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衣男”,离婚了就别再来找我

周大哥:今天看到《“雨衣男强拽母女”的警方通报》,说的是才离婚的男方乘女方开门回家之际,强行闯入家中骚扰其生活的事情,我觉得这种行为是不妥,但是我很疑惑:他们明明之前是夫妻,熟门熟路的,也有共同的孩子,为什么报道说“战某某强行与姜某某发生性关系”“被抓获归案”,难道夫妻之间也会构成强奸吗?


朱律师:违背妻子意志,丈夫也是有可能构成强奸罪的。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就构成强奸罪,该法条用的是“妇女”一词,也就是说是否构成该罪并不是一定需要考虑妇女的身份情况的,结婚也不能剥夺女性的性自主及其不可侵犯的权利。

您说的这个案件中,战某某与姜某某已经离婚,二人虽然之前是夫妻,但是战某某违背前妻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是符合强奸罪构成要件的。而且,如前所述,法律并没有将丈夫排除在强奸罪的主体之外,即便二人没有离婚,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仍然可能构成“婚内强奸”,这是因为妻子首先是具有自由人格的人,然后才是负有特别义务的配偶,虽然在司法裁判对“婚内强奸”保持着极为谨慎的态度,但实践中也不泛此类的判决案例,婚姻并非盖有印章的作恶通行证,当夫妻同居权和女性的性自主权发生冲突时,法律仍会优先保护性自主权。


关联法条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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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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