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如果不来,我也不会拿刀去捅他

贵州六盘水,严某因怀疑妻子胡某与陶某有不正当的关系,便在酒后殴打胡某,胡某喊来陶某帮忙,严某持刀将陶某捅伤。

案发当晚,严某与胡某酒后到家,二人准备休息之时,严某突然问道:你和陶某到底什么关系?胡某一惊,酒醒了一半,她一直以为严某不知道自己和陶某的情人关系,便赶忙辩解称朋友关系。严某借着酒劲说:把他的电话给我,我找他问问。胡某坚持不给,严某对胡某大打出手,胡某被迫把电话号码给了严某。

严某拨通陶某的电话后,二人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并相互辱骂。而胡某趁机跑到卧室给陶某发微信,让陶某赶紧来自己家帮自己。

陶某赶到严某家楼梯口时,严某依然在殴打胡某,陶某大呼:你疯了。然后上前去殴打严某,严某一见到陶某,更是火上浇油,冲上前与之互殴。二人从楼道打到家里,严某拿起家中的水果刀将陶某腹部和腿部捅伤。

事后,警方在对严某的讯问中,严某称:自己早就知道妻子与陶某的事情,但是为了孩子、为了家庭,一直没有去深究这件事。案发那天如果陶某不到自己家中来,自己也不会拿刀去捅他。

法医鉴定:陶某小肠破裂、为全层,行小肠破裂修补术,评定为重伤二级;陶某膈肌破裂,评定为重伤二级;陶某失血性休克(轻度),评定为轻伤二级;陶某左上臂、左胸壁、左臀部瘢痕,评定为轻微伤。

@伯瞻说法

本案的事实清楚,警方接警后到现场时,严某告知民警陶某被自己持刀所伤害,民警将严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严某在派出所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1、那么严某案发后被带到派出所如实供述的行为是否构成投案自首呢?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要构成投案自首,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分别是:投案和如实供述。

投案是指,在司法机关未发觉、不知晓的情况下到司法机关作出如实供述,或者是司法机关已经知晓的案件,嫌疑人主动将自己置身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向司法机关如实、不做任何隐瞒的供述自己的罪行。

最高法院对自首的认定秉持相对宽松的鼓励态度。“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本案中的严某是在案发后,警方将其带走,所以不符合投案的要件,所以不构成自首,但是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可以认定为坦白,可以酌情从轻。

2、本案的严某还有哪些从轻的情节?

因为邻里纠纷、婚姻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伤害,司法实践中可以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10%。

本案中的严某已和陶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案中的被害人陶某在前因存在过错,可以对陶某酌情从轻处罚。

严某认罪认罚,依法应给予从轻处罚。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严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笔者点评:这个结果可以说很圆满了,两处重伤,一处轻伤被判处缓刑,法院的判决也很人性化。

本案中的严某为了家庭和孩子一直没有将妻子胡某出轨陶某的事情点破,直到醉酒后才彻底爆发,估计也是到了忍无可忍的地步了。陶某明知胡某是有夫之妇,还与胡某做出越轨之事,让人不耻。胡某在夫妻二人正争吵之时,竟然向情夫陶某寻求帮助,这脑子里装的是什么玩意?这个陶某也是大神,还真就去了,这不是火上浇油,咎由自取吗?#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打卡挑战局#​#头条热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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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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