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出生后死亡,两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定责任!医院赔偿27万

生孩子,对于任何一个家庭来说,都是一件喜事。但是生孩子的过程,却不是那么容易的,这相当于产妇在鬼门关里走了一趟。只有产妇和孩子都平安,大家才能放下悬着的心。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6日,毛女士因停经39+2周,阴道流液5小时,到州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G5P2孕39+2周待产LOA;2.胎膜早破。在排除阴道分娩禁忌及征得毛女士及其丈夫同意并签字后,给予静滴缩宫素引产、抗生素预防感染等治疗。

1月6日引产无效,1月7日,再次静滴缩宫素并加大缩宫素浓度,当日17时58分,毛女士突然出现全身抽搐、心脏骤停,考虑羊水栓塞,予心脏复苏、气管插管、抗过敏、解痉等抢救,毛女士心率恢复后检查宫颈开大3cm,胎心存在,急诊行剖宫产术娩出一男活婴,重度窒息,即转新生儿科住院抢救。

22时58分,毛女士因凝血功能障碍急诊行全子宫切除术+双侧髂内动脉结扎术+腹腔负压引流术,手术顺利。

毛女士之子因病情危重,1月24日,毛女士及其丈夫自愿放弃对患儿的治疗后死亡,出院诊断为:1.新生儿窒息(重度);2.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重度);3.新生儿休克;4.新生儿败血症;5.新生儿肺炎;6.新生儿呼吸衰竭;7.产瘤;8.新生儿低体温;9.新生儿应激性高血糖;10.新生儿代谢性酸中毒;11.新生儿低钠、氯血症;12.新生儿贫血。

毛女士病情好转,于1月25日出院。

2019年5月22日,州医学会对毛女士病历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得出鉴定结论:本病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轻微责任。

得出鉴定结论后,毛女士及其丈夫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向省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得出鉴定结论:毛女士之子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毛女士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对于上述两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考虑到省医学会系省级鉴定机构,参与鉴定的人员、设备及技术等较先进,加之毛女士及其丈夫、州医院,对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均没有异议,故参照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并结合案情实际,法院酌情判定由州医院承担35%的责任。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最后判决:州医院赔偿毛女士一家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74166.30元,扣除毛女士一家尚欠的19843.22元医疗费,剩余还应赔偿254323.08元。

【小律释法】

精神损害,是指精神利益损害,又可称非财产利益损害。精神痛苦主要表现为忧虑、绝望、怨愤、失意、悲伤等。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加害人因其侵权行为引起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造成患者机体损害或死亡,在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的精神上可以引起巨大的创伤和痛苦,通常会出现下述精神损害赔偿:(1)因患者死亡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2)因患者残废,致使患者失去部分正常人的生活乐趣或生命质量下降而出现精神痛苦;(3)由机体损害引起寿命相对缩短的精神补偿。因医疗事故使患者主要器官丧失功能,而导致其生命预后(余命)受到影响,相对正常人寿命缩短,也就是生命权间接受到损害,故应视为精神损害并给予赔偿。本案中符合第一种情形。

与其他费用不同,精神损害抚慰金既不可能像医疗费、交通费一样凭支出凭证报销和计算,也不能像营养费、护理费一样通过司法鉴定或医嘱确定其周期和金额,精神损害所带来的患方损失无法量化。我们可以参考一个标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11项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本案一审法院遗漏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裁决,二审法院通过综合考量最终判令医方赔偿30000元,该判决金额虽与患方主张金额有差异,但亦符合法律的规定。二审法院对一审漏判的纠正,也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是对患方合法权益的最大保护。

【小贴士】

目前,国家开放三胎,鼓励计划生育,在这个过程中,妇产科将面临更多的挑战。所以,在临床工作中,需要医务人员付出更多的时间精力,按照规范严密观察并记录产程进展,及时识别和处理异常情况,保障孕产妇和婴儿的生命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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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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