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不适用社区矫正?法院刑事判决须以社区矫正评估为依据?

被告人孙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某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到法院,鉴于孙某有自首情节,并有器质性性精神病,被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提出缓刑量刑建议,并向辖区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矫正评估申请,但社区矫正机构未通过孙某社区矫正评估,理由是孙某有精神病。一审法院随即对孙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的刑罚,孙某不服提出上诉。

精神病是否不适用社区矫正?我国社区矫正法及其实施办法均未排除精神病不适宜社区矫正。但实践中社区矫正部门基于人手少、担心精神病人病发殃及他人等为由,不予作出适合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不通过和接受精神病人进行社区矫正。这对被告人不公平,有悖于罪责刑相一致原则,有悖于社区矫正的立法初衷和本意。社区矫正对象需要和期待社区矫正机构的关爱和帮扶教育,不宜将精神病患者排除在社区监管之外。通过对精神病人实行社区矫正,能够提升被矫正人员心理健康水平,帮助其认识到不良情绪的特点、成因,学会用科学合理的方式,疏解情绪、调节心态,消除因不良情绪,更加有利于对其进行保护和帮助。

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中对缓刑的认定,是否必须以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为依据?我国刑法、刑诉法及社区矫正法均未作出唯一性认定。刑诉法规定了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之一:“拟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人民法院只是可以委托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并作为参考,而非必须委托或以评估意见作为不适用社区矫正的唯一依据。

综上,社区矫正机构担心精神病患者缓刑期间发生意外,而不敢进行接收,采用一刀切方式拒不接收进行社区矫正明显不当,是不作为、不履职、不担当的表现!人民法院依法具有独立办案职权,对于社区矫正机构的评估意见可以作为参考,但不应作为唯一评判是否适用缓刑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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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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