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给钱,就不是卖淫嫖娼”女子因卖淫被抓后表示不服

卖淫嫖娼行为是我国严厉打击的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没给钱,就不是卖淫嫖娼”女子因卖淫被抓后表示不服

在实践中,当因为卖淫嫖娼被抓之后,违法人员经常辩称:没给钱,不能算卖淫嫖娼。甚至,会出现在嫖客拒不嫖资的情况下,卖淫女气不过,主动报警,最后自己也因为卖淫嫖娼被处罚的情形,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看一下卖淫嫖娼没给钱会不会受到处罚。


男子武某在网上认识了吕某,两人在网上聊的很好,于是武某提出两人线下见面发生性关系后,武某支付给吕某400元钱。于是两人约定好了时间、地点,发生了性关系,但是武某并没有按约定支付400元钱,而是找借口溜了出去,察觉到被骗的吕某非常生气,于是拨打了报警电话,称自己被骗财骗色。

“没给钱,就不是卖淫嫖娼”女子因卖淫被抓后表示不服

警察根据吕某提供的线索,很快将武某抓获,但是令吕某没想到的是,警方将两人的行为认定为卖淫嫖娼,不仅对吕某进行了处罚,对武某也进行了处罚。吕某表示不服,她认为两人是有感情基础的,是网恋情侣关系,自己不是卖淫女,那400元属于情侣之间的赠与,并不是嫖资。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被查获之后,根据情节不同,会被拘留、罚款或者被拘留加被罚款。那么,是否不给钱或没有金钱交易就不算卖淫嫖娼?

“没给钱,就不是卖淫嫖娼”女子因卖淫被抓后表示不服

根据《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3]5号)的规定,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也就是说,双方已经达成性交易的一致,并且双方已经为此付出努力,那么如果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发生关系,或者发生关系之后,还没有给付嫖资的,那么依然可以被认定为卖淫嫖娼,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所以,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觉得没给钱就不算嫖,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没给钱,就不是卖淫嫖娼”女子因卖淫被抓后表示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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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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