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李易峰嫖娼为例,解读非法性关系的犯罪后果

刘红亮

2022年9月11日,警方通报李易峰嫖娼被抓事件。通报称,近期,北京警方在侦破一起违法犯罪案件中,将演员李某某(男,35岁)查获,该人对多次嫖娼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其已被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

中国妇女报评价:“演艺圈不是法外之地,任何公众人物都不能试图僭越法律;社会舆论不是没有记忆,不管身处哪个圈子,光环有多闪,名气有多大,一旦行为涉嫌违法,法律不会放纵,公众不会轻饶。”一位明星,一次嫖娼,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引起了一场网民的狂欢。那么,卖淫嫖娼的法律责任及后果是什么呢?


一、 什么是卖淫、嫖娼?

关于卖淫嫖娼这一违法行为的构成和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嫖宿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强奸罪论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一书中指出:“‘卖淫’,是指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出卖自身肉体与他人进行金钱交易的行为。具体说就是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以获取金钱的行为。‘嫖娼’,是指通过金钱与从事卖淫的人进行交易的行为。具体说就是用付出金钱的方式换取与卖淫人员进行性活动的行为。”

因此,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罚。


二、 “约炮”,“一夜情”能否成为“嫖娼”行为的法定抗辩理由?

现实中存在太多以“约炮”,“一夜情”为名的卖淫嫖娼行为。虽然客观方面确实存在一些共同点,如都是发生在不特定的对象之间,双方发生了性关系等。但判断其行为到底是属于社会伦理道德调整范围,还是属于法律规制范围的关键也是清楚明确的。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答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卖淫嫖娼”,一般是指异性之间通过金钱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务以满足对方性欲的行为。至于具体性行为采用什么方式,不影响对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

法院认为,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相关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据此,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答复系对相关法律应用问题所作的适用性解释。

从上述答复和批复内容可以看出,“卖淫嫖娼”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包括:

1.发生在不特定的异性或同性之间;

2.以金钱或财物为媒介进行交易;

3.发生性关系。

因此,在嫌疑人提出“约炮”“一夜情”的抗辩后,首先应从双方结识的目的和动机、结识时间长短、交往期间的感情因素等综合判断双方是否具有感情基础。其次还要结合双方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来判断双方是否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就算是打着性伴侣的旗号,但只要有证据证明有卖淫嫖娼的事实,则也应认定为嫖娼行为。当然,有金钱财物往来并不必然属于卖淫、嫖娼,比如过程中一方请吃饭、房费支出等正常开销,最终定性仍应依据当事人口供、手机聊天记录,微信红包具体金额的大小等综合判断,进行区分。最终若查证属实,应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治安处罚。


三、同性之间发生性行为属于“卖淫嫖娼”吗?

1979《刑法》规定的强迫卖淫罪和引诱、容留卖淫罪,罪状表述为“强迫妇女卖淫”和“引诱、容留妇女卖淫”。 但是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中,把相关罪状的“妇女”扩大到“他人”,之后也被2020年《刑法》继续延用。从这一文字表述上,即可确定刑法中的“卖淫”也不限性别,无论男女老幼都可卖淫。

1992年两高在《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也明确:“组织、协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

《刑事审判参考》第303号案例,李宁组织卖淫案中,也再次明确了组织男性从事同性性交易,构成组织卖淫罪。

2001年《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规定,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

这几个规定明确地解决了相关的争议:“性别和具体的性服务方式都不影响”。因此,性别对于刑法和行政法中的“卖淫嫖娼”,没有影响。“卖淫嫖娼”包括同性之间或异性之间提供的以物质为报酬的性服务。

四、李易峰嫖娼会被拘留多少天?

