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家中无其他人之机与智残少女发生性关系,一男子犯强奸罪获刑



日前,四川省攀枝花市一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强奸罪的案件,一男子被告人刘某趁被害人家中无其他人在家之机与智力残疾的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被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是四川省攀枝花市一乡村的中年农民,与他同村的出生于2006年1月的被害人邬某某,是一名精神发育迟滞的智力残疾人,也是个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人。

2022年3月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刘某来到邬某某家,找邬某某的父母取芒果枝丫进行嫁接。进到邬某某家里后发现邬某某的父母均不在家,家中只有邬某某一人正在玩手机。这时,刘某突然萌发与邬某某发生性关系的冲动。于是,刘某就对邬某某进行试探,用双手抚摸邬某某的肩部,用头贴着邬某某的头部,发现邬某某没有反抗也不说话后,就将邬某某拉到邬某某家的洗澡间内,对其进行亲吻,脱掉邬某某的裤子,……,后来,刘某因精神紧张且担心邬某某父母回来而没有得逞,随后逃离现场。

邬某某父母得知邬某某遭性侵后立刻报警。刘某也于当日打电话给派出所称要自首,并在公路旁等候民警。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被害人邬某某是精神发育迟滞的未成年少女,没有性防卫能力,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虽然被告人刘某具有犯罪未遂、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鉴于被告人刘某犯罪性质恶劣,且具有犯罪前科,对其不予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以案释法】这是一起性侵智力残疾的未成年少女的强奸罪案件。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和公安部的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犯强奸罪的,一般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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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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