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四川省省属农业科研院所改革方案》(川委厅〔2022〕3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川财规〔2022〕10号)等文件精神,在前期试点基础上,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进一步深化科研经费管理改革,结合四川省实际,近日,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会同四川省财政厅起草了《四川省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发出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8月26日至2022年9月26日,在此期间请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联系人及电话

程小娟 028-86726087

郑博 028-86726725

邮箱

374345174@qq.com


四川省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四川省省属农业科研院所改革方案》(川委厅〔2022〕3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川财规〔2022〕10号)等文件精神,在前期试点基础上,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进一步深化科研经费管理改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让经费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积极探索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新机制,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经费管理和使用自主权、技术路线决策权、资源配置支配权,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切实保障科研人员将时间和精力用于潜心科研,最大限度释放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充分放权。以信任为前提,确定一批积极性高、管理规范的科研单位开展试点,最大限度简化程序、减少审批,赋予科研人员最大经费使用自主权。

2.坚持自主规范。构建“规矩在前、定期评估、动态管理、违规必究”的管理模式,列出“负面清单”,依托试点单位自主规范管理,定期组织评估,对工作不重视、管理不完善的退出试点,对违规违纪的,坚决按规定移交处理。

3.坚持分类实施。遵循科研活动规律,根据不同科研项目类型、不同创新主体的特点,分类开展试点工作,既不搞“一刀切”,也不搞“一拥而上”,确保试点发挥示范效应、取得实效。

4.坚持绩效导向。减轻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负担,目的是推动更多绩效产出,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严格项目验收评价和定期评估,加强评价(估)结果运用。

二、试点单位及试点项目范围

(一)试点单位:10家高校、5家科研院所。

(二)试点项目:2023年度至2025年度立项的四川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和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四川省科技创新人才项目、四川省科技创新创业苗子工程项目(重点项目)。

三、试点内容

(一)赋予经费管理和使用最大自主权。取消项目预算编制,项目负责人在填写项目申报书和任务书时,只列项目总预算。实行定额包干资助,项目经费不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单位管理费、绩效支出、其他合理支出等各项支出不设比例,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使用。单位管理费由试点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确定,在内部管理办法予以明确,鼓励试点单位不提取管理费。绩效支出由单位按照绩效工资有关规定管理,作为绩效工资动态调整或单列薪酬激励,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基数。试点单位是省级财政预算单位的,在预算“一体化”平台对经费“包干制”项目进行标识化管理,在编制部门预算时,除政府采购外可全部编列“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在使用资金时,授权试点单位根据项目负责人需求,据实调整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后列支,年终据实编制部门决算。

(二)实行经费使用承诺制。项目负责人是经费“包干制”试点的第一责任人,在签订任务书时同步签署经费“包干制”使用科研诚信承诺书,代表研究团队承诺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科研诚信要求,按照任务书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科学研究任务,承诺科研项目经费全部用于科研工作相关的支出,厉行勤俭节约,不得截留、挪用、侵占和虚假套取,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

(三)探索经费使用“负面清单”。试点单位应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经费“包干制”项目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列入“负面清单”的禁止开支。具体清单如下:

1.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精神、各项财经纪律、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规定,以及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等行为的支出;

2.不得用于与本科研项目无关的支出;

3.不得虚构经济业务(如测试、材料、会议、差旅、印刷、租车等)、编造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4.不得通过虚列、伪造人员名单、虚假劳务合同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5.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开支业务费、设备费等各项费用;

6.不得通过虚构合作、协作等方式转拨、转移项目资金;

7.不得全部列支设备费;

8.不得列支基建费;

9.不得用于应由个人及家庭负担的支出;

10.不得截留、挪用、侵占科研经费;

11.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12.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四)探索自主验收评价。简化项目验收评价程序,将试点项目的验收评价管理权限赋予10家高校和省农科院。项目实施期满,由被赋权单位组织项目验收评价,项目经费决算和验收评价结论在单位内部公开,按规定完成科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监督,同步完成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有关程序。验收材料按规定由各单位存档备查。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部门协同。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会同财政厅、纪检监察有关部门、审计厅、教育厅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共同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稳步推动试点工作。四川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加强对试点政策的解读培训和统筹推动。财政厅推动预算管理“一体化”信息系统有关功能开放。纪检监察有关部门和审计厅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时,将本方案作为参考依据。教育厅负责指导和督促省属高校落实改革政策规范管理。

(二)落实主体责任。试点单位是试点项目的责任主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改革精神,根据本方案制定完善本单位经费“包干制”项目管理规定,明确项目管理、经费使用、报销程序、管理费比例、绩效工资发放、信息公开等管理要求和程序,既要确保试点政策举措落实落地,又要确保管理规范,切实做到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各试点单位在方案印发后1个月内,将内部管理规定以正式文件报四川省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备案。

(三)定期评估管理。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会同财政厅将每年组织开展试点评估,重点评估试点单位管理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对评估结果较差的试点单位予以1个月整改期,整改不到位的退出试点。试点项目出现项目验收评价结论为“不合格”或出现撤销项目情况的,试点单位直接退出试点。

来源: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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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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