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被老婆、女儿双双告到法院,涉500多万拆迁款

“离婚协议是被前夫每天拿着刀逼签的,婚后经常被殴打和辱骂”

国强(化名)与文芳(化名)是夫妻关系,两人结婚后生育有一个女儿小玲(化名)、一个儿子小华(化名)。女儿小玲已成年,儿子小华未成年。

2019年5月,因国强一家居住的房屋和养殖厂被纳入当地棚改征收拆迁范围内,拆迁部门分别与国强、文芳、女儿小玲签订拆迁协议,其中与国强签订的协议中约定补偿给国强160多万,与文芳签订的协议约定补偿给文芳170多万,与女儿小玲签订的协议约定补偿给小玲160多万。


征收补偿给国强一家合计500多万。国强称拆迁部门告知每张银行卡打入的拆迁款不能超过200万,要求国强提供自己、老婆、女儿各自名下的银行卡账号,以便汇款。国强按照要求向拆迁部门提供了银行卡账号,但老婆、女儿的实体银行卡则由国强保管。

2019年8月,国强与文芳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征收补偿款500多万及另一套房屋、商铺归国强一人所有,未成年儿子小华抚养权归国强。小编觉得,根据这份离婚协议,相当于文芳净身出户了。


2019年12月,拆迁部门分别将拆迁款打入国强、文芳、小玲的银行卡账号。收到拆迁款后次日,文芳、小玲到银行办理挂失,补办了新的银行卡,同时将拆迁款转入新卡,女儿小玲还几乎将自己占有的拆迁款全部转到文芳的新卡。相当于330万拆迁款(文芳自己的170万+女儿小玲的160万)由文芳一人占有。


国强向当地一审法院起诉老婆、女儿,认为离婚协议中已约定500多万拆迁款由他一人独有,老婆、女儿占有330多万拆迁属于不当得利,要求她们返还 给自己。一审法院认为国强与文芳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自愿订立的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所有的拆迁款全部归国强所有,文芳、小玲占有拆迁款属于不当得利,判决文芳、小玲返还拆迁款给国强。文芳、小玲不服判决,向当地二审法院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芳、小玲不服二审判决,向省高院申请再审,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文芳、小玲在再审时称,拆迁部门与文芳、小玲也签订了拆迁征收协议,并不是只与文强一人签订,文芳、小玲有权基于各自的协议享有拆迁款。女儿小玲基于家庭共同成员对房屋享有所有权,有权获得拆迁款,女儿小玲的拆迁款是小玲个人所有,不属于文芳、国强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审法院依据离婚协议认定小玲占有拆迁款属于不当得利,属于错误适用法律。

同时,文芳指出,虽然离婚协议上约定拆迁款归老公国强所有,但在离婚时,离婚协议书上所有内容都是国强书写的,国强每天拿着刀威胁文芳,要求将所有财产都归国强一人所有,并要求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文芳为了生命安全不得不签字离婚。而且,在婚姻期间,文芳经常受到国强的殴打和辱骂,国强常常以杀害文芳家人相威胁。因此,离婚协议书是在文芳受到国强胁迫的情况下做出的,违背了真实意思,属于无效条款,严重显失公平,应当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对此,国强则辩解称,因为文芳婚内出轨,国强与文芳签订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是文芳自愿签订的,文芳对于拆迁款分给国强一人所有也是清楚的。拆迁款与女儿小玲无关,女儿不享有所有权。

省高院再审认为本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根据文芳、小玲与拆迁部门签订的征拆协议,文芳、小玲取得补偿金是基于前述协议,拆迁补偿款的确定和支付,具有保障被拆迁人人身利益和生存权之目的,文芳名下所得款项属于其与国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但是成年子女小玲名下所得款项并非必然文芳与国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因此国强以其与文芳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拆迁款的约定,主张案涉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属于其一人所有,并主张不当得利的返还依据不足。因此,省高院发回重审,指定二审法院重审该案。

根据公开途径搜索,暂未发现本案重审结果,案件有可能正在重审过程当中。相信二审法院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再次审理该案。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欢迎评论区留言。原创不易,请点赞、转发、收藏支持。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3-03

标签:原审   法院   女儿   老婆   名下   化名   银行卡   判决   不当   账号   儿子   协议   婚姻   部门   房屋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