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了个羊”涉嫌抄袭背后的法律知识

最近有一款复古的魔性音乐不断地响起,很是洗脑!

没错,它就是最近微信小程序上99.9%玩家都过不了第二关的小游戏——“羊了个羊”的BGM。

这款名为“羊了个羊”的消除类小游戏迅速火爆大江南北,并且接连冲上热搜,可谓是霸榜狂魔。

这游戏好玩吗?简直是有口皆碑:

橙子内心OS:

好家伙,这排名整的高考大省们要从考试卷到游戏了

橙子内心OS:

听说羊每天的广告收入就400多万,如果是真的,我希望是假的;如果是假的,我都点了那么多次广告了!怎么才400多万!

橙子内心OS:

老公:正好我也把私房钱藏在第二关下面了

橙子内心OS:

我也以为“数羊”是个帮助睡眠的事啊,怎么一转眼天就亮了?


为什么“羊了个羊”会这么火爆呢?橙子哥觉得不是因为游戏本身有多好玩,而是因为第一关太简单,而第二关难上加难。包括橙子哥在内的玩家打死都没想到,第一关和第二关的难度竟然相差十万八千里。由于第二关的难度指数型飙升,就导致大部分玩家觉得自己打小就没受到过这样的侮辱,怎能容忍一款小游戏碾压自己的智商!无奈,徒劳的结果就是又送了“羊了个羊”一个热搜:羊了个羊通关率不到0.1%!

你就说气不气人吧!


“羊了个羊”陷入抄袭风波

然而,正所谓人怕出名猪怕壮,游戏火了也一样。近日,“羊了个羊”疑似抄袭“3tiles”的言论在互联网上甚嚣尘上。

对此,“中新经纬”联系到了“羊了个羊”的开发公司“北京简游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相关负责人否认“羊了个羊”抄袭“3tiles”。该负责人表示,“羊了个羊”游戏使用的是最基础的游戏玩法,如果“连成三个”的玩法就算抄袭,那这样的游戏也太多了。该负责人并表示公司不会对此理会,用户自然有自己的判断。

这个话题迅速激起激烈的讨论,甚至连《法制日报》都表达了关注:

看来,更多的网友还是认为多层连连看的游戏玩法本就相似,这并不构成抄袭。

有“不嫌事大“的小伙伴就问了:“那我现在赶紧开发一款游戏,山寨羊了个羊,违法吗?”

听到这里,橙子不得不说!


“羊了个羊”疑似抄袭的法考知识点

橙子哥虽然也是“羊了个羊”的玩家,但更是一位理性的法律人。今天橙子哥就带着大家一起看一下“羊了个羊”疑似抄袭的背后,隐藏着哪些法考知识点!

考点一:侵犯著作权罪

注意:《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该罪名进行了修订

1、法条原文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2、第一项保护的是著作权

一共包括两种行为类型,一是“发行”,二是“网络传播”。总结一下就是发行、播放、传播。

发行是指将侵权作品(内容和载体)转让给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

播放是指将侵权作品的内容展示给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而作品载体不转让出去。

传播就是发行加播放。

3、举几个列子

(1)张三将盗版光盘出租、售卖给不特定人就属于发行,构成本罪。

(2)某KTV老板张三用VCD影碟机播放他人音乐作品给客人听,虽然属于播放,但是并不构成本罪。

(3)张三将盗版电影资源上传到网上,供不特定人在线观看,但是不能下载,属于播放,也属于网络传播,构成本罪。

(4)张三将盗版电影资源上传到网上,供不特定人下载,属于发行,也属于网络传播,构成本罪。

4、构成本罪要求具有营利目的

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十、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问题”明确,除销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一)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三)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四)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考点二:软件著作权的内容

1、软件著作人身权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2、软件著作财产权

(1)专有使用权。其具体包括:

A、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B、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C、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D、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E、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F、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专有使用权。

(2)使用许可权,即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使用许可分为专有许可或非专有许可。没有订立合同或者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为专有许可的,被许可行使的权利应当视为非专有权利。

(3)转让权,即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考点三:软件著作权的期限和限制

1、软件著作权的期限

(1)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

①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②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

(1)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保护。

2、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1)合理使用

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2)用户的权利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者享有下列权利:

①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②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

③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未经该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3、相似的开发

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考点四:软件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方式

(1)权利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额

时间期限从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时起至行为停止时止,注意因果关系的证明,即权利人销售量与侵权人侵权行为致销售量下降之间的因果关系。


(2)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

在权利人损失无法计算时,可以通过侵权人销售侵权产品数量乘以销售价格计算。在很多时候,被告方是不愿意提供销售数据的,所以也很难获取证据。当权利人的损失数额与侵权人获利不一致时,适用较高的。


(3)参照软件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赔偿数额

在未经许可商业性使用他人软件侵犯他人软件著作权的案件中,软件著作权人本可以通过许可使用的方式获取利益,可以根据被告实施侵权行为时间、范围等按照许可使用费计算标准进行计算。


(4)法定赔偿范围内,自由裁量

在前述方式无法确定赔偿额时,法官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在1万-100万之间酌定合理的赔偿数额,即为法定赔偿。

学废了吗?学废了就快来做题啊!

软件著作权真题演示(2013-03-63)#法考#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开发印刷排版系统软件,付费20万元,没有明确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后甲公司以高价向善意的丙公司出售了该软件的复制品。丙公司安装使用5年后,乙公司诉求丙公司停止使用并销毁该软件。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甲公司
B.乙公司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C.丙公司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D.丙公司应停止使用并销毁该软件


有兴趣的考生可以在评论区回答哦~

稍后橙子也会给出答案和解析

我是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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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3

标签:目的   复制品   法律知识   橙子   著作权人   著作权   权利   方式   作品   软件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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