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保障游客旅途的安全 - 国庆七天,天天平安

原创 李世刚律师 犀牛讲法 2022-10-01 10:31 发表于江苏


导语: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后,双方形成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每年的国庆长假都是国有旅游的高峰期,但同时,也是旅游合同纠纷的高发期。在众多的纠纷之中,因为人身损害引发的诉讼是旅游合同纠纷中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

由于旅游合同的履行地往往是远离城市的名山大川,旅游目的地又有海洋湖泊、天空峡谷、草原滩涂、森林洞窟、还有悬崖峭壁等等,由此在旅游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游客受伤就成了一个很难杜绝的问题。那么,在这种问题出现之后,法律是如何划分责任的了?本律师借下面的案例向大家介绍一下。


案例介绍

2019年7月,陈某(城镇居民,订立合同时48岁)与Z国际旅行社在网络上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电子合同),参加该国际旅行社组织的“泰国普吉岛6日5晚跟团游”。其中特别约定:“45岁以上游客,一律不允许坐在快艇船头。”在旅行中,陈某在《注意事项特别声明与人身财产安全告知提示》上进行了签名,其中载明“搭乘船只提示:……老人家、儿童、孕妇一律都不要在船头入座……如有意外发生后果请自行负责。”旅行行程第三天,陈某在搭乘快艇前往泰国某岛时,在快艇船头上因快艇颠簸剧烈而摔伤。回国后,陈某前往医院就医,除保险公司赔付的部分医药费外,陈某构成10级伤残,其他损失合计106094.74元(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陈某遂向四川自贸试验区法院起诉请求Z国际旅行社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律师问答

01

没有约定,旅行社就没有安全保障义务了吗?


旅行社对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这一义务即来自于双方之间的旅游服务合同,也来自于法律规定,即不管旅行服务合同中有无明确约定,旅行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都构成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02

什么是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安全保障义务用简单的话来形容就是在义务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范围之内保障管理和控制范围之内的人员的安全。

03

游客受伤,旅行社就一定要赔偿吗?


根据法律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

以本案为例,陈某作为成年人,在已经签署合同条款、签署安全告知提示的情况下,没有乘坐在船舱内,而是选择坐在颠簸剧烈的船头位置,自身存在明显过错。

那么,旅行社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了吗?在旅游团中,旅行社的组织者不仅仅起到服务的角色,同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对游客还有指挥的权利,游客未按提示坐在船舱中,旅行社应当注意到这存在风险,但没有制止没有进行充分的劝告,这就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

最终,法庭判决游客承担了30%的责任,旅行社承担了70%的责任。


04

旅行社可以采取哪些方式减少损失?


1、通过旅游保险制度由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

2、对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在旅行社承担了补充责任之后,向第三人追偿。

3、对因旅游辅助服务者造成的游客的损失,在旅行社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可以要求旅游辅助服务者赔偿或分担责任。


律师感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已成为人们休闲娱乐的主要方式,旅游业也已成为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快速发展的旅游业与逐步规范的旅游市场管理还不够配套,由此引发了许多矛盾纠纷。

在努力发展旅游行业的管理和服务水平的同时,运用法律界定旅行社与消费者之间责任边界,公平确定了消费者与旅行社之间责任边界,对于维护我国旅游市场健康发展,对于规范旅游市场,保护旅游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国庆长假开始了,我在这里衷心地祝愿大家节日快乐,旅途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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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5

标签:游客   快艇   船头   平安   组织者   经营者   国庆   旅途   旅行社   义务   合同   责任   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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