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足女确诊梅毒仍继续提供性服务,被警方当场抓获!如何定性?

“我就是想害来嫖的男人,让他们受到教训!”这是甘肃一位失足女子在陈述自己身患梅毒仍旧继续从事卖淫活动时给出的理由之一,她在其中一次非法性交易中被警方当场抓获,这种行为应如何定性?还是先简单了解一下案件经过:

基本案情

孙某,女,1975年生,有过前科,18年才出狱,因为缺乏工作技能,打零工也难找,一次偶然结识了在某洗浴中心工作的卖淫女子李某后,产生了也去做这一行的想法,并成功托对方将自己介绍了进去,起初几次交易还算顺利。

然而一段时间后她忽然感觉身体不适,20年6月的时候,孙某去医院接受了检查,化验结果显示梅毒阳性;纵然查询相关症状的时候就有所预感,这份检查报告还是让孙某懵了很久。绞尽脑汁也没能想起是哪次交易中染上的,治病的钱又是一个难题,她干脆破罐子破摔,瞒下了此事继续“接客”。

今年初,在警方的一次“扫黄行动”中,正在洗浴中心从事相关非法性教育的孙某与嫖娼男子一同被警方当场抓获,后经检验,当时孙某仍旧处于梅毒阳性的状态。面对检查报告和后续的警方问询,孙某也没再隐瞒自己大半年前就知道感染了梅毒的事实,于是很快被批捕。

如何定性

近日,这起案件进入到公诉阶段,孙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呢?检察院公开的起诉书显示,孙某涉嫌的罪名为传播性病罪;这一罪行的认定其实是比较一目了然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明知自己身患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仍进行卖淫、嫖娼的即构成本罪,应处以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卖淫嫖娼仅属于违法行为,而患有性病者卖淫嫖娼却构成刑事犯罪,足以见得性病的危害性,事实上,大家对这类疾病谈之色变并非没有道理,一方面性病会严重影响患者的身心健康,另一方面名列乙类传染病名单中的梅毒、淋病等性病存在一定的隐蔽性,且传播速度极快;

在性生活混乱人群中的发病概率很高;会与多人发生关系的卖淫、嫖娼者更是其中的高危人群,这也是大多数女性对于嫖娼者避之不及的原因;

在明知自己患有如此恶劣传染病的前提下仍旧大肆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存在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被列入刑法。值得注意的是,构成传播性病罪的关键在于明知而故意继续,是否实际造成他人患上严重性病的后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孙某确诊后仍旧继续相关非法性交易长达半年之久,证据确凿,事实充分,且属于在出狱五年内再次犯案,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过因为她到案后积极供述,认罪认罚态度诚恳,可以酌情从宽处理,检察院最终建议以传播性病罪判处其8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你们对这一结果怎么看?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4-01

标签:梅毒   警方   累犯   乙类   卖淫嫖娼   淋病   危害性   有期徒刑   阳性   刑法   传染病   性病   检察院   案件   事实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