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念成魔?四川民警疑持枪伤人,快意恩仇不能成为滥杀无辜的理由

7月26日14时许,四川乐山沐川县发生一起持枪击伤2人、持械杀害3人后逃逸的重大刑事案件。经查,该县李某(男,36岁)有重大作案嫌疑。受伤人员经过救治后,暂时没有生命危险。李某行凶后逃匿,值得庆幸的是涉案枪弹已经被公安机关全部查获。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据传,李某是沐川县一镇派出所民警。该县公安局官网去年9月曾刊载了李某50天内两次“勇救”落水者的光荣事迹。据该文显示,李某出生于1986年10月。目前,该文已被删除。从该文可以得知,李某今年才36岁,参加警察工作十年。

正是青春大好年华,办案经验丰富之时,为何曾经被人们大加赞扬的人民警察,今天会沦为枪击他人的杀人嫌犯呢?杀人动机对于定罪量刑也是有着一定影响的,比如因为感情纠纷杀人、婚姻家庭纠纷杀人以及劫财杀人等。如果是因为婚姻家庭纠纷或者激情杀人的,依据慎杀少杀的刑事理念,则通常可以从宽处罚。

有些人杀人的动机是报复社会,目的是为了发泄自己对社会的不满,其打击报复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可能是在大街上持刀追砍与自己毫无关联的人,也可能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爆炸或者纵火等。这类行为一般称作无差别的伤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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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某的杀人动机,网友们对此众说纷纭,有人说是感情纠纷,有人则猜测是不是工作上不顺心。目前,警方并未给出确定的结论,不过倒是给出了一个说法:李某并非无差别伤人。非无差别伤人的意思大概是,李某虽然持械杀死3人,持枪打伤2人,但他伤害的对象是特定的,而非无计划无差别地滥杀他人。

非无差别伤人是不是滥杀无辜呢?有网友感慨,再狠不能走极端,再怒不能滥杀无辜。有人则认为,没有无缘无故的恨。其实,有原因有针对性的杀人,不见得就不是滥杀无辜。比如说,当年福建的欧某中,其伤害的对象就包括一名10岁儿童,这当然就是滥杀无辜了。即使他人与你有天大的仇,也不能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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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李某杀人动机如何,其行为已经造成了3死2伤的严重后果。大概率会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对于造成多人死亡的后果的,属于从重处罚的情节。所以,李某的作案动机即使情有可原,也难得被从轻处罚。

作为一名警察,李某应当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和生命安全,这把枪是国家赋予他履行职责时使用的,而非使用其来了解私怨,快意恩仇的。个人恩怨可以依法解决,无论是经济纠纷还是情感纠纷,都有合法渠道可以去解决,而非直接谋害他人性命。况且,作为一名警察,更应当懂得如何去依法维权。#乐山##四川沐川通报持枪伤人案#

李某此时唯一的选择,恐怕就是认清形势,投案自首,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使依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最终无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也应当敢作敢当,勇于承认自己的错误。而且,投案自首后,其杀人动机才能查明。这当中到底有着什么样的缘由,以至于他能铤而走险?把这个问题搞清楚,也有利于民众从中汲取教训,起到相应的宣传和教育意义。

有人认为,李某两次勇救落水者,说明他曾经是个好人,到底是什么让他走上了不归路?对于他,能不能将功抵过,从轻处罚?也有网友指出,功是功过是过,功过不能相抵。还有人认为,即使他今天成为罪人,现在杀人也不能否认他以前救过人。刚哥以为,救人的功我们不能忘记,但伤人的过错也应严肃追责。关于李某的作案动机,相信警方会查个水落石出的,我们就静待通报吧。对于此事,您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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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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