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遗产继承人过户,必须要配偶到场吗?

对于老人去世后留下的房子,在继承过户时,一般来说是无需继承人全部到不动产交易和登记中心办理的,继承人的配偶更无需到场。

但特殊情况下,在某一继承人配偶不到场的情况下,过户手续还真办不了,这并非是工作人员的刻意刁难,而是有据可依。

比如提问者说到,老人去世多年,遗产尚未分割,兄弟姐妹如今年龄大了,也都出具了放弃继承的声明,遗产由其中一个子女继承;而这期间,该继承人离婚,现在去办理过户,工作人员要求原配偶到场才能办理。

上述这种情况就属于“去世未立即分割遗产,离婚后仍需原配到场办理”的特殊情况。该情形下,原配或者到场办理,或者出具放弃继承的声明。

“既不露面,又不放弃”,则将影响房屋的继承过户。

一,对于有多个继承人的,并非所有继承人都需要到场办理过户手续:

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都可能存在有多个继承人的情况:

对于有多个继承人,在确定继承份额时,或者依照遗嘱中规定的比例;或者法定继承方式下,各继承人协商解决,按照均等分配或者向“尽到主要扶养义务、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无劳动能力且丧失劳动能力来源的继承人”倾斜。

无论份额上如何分配,可以明确一点的是,各继承人都有继承权,除非明确放弃继承,否则房子多多少少都有他的一份。

那么对于有多个继承人的,所有继承人必须全部到不动产权交易和登记中心办理吗?

事实上并不需要,国土资源部发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章“登记程序”第十四条中规定: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该条中对于房屋继承过户,并未规定需要继承人全员到场办理,而是只要把材料提交齐全即可。

关于继承过户所需要的材料,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33条的规定,既包括常规的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也包括“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具体到继承过户,指的就是死亡证明、遗嘱,或者继承证明、分割协议等。

实践中,一般委托其中一个继承人办理即可,“实施细则”第12条中也有“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规定,只不过代理人应当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当然,老人有多个子女的,法定继承时,所有子女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都有继承权,如果其中一个或者几个继承人放弃继承,把房子留给其中一个子女继承人,那么放弃继承的更无需到场,只需要提供书面“放弃继承声明”即可。

对于“放弃继承声明”,《民法典》第1124条中规定,“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也就是说,该“声明”既可以公证,也可以不公证,都就有法律效力。只不过,经公证的声明,其法律效力更强,也能避免以后不必要的纠纷。

例:放弃继承遗产声明

综上这部分,有多个继承人的,无论是否有人放弃继承、或者全都不放弃继承,均无需“全员到场”,提供所需的过户材料,再配合上经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交由其中一个继承人“全权办理”即可。

二,继承人的配偶需要到场办理吗?

对于继承而来的房产,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继承过户时,配偶也应当到场办理呢?如果不到场,是否会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呢?

实际上并不会,配偶无需到场办理,即便是去现场,也没有需要他(她)提交材料或者签字的地方,他(她)不去现场,并不影响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这是只归一方的财产。

因此,在继承过户时,配偶是无需到场办理的,交由其中一方办理即可。这一点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中也有体现,即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三,提问者所遇到的“难题”,要求原配必须到场办理,是否有必要?

上文说到,无论是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还是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要求来看,对于继承方式取得不动产权利的,无需配偶到场,单方申请即可。

那么为什么提问者会遇到必须原配到场办理的“难题”呢?是故意刁难,还是确有必要?

无疑是确有必要,理由在于:

从问题的描述来看,老人去世后,并未立即分割遗产,之后两人离婚,这才想起来继承过户。

在这种情形下,“被继承人去世在先、继承人离婚在后”的,其配偶的继承权并未丧失。因为根据《民法典》第1121条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在上述规定下,法定继承方式下,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的范围就已经确定了,又依据“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这套房子本质上也有配偶的一份,即便是后期离婚了,也不影响原配继承。

所以,尽管其他子女继承人放弃了继承,房子只归其中一个子女继承、所有,但鉴于老人去世时,继承人并未离婚,继承的房产也有她的一半;如今婚变,配偶变成“原配”并不会导致其继承权的丧失。

这种情况下如果想要顺利过户,那么只有两个选择,一是让原配出具书面放弃继承的声明,房子归男方所有;二是在她不放弃继承的前提下,也到现场办理过户,房子份额各占50%。

倘若原配既不放弃继承,也不出面办理过户,那么工作人员是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这个道理很简单,就怕“事后找茬”,与老人去世后,银行要求需公证才能取款是一样的道理。

四,如果原配一直拖延下去该怎么办呢?总不能一直不过户吧?

