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评来了|酸奶过期一分钟顾客索赔1000元,超市该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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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购买的酸奶过期了一分钟应该索赔吗?超市又到底该不该赔偿呢?

近日,浙江宁波的顾客小李到超市买了一瓶标价4.9元的酸奶。结账后,小李发现酸奶保质期为21天,截止时间是当晚的8点28分,而结账小票显示的结账时间为晚上8点29分。他认为“就算是一分钟,也是过期了呀”,于是小李向超市提出了索赔1000元的要求。最终经过调解,超市方赔偿小李400元。

才过期一分钟,就被较真的顾客抓住索赔,可能有人会感觉超市挺冤的。有没有可能超市的理货流程,是当天清理下架掉商品?有没有可能,顾客把最后一天过期的东西拿下来,再在超市里蹲几个小时,过期时间一到,立马拿去结账,然后索赔呢?超市到处是监控,相信超市也调取查看过,顾客没有故意藏着商品拖延时间,所以最后认赔。既然商品的保质期精确到了分钟,过期一分钟,一秒钟都是过期。临期商品没有做好处理,是超市把自己送到了危墙之下!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超市冤吗?一点儿都不冤!相反,我们应该支持顾客这样的“吹毛求疵”。

如果这一次消费者容忍了过期一分钟,下一次可能是过期一天。如果合理维权遭到质疑,那当有一天你拿到还没到生产日期的商品时,也许就只剩一声叹息!只要顾客不是使用假证据、诬陷,实际上是对商家有效合法的监督。小惩的目的是大诫,让商家意识到不重视食品安全,最后损失最大的是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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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4

标签:酸奶   顾客   超市   吹毛求疵   赔偿金   价款   较真   安全标准   损失   消费者   商家   发现   时间   食品   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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