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诉公众号助手不正当竞争,获赔300万元

天眼查App显示,近日,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珍分夺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两则文书公开。

一审文书显示,腾讯诉称,被告开发运营的公众号助手的软件,在多个应用平台下载页面突出显示“微信公众号助手”等宣传语,该软件在手机端的图标与原告运营的微信软件图标高度相似。

同时,“公众号助手”软件在用户已扫码登录的情况下,部分功能还需要用户输入公众号账号密码才能进行操作。被告在未告知及获得用户授权的情况下,私自收集用户输入的账号密码并回传至其服务器。

此外,被告与原告均是互联网行业的从业企业,被告的“公众号助手”主要又是公众号管理工具,两者之间的经营业务存在竞争关系。被告由此侵权行为获得超3000万的下载量及高额广告收入,抢占了本应属于原告官方服务产品的市场份额,削弱原告的竞争优势,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对此,腾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142050元,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珍分夺秒公司辩称,从构成要素、图形颜色、文字标识等看,公众号助手与微信软件商标并不相同或相近似,公众号助手软件是微信公众平台在服务方面的补充,两者互惠互利,并不存在竞争关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众号助手与微信图标在组成元素、组合方式、配色、设计上相似度较高应判定为近似标识,用户使用该软件过程中获取并保存用户在微信公众平台的账号和密码,一旦出现信息泄露,极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极大提高了原告运营风险。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停止私自收集微信公众号用户数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

珍分夺秒公司认为赔偿金额过高,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及实际使用情况、珍分夺秒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恶意明显、侵权行为对腾讯公司商标声誉和企业商誉的不正当利用和攀附,并通过其不正当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造成损害以及最终损害相关用户的利益、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腾讯公司主张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驳回被告上诉,判决被告停止私自收集微信公众号用户数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1600元,由广州市珍分夺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来源:读创财经综合

审读:喻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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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06

标签:腾讯   不正当竞争   助手   公众   原告   被告   商标   用户   公司   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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