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李某某的瓜,要不要再多聊点法律细节呀?

这两天的互联网大瓜比较吸引眼球的就是李某某嫖娼的事,这个事我觉得本身也没啥可聊的,首先坚决反对嫖娼,这不仅仅是违法行为,也是高危行为,其次我想跟大家讲一讲这里面涉及的法律问题。

第一个方面是关于嫖娼的认定,这方面大家的疑问应该挺多,比如很多人会问女性可以嫖娼吗?凭什么只有男人才算嫖娼。同性之间算嫖娼么?嫖娼在公安机关处理的过程当中,通常是怎么认定的?包养小三算不算嫖娼?熟人之间有不正当关系,同时也有金钱往来,算不算嫖娼?我们接下来会逐一回答这些问题。


当然不是只有男的才能嫖娼,也不是只有异性之间才算嫖娼,以前是有这样的规定,现在已经修正了。公安部在2001年就出了一个关于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的定性处理规定。这个规定里明确,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只要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行为,包括使用口、手以及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


这里我们注意一下嫖娼行为本身是被行政处罚法管辖的,换句话讲说卖淫嫖娼基本上是拘留,不算刑事犯罪,但是比如说像什么介绍卖淫,容留卖淫,像这些涉及到刑事犯罪的行为认定的时候,对于性行为的认定就要比公安部的规定要严格很多。


从目前来看,如果要判断是否实施拘留,也就是行政处罚,那么不管是什么方式,基本都认定为性行为;但如果说是判断是否实施刑事处罚,就是说要坐牢,要负刑事责任,那么像什么手口,这些方式都不算性行为,刑事跟行政处罚的判定是不一样的。


一般来说,怎么认定嫖娼,主要还是看双方是否以金钱交换性服务为目的。如果说是换取其它的非财产权利,比如找个工作、保个研之类的,都不算嫖娼。


至于很多女同志很关心的包养问题,这是不算嫖娼的,长期包养很难认定两人除了金钱之外有没有其他的感情因素。所以尽管我们很多人会认为包养比嫖娼要恶劣多了,但是在法律上来讲包养比嫖娼要轻很多,法律基本不管。


那么还有就是熟人之间,有一定金钱往来的性行为,通常也是不算嫖娼的,即便涉及送贵重礼物之类的。这是因为判断卖淫者是否以获得钱财为目的,司法解释还是比较严格的,而不是比较宽泛的。并不是涉及到钱财,就叫以钱财为目的,只要有感情有好感,涉及金钱财物也是正常的。


这是因为在婚恋过程当中,在恋爱过程当中赠送财物很常见,所以公安机关抓嫖的过程当中,经常会问你认识他吗?他认识你吗?你们知道对方的名字吗?你们是网友吗?还是怎么认识的?公安机关会问这些东西,并且会看涉案人的聊天记录,记录里是不是谈钱了,谈多少次了,谈到包夜了么,谈到这些东西那才算嫖娼。


第二个方面是关于嫖娼的一些衍生问题,比如介绍嫖娼,给别人介绍小姐,算不算介绍卖淫罪?嫖娼跟聚众淫乱是什么样的关系?还有就是嫖娼过程当中会不会转化成为强奸?


先说一下介绍卖淫罪,有很多朋友跟我咨询,说某天陪客户,客户要我给他介绍小姐,那这种算不算介绍卖淫罪。首先必须说这是违法行为要谨慎,以前是有危险的,现在基本上公安机关的处理过程当中还是很谨慎的,一般只有以下情况会定罪,就是介绍了以后还抽成了,这主要是用来收拾皮条客的,介绍以后还抽成,存在盈利行为,一般是会定罪的。


但在实践过程当中,有的案例还是挺有意思的。比如说公司安排客户去干这种不当行为,然后让公司里一个小伙子去安排。这个小伙子想反正是公司的业务行为,就跟不良女性谈好了,报的价格高一点,然后他抽15%,那么你说这个算不算抽成呢?


这个案子后来我们在处理过程当中,为他争取到了,就是因为毕竟是公司的业务行为,小伙子中间抽成等于是吃回扣,最后还是没有给他定成介绍卖淫罪,因为他跟皮条客毕竟还是不一样的。


然后像很多人问到的那种在外面找这种不良女性,一个人找两个找三个的,就很有可能会构成聚众淫乱罪。所以说嫖娼离刑事犯罪其实也挺近的。


至于容留卖淫罪,在以前一般指的是洗浴中心、Ktv老板构成这个罪,但是在早期的司法实践过程当中,也有像有人把单身宿舍借给朋友用之类的,也构成犯罪,也有因此坐牢的。现在基本上来讲,如果是朋友关系之类的也都不管了。


最后要说的是在嫖娼过程当中,强奸是经常发生的,所以说只要有一方喊停,那就得一定得停。包括在时长、服务方式,服务项目以及价格存在很多争议的时候,如果有一方想通过个人努力完成交易,那么基本都会构成强奸,不用找消协,直接报警就可以了。


李某某出了一个烂事,一堆人都来吃瓜问烂事,那么我们把大概的法律问题在这里跟大家讲讲清楚,最后强调一下,归根结底还是要洁身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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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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