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可怜!男子悬崖边胁迫同村少女发生关系致其不慎坠崖而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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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傻了,从了我不就行了吗…”,近日,有新闻媒体报道了一起令人唏嘘不已的性侵案件:案发当天下午,嫌疑人高某(化名)在田间干完劳动,回家途中与同村少女刘某(14岁)相遇,二人在谈话中,高某遂产生了欲奸淫刘某的邪淫恶念,于是就跟随刘某去田里收红豆。

当二人行至一狭窄的土桥湾时,高某向刘某提出要发生性关系,遭到刘某拒绝,高某欲上前抱住刘某,刘某不从,一边拒绝一边倒退,在刘某倒退中,高某抓住刘某衣袖向前逼,致刘某从19.71米高的悬崖坠落身亡。

案发之后,高某畏罪潜逃,后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刘某尸体经鉴定系高空坠落造成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继发脑水肿致颅内压增高引起小脑扁桃体疝而死亡…(素材来源于网络,笔者稍作整理)

太可怜!男子悬崖边胁迫同村少女发生关系致其不慎坠崖而亡

1.人在做天在看!高某真的是穷凶极恶,为了自己的私欲,竟将犯罪的魔掌伸向了14岁少女,最终做出如此荒唐冲动之事,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本案中,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嫌疑人高某意图对被害人刘某实施性侵,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了犯罪行为,而刘某在反抗过程中不幸坠崖身亡的,与嫌疑人高某实施胁迫的行为相关,有关行为当然已经构成犯罪了。

当然,嫌疑人高某的行为该如何评价?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强奸罪?可能存在不同的观点。

比如说,有不少网友认为嫌疑人高某对被害人刘某施加暴力时致其摔下山崖死亡的后果持放任的态度,因而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但是,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小律认为嫌疑人高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所谓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其实主要看两点,一是看行为人是否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二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换句话说就是,性行为的发生是否经过女性的同意。

本案中,就犯罪经过来看,嫌疑人高某与被害人刘某虽然是同村邻居,但是二人素来无仇恨,本意只是想奸淫刘某,在那种环境下,高某扯住衣袖,自认为不会摔下悬崖刘某,以此来逼迫刘某就范,这是一种逼迫强奸刘某的一种手段,最后导致刘某摔崖而亡,亦是高某逼迫刘某导致的后果,包含在强奸罪范围之内,不应该再另行评价。

从犯罪意图来看,嫌疑人高某的主观只有强奸的故意,没有杀人的故意,被害人刘某在抗拒过程中不幸跌落悬崖身亡的并非嫌疑人高某积极追求的结果。与此同时,间接故意杀人中的“放任”指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是否发生听之任之的态度,换句话说,死亡结果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死了也可以,不死也可以的那种意思。

当然,这并非意味着被害人刘某坠崖身亡的结果与嫌疑人高某的不相关,其实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这是强奸罪的加重结果,因此嫌疑人高某构成强奸罪。

3.从量刑的角度来看,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对于构成强奸罪的,基本刑期是3~10年有期徒刑,当然有强奸多人的、轮奸或者是致人重伤死亡的等加重处罚情节,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样来看,班中对于嫌疑人高某来说,由于存在致人死亡的加重处罚情形,在不考虑其是否具有坦白或者认罪认罚,获得被害人刘某极其家属谅解等量刑情节的情况下,或将面临10年有期徒刑了,也算是为自己冲动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了。

#法律小课堂#


太可怜!男子悬崖边胁迫同村少女发生关系致其不慎坠崖而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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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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