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俩要求医院返还冷冻胚胎,医院担心非法代孕不予返还,法院:应予返还但严禁买卖和代孕

夫妻俩要求医院返还保管的冷冻胚胎,医院以“担心非法代孕”为由不予返还,夫妻俩不得不将医院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担心非法代孕、买卖胚胎不能成为医院不予返还的理由,判决医院依法返还冷冻的胚胎,同时提醒当事夫妻:严禁买卖胚胎和代孕,否则应自行承担违法后果。

近日,记者从代理律师处获悉,陕西首例“返还冷冻胚胎案”已经生效,“一审宣判后,当事夫妻和医院均未上诉”。

要求返还冷冻胚胎遭拒,夫妻俩将医院起诉至法院

阿华、小丽(均为化名)是经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

2016年下半年,阿华、小丽来到位于西安的某医院进行辅助生殖治疗。当年9月,经过一系列程序,医院形成可用囊胚3枚。当月,夫妻俩与医院签订《卵子、胚胎冷冻保存协议书》《胚胎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等,决定将3枚囊胚采用低温保管技术保存在该医院,待时机成熟时进行胚胎移植手术。

此后,由于身体原因,小丽一直未能进行胚胎移植手术,3枚胚胎一直在西安某医院保管,夫妻俩每年都会向医院交付保管费。2021年下半年,夫妻俩向西安某医院提出取回保存在该院的冷冻胚胎请求,西安某医院以“当事人不具备冷冻保存囊胚条件、拿走胚胎存在非法代孕风险”为由拒绝。

无奈之下,阿华、小丽只好将西安某医院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他们与西安某医院于2016年8月签订的保管合同;医院交还3枚胚胎;诉讼费由医院承担。

夫妻俩要求医院返还冷冻胚胎,医院担心非法代孕不予返还,法院:应予返还但严禁买卖和代孕

辅助生殖治疗技术应用越来越广泛,随之而来的伦理和法律问题也备受关注

医院:当事人不具备冷冻保存囊胚条件,拿走胚胎存在非法代孕风险

庭审期间,被告西安某医院辩称,医院不返还胚胎的原因是,阿华、小丽不具备冷冻囊胚的保存条件,且返还囊胚将产生违法或不当使用处置的法律和道德风险。作为省级公立三甲医院,医院有防止违法代孕行为发生的社会责任,有义务保障胚胎利用不违背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故医院不能将囊胚返还给阿华夫妻俩,请求法院驳回夫妻俩的全部诉讼请求。

记者注意到,在国内类似案件中,医院不返还冷冻胚胎的理由如出一辙。2021年3月,武汉的曹女士请求武汉某医院返还保存的8枚冷冻胚胎时,武汉某医院就以“返还胚胎不仅涉及到物权问题,还涉及到医学伦理问题,若将涉案胚胎返还原告,可能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买卖胚胎、违规实验、甚至是可以鉴别性别的试管婴儿手术、代孕等违反法律和伦理道德的行为”为由,不予返还。

2020年8月,成都的程先生夫妇请求成都某医院返回保存的2枚胚胎时,医院也以“取回冷冻胚胎有可能出现违背社会伦理、道德风险的情形,医院作为医疗机构有义务阻止这种情况的发生”为由,不予返还。

代理律师:搜索的25起类似案件,法院均判决医院返还胚胎

“庭审期间,我们向法院提交了2021年7月之前国内25起类似案件,这些案件法院均判决涉案医院返还当事人保存的胚胎。”阿华、小丽的代理律师、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黎莹告诉记者,代理案件后,他们在相关案例库里输入“冷冻胚胎返还”关键词,共搜索到25起类似案例。

“其中一审案件23起,法院全部支持原告的返还请求,判决医院依法返还冷冻胚胎;二审案件2起,均是医院上诉,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但二审法院最终驳回医院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返还冷冻胚胎’原判。”

黎莹说,类似案件中,当事人要求医院返还冷冻胚胎并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因而得到了法院的普遍支持。

例如,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在审理程先生夫妇请求医院返还2枚冷冻胚胎时指出,取回冷冻胚胎的行为并未违反我国传统的社会伦理、道德,未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也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医院提出的案涉胚胎返还后可能存在道德风险不能成为其不予返还胚胎的理由。

对于曹女士要求取回医院保存的8枚胚胎,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亦指出,“至于医院提出将冷冻胚胎返还给原告可能产生买卖胚胎、违规实验、代孕等违反法律和伦理道德风险的问题,并不在本案的审理范围内”,因此对医院的辩解不予支持。

“当然,由于胚胎承载了人格、伦理的特性,《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及《人胚胎干细胞伦理指导原则》等部门规章中对胚胎的买卖、赠与、代孕等均作出了禁止性或限制性的规定,因此法院在判决医院返还冷冻胚胎时,大多提醒原告:取回胚胎后应遵守法律法规、不违背公序良俗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夫妻俩要求医院返还冷冻胚胎,医院担心非法代孕不予返还,法院:应予返还但严禁买卖和代孕