原配既不放弃继承,又不出面办理,这种“拖延战术”其实也很好破解,最直接的途径就是在协商无效的前提下,通过法院诉讼来解决。

向法院提起诉讼不是为了剥夺原配的“继承权”,而是为了拿到一份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这份文书是能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有了这份文书,就能如期把房屋过户到自己和原配名下了。

该种情形下,法院不会认定原配无继承权,房子也有她的一份,尽管可能会缺席判决,但一定会出具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文书,带着这份文书到不动产交易和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即可。

当然,倘若不想让原配和自己“共有产权”,也可以协商退出并补偿,给予原配一定的经济补偿后,房子产权100%归己方所有。

综上,特殊情况下需要原配到场办理,其实这正是认真负责的表现,原因就在于老人去世时,继承人并未离婚,房子也有对方的一份,此后离婚并不能导致继承权和房子份额的丧失。

接下里,或者通过协商,让原配放弃继承,要么就给予一定的补偿后让其退出继承;要么就提起诉讼,拿到仲裁或裁决文书后,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和原配两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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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权公证,无需配偶到场。因为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与配偶无关,只需继承人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即可。除非是遗嘱继承,立遗嘱人指定由继承人夫妻共同继承该遗产,配偶才到场在笔录上签字。




您好!感谢邀请。

办理继承手续时,不需要继承人配偶到场。

不太清楚是什么机构提出要求继承人原配偶到场办理放弃。这种要求,只有在一种情况下成立:被继承人过世之前订立过合法有效遗嘱,指定由继承人的配偶继承房产份额。否则,这种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题主提到父母过世多年,兄弟姐妹办理了放弃手续,由其中一人继承。按照我国《民法典》(包括之前的《继承法》)规定,在办理继承手续时,要求的是所有继承人到场(配合)办理。假设发生的是法定继承,继承人的配偶并不属于继承人范围。没有继承权,何来的必须要到场放弃?

另外一点,如果发生的是法定继承,继承人继承所得属于继承人夫妻共同财产,这确实是明文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但是,这并不能决定继承人的配偶在办理继承时有话语权、要求继承或放弃,这里的继承关系是:由继承人本人继承→继承完成之后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由继承人与配偶共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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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必要!

父母去世,兄弟姐妹放弃继承权,由其中一人继承。只要父母没有父母在。那其他兄弟姐妹放弃继承权,那父母的遗产就由其中的一个兄弟姐妹继承了。

题中也说了兄弟姐妹年纪大了,那爷爷奶奶肯定也过世了。遗产继承权也就不会扯到父母的父母的身上了。

父母的遗产,是轮不到继承人的配偶来继承的。也就是说不管继承人的婚姻是存续中,还是已经离异。继承人的配偶都无权继承继承人父母的遗产。

当然了,如果继承人的父母遗嘱里有指明继承人的配偶有继承权。那继承人的配偶,还是有权继承的。

像本题中的继承人已经离异了。原先的配偶跟继承人已经不是夫妻关系了!

可是,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为什么要继承人的原配偶放弃继承权。

有没有可能继承人的父母的遗嘱里,有继承人原配偶继承遗产的份额。

如果,遗嘱里有。自然是要继承人原配偶到场放弃继承权。

如果,没有遗嘱。遗嘱里也没有继承人配偶继承的份额。那是根本不需要继承人的配偶到场放弃继承权了。

《民法典》也明确规定,配偶之间没有继承对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除非,父母之间有遗嘱除外。

本题中是父母去世多年后,而继承人是现在离异。也就是说父母在世的时候,他们还没离婚。那就不知道他的父母有没有立遗嘱,他们的遗产,继承人的配偶是不是也有份额?

要是能确定父母没有把遗产给继承人的配偶。那是,根本没必要继承人的配偶到场的。何况是已离异的!




要的,具体还是要看具体当地政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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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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