最长15天。《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一般通过治安处罚进行惩处,犯罪行为则一般通过刑法进行规制。对李易峰嫖娼的处罚是相对较轻的,这与吴亦凡所犯强奸的犯罪行为仍然是有本质区别。李易峰嫖娼受到拘留,是治安处罚,拘留的场所是拘留所,而不是刑事案件中的看守所。一般的卖淫嫖娼只是违法,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如果涉及以下情节的,那就构成了刑事犯罪:

1、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涉嫌强奸罪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2、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涉嫌引诱幼女卖淫罪

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以金钱诱惑或通过宣扬腐朽生活方式等手段,诱使没有卖淫习性的幼女从事卖淫活动,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成立引诱幼女卖淫罪,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强奸后迫使卖淫的;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引诱没有卖淫习性的人从事卖淫活动,成立引诱卖淫罪;故意为2人以上的人员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提供场所,成立容留卖淫罪;为2人以上的卖淫人员与嫖客寻找对象,并在他们中间牵线搭桥的,成立介绍卖淫罪。均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嫖娼过程中违背卖淫女意志,强迫卖淫女发生性关系的,涉嫌强奸罪

卖淫嫖娼行为在法律中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大多数情况下,嫖客与卖淫女之间单纯的性交易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如果行为人以嫖娼为幌子,而根本没有支付嫖资的意图,或者在支付嫖资后违反双方关于性服务方式等“约定”,在遭到拒绝后仍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的,则明显属于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

6、 一方明知自己有性病、艾滋等疾病仍然与另一方发生性关系,有可能构成传播性病罪或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的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

根据《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认定为刑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所指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传播性病罪入罪的前提是行为人实施了卖淫、嫖娼的行为。若未实施卖淫、嫖娼行为,且明知自己有性病或艾滋病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严重性病”包括梅毒、淋病等,其他性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定实行性病检测的性病范围内,依照其危害、特点与梅毒、淋病相当的原则,从严掌握。

7. 如果多人聚众发生性关系,有可能涉嫌聚众淫乱罪

《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所谓的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纠集三人以上(不论男女)群奸群宿或者进行其他淫乱活动。而且,参与者必须是自愿的。


五、“卖淫嫖娼”人员是否会留下案底?

平常所说的“案底”一般是指有犯罪记录,即有案底,有前科。刑事处罚的记录可以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查询到。判处缓刑的,在司法局也可以查询到。而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处罚记录,由当地公安机关都会将相关档案、信息进行保存。

由于嫖娼行为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刑事犯罪,所以,一般情况下嫖娼被拘留是不会留下案底的,只有在构成刑事犯罪,受到了刑事处罚的情况下,才会留下所谓的“案底”。


不禁感叹,在娱乐圈中,明星涉嫌嫖娼的不在少数,如李易峰、李云迪、黄海波等。明星作为公众人物,一言一行都会被社会各界关注,一举一动都会对社会产生影响,更应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更应珍惜自己的社会形象。李易峰时间件发生后,真果粒、Prada等多个品牌宣布与李易峰终止合作。李易峰微博个人账号、李易峰工作室官方账号“壹峰信”及李易峰全球后援会官方账号“李易峰全球后援”均在新浪微博平台被封禁。在抖音短视频平台,李易峰及其工作室的官方账号也无法搜索到。

事实证明,无论是明星,还是“老百姓”,不管曾取得过什么样的成就,不管曾获得过什么样的荣誉,要是不洁身自好,要是触犯了法律法规,所谓功名都会烟消云散,所谓前途都会毁于一旦!


【律师简介】

刘红亮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刑事一部副主任、工会副主席。2019 年、2020年、2021年度盈科优秀刑事辩护律师,2020年被法治日报社法制网理格视频评为年度“最具权威律师”,2019 年被华律网评为年度风云刑辩律师。

作品:2020 年民主与法制出版社《攻防有道-刑事辩护的攻略与技巧》(合著)

擅长:重大非吸、诈骗、销售伪劣产品等经济类犯罪,贪污、贿赂等职务类犯罪、涉黑涉恶等黑势力犯罪,贩卖运输毒品类等犯罪,故意杀人、强奸等暴力性犯罪案件,以及代理刑事控告等。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3-12

标签:案底   伤害罪   强奸罪   卖淫嫖娼   行为人   刑事犯罪   罚金   幼女   有期徒刑   性关系   财物   刑法   性病   拘留   后果   金钱   组织   易峰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