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养老金税收优惠政策确定

■劳动报首席记者 罗菁

本报讯备受关注的个人养老金税收优惠政策确定了。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对政策支持、商业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对缴费者按每年120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投资收益暂不征税,领取收入实际税负由7.5%降为3%。

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明确,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简单来说,既参加社保又参加了个人养老金制度的人,在将来达到退休年龄后,可以同时领取社保的退休金和个人养老金。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推出的税延养老险试点政策规定,投保缴费税前扣除限额按月收入的6%和1000元(或年收入的6%和1.2万元)孰低确定,缴费期间资收益暂不征税,领取时再缴纳相当于7.5%的税款。但就各界人士的反馈来看,税延养老险的优惠力度依然不够。

当前,中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三支柱”。第一支柱是基本养老保险,是主体部分,第二支柱也就是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加上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和其他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是对第一支柱的有效补充。

就业与社会保障专家、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公共经济系主任封进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个人养老金被称为养老保险的“第三支柱”,重要性不言而喻。个人养老金实施税收优惠,也是国际通用的模式。税收优惠的基本原则是领取阶段的税收负担应对低于缴费和投资阶段的税收优惠之和,从而实现对所有参加者的税收激励。目前,个人养老金投资阶段本来就没有个税,到领取的时候还要对投资收益征收税,反而比一般投资收益增加了税收。所以,从这一点来说,降低领取阶段的税率十分必要。

不过,业内有观点认为,每年12000元个人缴费税前扣除标准较低,实际税前扣除的额度相对有限。并有专家提出建议,未来可以考虑适时提高享受税惠的缴费额度,适当提高个人养老金的税前抵扣标准。

对此,封进认为,低收入群体本身缴纳税收小,税额的减免和递延对其影响甚微,投保会直接增加当年的支出负担,优惠政策的确对该类群体意义不大。而且一些灵活就业人员即使月收入较高,目前征收体制下,也很难收到他们的个税。

为此,她提出,未来可将第二、第三支柱的税收优惠打通,在领取阶段参考收入所得税机制,鼓励参与者分期领取,并体现对工资较低者的税收优惠倾斜,对收入低于一定水平的,领取阶段可免税。此外,还需加大对政策的宣传,尤其明确在操作层面的做法,如在购买个人养老金产品阶段如何抵扣应税收入、在个人养老金领取阶段如何领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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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6

标签:参加人   养老金   税前   限额   养老保险   支柱   税收   税收优惠政策   阶段   收入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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