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司法机构的发展历史

由于受西方影响,民国时期的司法改革无疑是中国法治现代化中重要的一个环节,而对于县级司法机构的变迁不论是从制度设计上还是具体实践意义上,对于今天而言都是值得我们深究的。

中国自民国以来,一直在为司法改革中以普设地方法院而努力。早在 1912 年曾发布司法计划书,欲自 1914 年起以五年为筹备期,以每一县设地方厅为目标而筹设地方法院

1929 年随着国民政府统一全国,开始编制训政时期工作分配年表, 订有六年普设法院计划,但由于各省经费紧张,并未实现。而在县司法处设置之前,县级司法机构先后经历了审监所、县司法公署、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

1936 年,国民政府公布《县司法处组织暂行条例》,规定未设法院之各县应设立县司法处,由县司法处处理民事刑事第一审案件及非讼事件,并且县司法处审判官独立行使审判职务。为此,国民政府投入了人力与财力,是想通过合理机构设置、合理人员配备、提高薪酬待遇等手段,以期达到提高基层司法机构运转效率从而以适应政府正常运转以及顺理成章地向新式法院过渡之目的。

因此,县司法处的设立是作为改设地方法院之前的一个过渡机构,虽然大多数地区司法处延续到了新旧政权的交替之际,但其始终只能作为民国时期县级司法机构改革的一部分。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在县一级设立初级人民法院,作为司法审判机关。设立初级人民检察院,作为司法监察机关。相对民国而言,更加保障执法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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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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