。但沏开后,叶不沉底,虽然有一些茶香,但长期饮用对人的伤害极大。只是平常百姓人家,既不懂分辨,也不在乎这些细微的差别,这样的假茶反而大有市场。

到了宋晚期,制造假茶的工艺更加升级,甚至出现了不同类型的精制提炼的茶粉,无论是名贵的极品龙井还是难得一见的云南古树茶,宋代的黑作坊都可以“订单化生产”,其做法往往是在大量散茶里加入枯枝烂叶,或者在坏茶里掺入好茶,最后将精制的茶粉混入其中,制作成各种精美的茶砖。


假茶工艺至之熟制,以致到了近乎泛滥的地步。甚至让宋徽宗都多次喝到这样的假茶,为此宋徽宗极度愤懑,遂写成《大观茶论》教人识别,其中写道:

有贪利之民购求外焙已采之芽,假以制造;碎已成之饼,易以范模。


对于这样的现状,当时的朝廷并非无动于衷,宋朝时产生了中国最早的行业自律协会,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朝廷希望通过行会对具体的经营者进行行业管理,然而收效甚微。

宋代食品造假达到如此地步,一个最根本的原因在于,随着造假手段的提升,宋代的法律在唐律的基础上并无很大的创新,而且对于法律的执行颇为松懈,其中一个典型的例子正说明了这一点:

在宋代《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一位未署名的州官生病,派人去药铺买药,结果买到假药,州官大怒,但更有意思的是他对此事的判决文书:

大凡市井妄利之徒,其他犹可伪,惟药不可以作伪。作伪于饮食,不过不足爽口,未害也;作伪于器物,不过不足适用,未害也。惟于药而或作伪焉,小则不足愈疾,甚则必至于害人,其为害岂不甚大?


别忘了,这是一本专门收集所谓“名公”判案的古籍,其中对假药愤懑不平,却对食品造假、器具造假认为是“未害也”,由此也不难理解,为什么宋代的食品安全形势如此危急。

挂羊头卖狗肉,还把剩下的狗皮,做成了狗皮膏药,一条产业链就这么形成了。

其实,看看我们今天的食品安全,与宋代时候的心态又有多大的差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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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5

标签:唐律   古代   乡党   食品   杜甫   活儿   宋代   朝廷   唐朝   食品安全   手段   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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