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猎捕、杀害、运输、买卖野生动物,构成犯罪

导读

如今不论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在微信等网络中,可谓是卖啥的都有,除了有人卖衣服、卖面膜、卖伟哥、卖盒饭,还有人卖起野生动物、文玩等。但是猎捕、杀害、运输、买卖国家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是犯法的,会触犯我国刑法规定。


案件回放

案例1:河南大学生掏鸟案

2014年7月,河南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大一学生闫啸天暑假期间,在河南省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过暑假。7月14号,他和朋友王亚军去河边洗澡时,在邻居家门口发现鸟窝,于是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一窝小鸟共12只。饲养过程中逃跑一只,死亡一只。后来,闫啸天将鸟的照片上传到朋友圈和QQ群,有网友与他取得联系,说愿意购买小鸟。他以800元7只的价格卖给郑州一个买鸟人,280元2只的价格卖给洛阳一个买鸟人,还有一只卖给了辉县市另一买鸟人。

2014年二人又发现一个鸟窝,掏出4只鸟。不过这4只鸟刚拿到闫啸天家就引来了辉县市森林公安局民警。第二天二人被刑事拘留,同年二人被批准逮捕。

2014年新乡市辉县市检察院向辉县市法院提起公诉。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认定他们掏的鸟是燕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2015年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闫啸天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亚军有期徒刑10年,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和5000元。贠某因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获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此案经多家媒体及网站转载,一时间成为舆论焦点。因为这16只鸟,闫啸天和王亚军分别被判刑十年零六个月和十年,并处罚金。

案例2:非法运输鳄鱼案

2016年5月下旬,罗某受委托购买两条活体鳄鱼发货到甘肃陇西,用于观赏。罗某在没有经营许可证、运输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经人介绍,从广州购买了两条活体鳄鱼。罗某收到鳄鱼后,准备利用长途客车将鳄鱼带到目的地。由于罗某没有相关的经营证和运输证,客车司机拒绝承运。罗某便到水产市场借了经营野生动物(经营范围是俄罗斯鲟、史氏鲟、杂交鲟)的许可证并复印了证件,第二次来到京珠高速入口处托运鳄鱼。由于证件不符,客车司机拒载;罗某便与客车司机发生了争执,司机随后报警;罗某及两条活体鳄鱼被现场查获。经鉴定中心鉴定,被公安机关查获的两条活体鳄鱼系人工驯养繁殖的暹罗鳄,是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的物种。

暹罗鳄是非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物,但属列入《公约》附录一的物种,即使属人工驯养繁殖的也同样受法律保护。罗某违反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制度,无证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属濒危野生动物的暹罗鳄两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遂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3:非法收购象牙制品案

2016年底,淄川森林公安分局根据有关线索成立专案组,将犯罪嫌疑人聂某、石某、谭某抓获,共缴获疑似象牙制品14件。在这三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后经查明,聂某在2016年10月从网上购买疑似象牙制品一件,石某自2015年9月份至2016年2月份先后多次通过微信转账收购疑似象牙制品多件用于收藏,谭某在2014年通过微信购买一块疑似象牙制品一件。

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聂某、石某、谭某三人非法收购的疑似象牙制品均为长鼻目象科非洲象或亚洲象上门齿(现生象牙)加工制成,分别重23.6克,价值983.34元;重265克,价值11041.75元人民币;重44.1克,价值1837.51元。而亚洲象、非洲象则是国家1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聂某、石某、谭某三人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案例4:非法出售黑熊熊掌案

某日刘先生看到微信群里有人出售熊掌的消息,一位自称某传媒集团的王总监自称“办事处常年在俄罗斯工作”,所以可以代购到来自俄罗斯的熊爪尖和狼牙等物。王总监在群聊页面中,晒出了三张有人手持黑熊熊爪、或将熊掌搁在铁盆里以及一些散置的被剥了皮的熊爪的照片,还留下了微信号方便与他联系。称这些熊掌从俄罗斯托专人带进国内,随后发售给国内买家,售价为980元一斤。

此事被曝光后引发关注,多名网友提醒“国家林业局”对此事进行关注。

后记者介入联系王总监,王总监介绍“吃熊掌大补”。后北青报记者拨打北京市森林公安局,公安局表示查实后依法对涉事人员进行处置。

注意:关于“吃熊掌大补”的说法,早已在此前的一些报道中被辟谣。有专家解释,熊掌肉虽有健脾胃、养气血和祛风湿等功效,但和猪、牛、羊肉等类似,熊掌的主要成分也是胶原蛋白、脂肪、碳水化合物等,所以从营养价值上来说并没有太大区别。之所以在一些食客间引发追捧,可能更多的是出于食客的猎奇心理,它不是大众消费品,更多地被视为奢侈品。



律师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禁止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亦对捕获或得到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通过某种加工手段而获得的成品和半成品,如标本、皮张和其他有极高经济价值的动物部位、肉食等。


律师提示

对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任何人不得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级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

即使是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另外,法律将驯养繁殖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也作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对象。除非具有驯养繁殖资格的,才可以从事经营利用性驯养繁殖和经营。否则,即为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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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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