图片来源于网络

法院:医院应该返还,但提醒胚胎不能用于买卖或实施代孕

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8月,阿华夫妻俩与西安某医院签订《卵子、胚胎冷冻保存协议书》。协议约定,保存物的所有权属于阿华夫妻俩共同所有,任何一方不得单独处置。协议签订后,阿华夫妻俩将保管费用支付至2022年3月25日。

法院认为,阿华夫妻俩与西安某医院之间就3枚冷冻囊胚的保管成立保管合同关系。冷冻的囊胚载有遗传物质和遗传信息,具有基因的独特性和唯一性,有发展成为人类生命的潜质,包含人类尊严和伦理价值。因此,囊胚不同于民法上的一般物,而是具有生命属性的伦理物,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法律的特别尊重和特殊保护。

案涉冷冻囊胚来源于阿华夫妻俩,含有两人的DNA遗传物质和遗传信息,与两人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故阿华夫妻俩对存放在医院的3枚冷冻囊胚应当享有监管权和处置权。医院作为协助二原告生育的医疗机构,并不享有对囊胚的所有权,仅基于原被告之间的保管合同关系,承担囊胚的冷冻保管义务,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予以返还。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第九百条规定:“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关于西安某医院辩称的案涉冷冻囊胚返还之后可能存在法律和道德风险的问题,属于对囊胚的后续合理利用问题。法院认为,在我国现有法律、行政法规对返还冷冻胚胎并无明确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二原告在取得案涉冷冻囊胚后是否会用于违法行为不能成为被告不予返还案涉冷冻囊胚的理由。

阿华夫妻俩要求返还案涉冷冻囊胚的行为本身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法院对二原告要求返还案涉冷冻胚胎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的规定,胚胎不能用于买卖或实施代孕。案涉冷冻胚胎返还后,二原告应遵守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否则,亦应自行承担违法的法律后果。

雁塔区法院一审判决:解除阿华夫妻俩与西安某医院签订的冷冻胚胎保管合同;西安某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二原告返还存放的三枚冷冻囊胚;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据了解,一审宣判后,涉事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律师说法:判决既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又彰显了法律的威严

辅助生殖在法律、伦理方面涉及哪些问题?我国法律对此有哪些规定?就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黎莹、赵鹏。

华商报:辅助生殖在法律、伦理方面涉及哪些问题?我国法律对此有哪些规定?

律师:诚如判决中所提到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关于加强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管理的若干规定》,以及2021年4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等,都是辅助生殖的相关法律规定。但值得一提的是在如何解决代孕纠纷方面目前我国的相关立法还存在空白。

辅助生殖方法,给不孕不育夫妇带来福音的同时,也违背了生命的自然性,分离了传统的由性到孕这一过程,打破了人类自然繁衍的方式和过程,随之也产生了诸多家庭伦理方面的问题,引发社会热议与深思。如:对传统婚姻关系、传统亲子关系产生的冲击、胚胎的属性,是否是民法上一般意义的物、代孕子女的抚养权和监护权、新生儿母亲的认定等等。

华商报:买卖胚胎、代孕有哪些危害?会受到哪些惩处?

律师:我国有关法律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这项技术的实施做了严格的规定,明确这项技术只能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中实施,只能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

我国明令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胚胎及代孕。如果违反相关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华商报:医院不愿返还冷冻胚胎的理由是否成立,担心是否多余?

律师:医院的担心并非多余,正因为冷冻胚胎是具有生命潜能的一种特殊物,因此存在非法实施代孕、买卖的风险。但医院与当事人之间仅建立的是保管合同关系,不能以可能存在的未知风险作为拒不返还的理由。对于违反法律和伦理道德的风险问题,已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约束,法院判决也明确告知当事人取得冷冻胚胎的后续监管与处置时,应以遵守法律法规、不违背公序良俗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为前提。

华商报:与医院的“谨慎”相比,法院这样判决传递了哪些信号?有什么积极意义?

律师:虽然现行法律上对于胚胎是否属于民法上的“物”或者如何认定胚胎的特殊性质尚无定论,但冷冻胚胎因含有夫妻双方的DNA等遗传物质,与夫妻双方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因此明确了冷冻胚胎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判令医院对冷冻胚胎予以返还,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公民民事合法权益的保护。

同时,判决还具有一定的教育和警示作用,即虽赋予了当事人具有监管与处置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必须在合法且符合公序良俗、符合我国传统社会伦理、道德的情况下实施,也彰显了法律的威严。

随着社会发展、科学技术和医疗手段的进步,人类辅助生殖已不是罕见之事。自国家三胎政策实施以来,多地密集发布生育支持政策,甚至拟将人工授精和试管婴儿等治疗不孕不育的辅助生殖相关技术医疗服务价格,适时将其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由于法律的滞后性特点,新生事物的不断出现和日益变化的社会现象,也亟待法律填补相应立法的空白。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编辑 张红

(如有爆料,请拨打华商报热线电话029-88880000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4-27

标签:胚胎   寄存人   囊胚   法院   买卖   医院   西安   原告   判决   伦理   案件   担心   人类   律师   法律   技术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