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无语,集体摆烂 贷款买房,房子烂尾了,房贷还要不要还?

这几天,江西、河南、湖北等地多个烂尾楼盘的业主们,给银行和各个监管单位下了强制停贷告知书。

意思是说,房子烂尾,贷款我们不还了,

什么时候交房下证,什么时候再还房贷。

大无语,集体摆烂。贷款买房,房子烂尾了,房贷还要不要还?

贷款买房,房子烂尾了,房贷还要不要还?

这是一个很经典的问题。

按照常理,

A借B的钱买了C的房子,C房子烂尾了,A找B借的钱,该还还是要还。

但在楼盘预售这个事儿里,却有很多的弯弯绕绕。

按国家规定,银行的房贷是要严格监管的,

盖房子的钱,不得私自挪用。

而这次集体停贷的楼盘,基本上都出现了资金监管上的问题。

业主们的房贷放在银行里,应该是由银行监管,让开发商盖房子的,

银行却把它划到了不受监管的账户。

大无语,集体摆烂。贷款买房,房子烂尾了,房贷还要不要还?

现在银行把钱搞没了,开发商没钱盖房了,

却要买家按时还贷,是不是有点欺负人?

往恶了揣测,谁能保证银行和开发商暗中有什么勾结呢…

那么对于这种事,法院是怎么判的呢?

我找到一个发生在江苏的案例:

2014年,上海的许先生在嘉兴贷款买了一套期房,后来楼盘烂尾,开发商破产清算。

许先生停贷,银行起诉要求对方继续还贷。

一审判决,许先生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二审撤销了一审判决,最后银行败诉,许先生与银行之间的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解除。

许先生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和房贷以及对应利息,由开发商赔给他。

剩余的未还的房贷,由开发商偿还给银行。

判决根据的法条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还有律师认为,

银行的贷款合同中,“无论发生何种情况,贷款人都不能免除还款义务”的条款,明显不合理加重了买受人的义务,应当认定为无效的格式条款。

总之,烂尾楼的业主们真要跟银行打官司,不是没有胜算。

但,代价也会很大...

比如,要想跟银行解除担保贷款合同,首先要跟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

而一旦解除了购房合同,你就从业主变成了普通债权人,受偿的优先级就从最优排到了最后。

开发商破产清算时,普通债权人基本是拿不到钱的。

这样一来,

好点的结果是官司打赢,后续房贷不用还了,相当于及时止损,只亏进去首付;

万一官司打输,就很惨烈了:

首付要不回来,银行的房贷继续还,房子还不在自己名下。

所以...打官司,也要谨慎。

像现在这样僵持着,不申请解除购房合同,也不还贷,

跟着开发商和银行一起摆烂,

可能是广大购房者们多番商议之下所能想到的,最能推进问题解决的一个无奈之举吧...

ps,

这个周末,还见证了几起大无语事件。

河南村镇银行的事儿,看的人心惊肉跳。

以及,群众质疑明星考编违规,却被某主流媒体讽刺“小镇做题家”,也是让人开了眼。

今年以来,发生了非常多的事,

很多原本以为不会发生极端风险,都切切实实的发生了。

接下来不排除还会继续发生。

我想说的是,

秩序的建立,需要很长时间,很多人的共同努力。

但破坏它,却很容易,

可能只需要一件事的处理不公,就能让人彻底丧失信心。

如何对待考编违规是如此,河南银行存款是如此,全国遍地开花的烂尾楼也是如此。

令人遗憾的是,这些事似乎至今都没有得到妥善的处理和解决。

哎...

在这些破事面前,感觉股市里亏点钱,都不算什么了,

至少,它对应的是高收益,风险也是市场波动带来的,亏得明明白白,

而不是被人卷了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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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7

标签:房子   买受人   购房款   烂尾楼   债权人   首付   河南   商品房   开发商   楼盘   业主   商品房买卖合同   义务   集体   发生   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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