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案纪实:2006年南昌,已婚男子出轨丧偶女子,最终酿成命案


2006年,南昌发生一起命案,一对母女死于出租屋中,事情的起因,归咎于婚内出轨......


案情回顾


2006年7月16日,沉闷的空气中夹杂着异味,警方接到报案后,第一时间赶到了现场。令人感到意外的是,是凶手报的警。


狭小的出租屋中,地上躺着两名女子,俨然已经没了呼吸。成年女性大概40岁左右,另一名女子还未成年。凶手把自己的犯罪全盘托出, 起因竟是死者没借他500元,让他起了杀心。


如此牵强的理由,当真是因为500元吗?警方把凶手抓获归案后,展开了调查。


李某(男)出生于1965年,南昌县蒋巷人。案发时,李某已经42岁。家境并不是很好的他,好在为人憨厚老实,在村里受到了他人的一致好评。


到了要结婚的年龄,家里的媒人可谓是络绎不绝。在李某父母的精挑细选下,选择了同村刘某结了婚。



和刘某结婚不到一年,就有了一个女儿,一家三口搬到城区后,生活也算过得还好。虽说没有大富大贵,但好在平平淡淡,没有发生其他的意外。


等到孩子三岁时,李某建议要妻子当家庭主妇,刘某拒绝了李某的提议。要强的她,不但在外找了个兼职的工作,还兼顾家中的各种事情,这样的生活,一直持续到孩子上小学。为了分担家庭的重担,刘某变得越来越憔悴,再也没有了年轻时的容颜。


当婚姻遇上冷静期,各种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刘某觉得李某赚钱不多,还要自己辛苦的工作才能维持家中的开销,李某觉得刘某变了,无论从性格还是容貌,都不再是刚结婚时候的样子。为此,两人在生活中的争吵变得多了起来。


不久后,李某的隔壁搬来了一个女子(张某),张某的丈夫在女儿刚出生的时候,就出意外身亡了。年轻的张某带着只有两岁的女儿,在李某的隔壁租了个一室一厅,准备独自将女儿抚养成人。


李某得知张某搬到隔壁后,平常献殷勤,张某对他爱答不理。李某虽然有贼心,但是还是守住了底线,没做什么出格的事情。


张某搬到李某隔壁后,为了生活,她有想过改嫁,但是带着一个女儿,又不太好成家。时间一长,为了生活,张某走向了一条岔路。她与多名有钱人保持情人关系,从中获利得到数笔包养费,用来生活。


奈何好景不长,随着时间的推移,容颜逐渐逝去,那些曾经的情人都抛弃了她。女儿已经十岁,需要学费和各种费用。无奈之下,张某把目光重新放到李某的身上。李某本来对张某有想法,一来二往下,李某未能坚守婚姻,与张某发展成情人关系。


年轻情侣吵架


由于张某之前接触到的都是有钱人,在张某缺钱时,开口就向李某索要1000元,但是李某最多只能拿出几十块。长此以往,张某感到了不满,话里话外的意思,都是要李某多拿点钱出来,给她们母子。李某虽然背叛家庭,但是没有迷了心智,对张某的话不闻不问。


张某见李某不愿意给钱她,便用二人的关系威胁他,说要告诉刘某他们的关系。李某听到后,乱了阵脚,无奈之下,只好拿出更多的钱给张某。


时间一久,张某越要越多,李某的收入有限,不能再给钱给张某。待到李某向张某提还钱的事情后,张某就说这些都是李某应该给的,不用还,也没钱还。不但如此,张某见李某不愿意再给她钱后,时常会到李某家门口要钱。刘某遇到过张某好几次,之后,刘某知晓了事情的原委,一气之下,带着女儿搬回了老家。


李某得知张某跑去和刘某告密后,对张某的意见越来越大。刘某搬走后,张某依然不依不饶,并当着街坊邻居的面骂李某小气。之后,张某经常出入李某的家中,想借此机会和李某结婚。


一次次争吵,一次次辱骂,李某想起了妻子的好,对自己的出轨行为懊悔不已。


2006年7月15日下午,李某收到了妻子寄来的离婚协议书,一夜未眠。


7月16日天还没亮,张某就敲着李某的大门。李某开门后,张某向其索要500元,李某没有心情跟张某吵闹,拒绝了张某。张某和她的女儿对李某骂骂咧咧,见李某一声不吭,母女二人才返回家中。


张某返回自己的出租屋后,李某的情绪直接爆发,失去理智的他,从厨房拿起一把水果刀,冲向张某的房间。这就有了开头的那一幕,李某冷静下来后,想起了自己的妻子和女儿,落魄的他没想逃走,拨打了报警电话。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律师说法


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李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还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构成故意杀人罪。案发后,李某第一时间报警,系自首,可以从轻判罚。


在司法实践中,对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一般不适用死刑。本案中,张某带着孩子一起辱骂李某,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


虽然李某存在一定的从轻情节,但是他造成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最后,法院综合李某的犯罪情节,判处李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意思是两年后再执行死刑吗?


死缓,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只要两年内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就可以减为无期徒刑。只有在两年期限内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才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案件到最后,李某入狱,张某身亡,没有一个赢家。


对此案,你们怎么看?


注:图片仅供叙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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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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