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去世了,女婿再婚,他不想再赡养我,我可不可以告他?

女儿去世了,女婿赡养了赵大妈五年,女婿再婚,赵大妈赖着不走,还扬言要告女婿不赡养之罪,后果是赵大妈想不到的,女婿寒了心,就连追求赵大妈的王大爷也撤了,赵大妈只得灰溜溜的回自己家了。

赵大妈的女儿出车祸去世了,她伤心欲绝,本来老公去世的就早,赵大妈和女儿相依为命。

女儿很懂事,工作出色,初恋男朋友成了老公,女儿结婚以后,每个周末小两口都会回娘家看望老妈,娘俩的幸福生活刚刚开始。

其实赵大妈并不老,只有57岁,女儿嫁得好,自己又有1800元退休金,平时喜欢跳广场舞,日子过得挺自在逍遥的。

赵大妈身体还是不错的,那天晚上量量血压,觉得血压有点高,应该是白天跳广场舞时间长了点,有点累,休息一下应该就没事了。

赵大妈挺虚惊的,就给女儿打电话,让女儿回家看看她,女婿单位值班,晚上九点多了,女儿就只有自己骑电动车来了。

女儿刚刚升职加薪,她还没有来得及把这个好消息告诉妈妈,就在回娘家的路上,发生了车祸,女儿永远的离开了她。

女婿管强更是痛苦,因为他和妻子是大学期间开始,谈了四年恋爱,结婚才刚刚两年半,爱妻就走了,管强无论如何都无法接受。

当管强看到岳母一个人在家,他不放心,就把赵大妈接到了自己家,照顾起来方便,他要照顾好岳母,让她从失去女儿的痛苦中走出来。

管强在卫生局工作,一表人才,今年才29岁,自从爱妻去世以后,单位好几个同事都给他介绍对象,一是趁着年轻,二是让他早日从失去爱妻的痛苦中走出来。

管强还是忘不掉爱妻,他俩毕竟是初恋,恩恩爱爱的,爱妻刚刚去世半年,他怎么可能有再婚的心思,回绝了同事们的好意。

管强每天上班,下班以后,还要洗衣服做饭,赵大妈虽然失去了女儿,但是有女婿无微不至的照顾,赵大妈的身体越来越好,血压也正常了,大压120,小压80,心情也好了。

女儿去世已经一年多了,赵大妈也开始来小区的小广场上跳广场舞了。

赵大妈自从跳广场舞以后,认识了本小区的王大爷,王大爷是位单身,有独立住房,又有每个月7000块钱的退休金,性格开朗,人又是热心肠。

自从知道赵大妈的女儿去世了,就对赵大妈格外关心,王大爷比赵大妈大4岁,今年62岁,一来二去的,两个人逐渐无话不说。

时间过得很快,赵大妈已经从失去女儿的痛苦中走了出来,又恢复到以前,爱说爱笑的,女婿看到岳母现在的状态,他也就放心了。

一晃五年时间就过去了,单位新来了一个女同事,看上了管强,但是听说管强是二婚,而且岳母还在女婿家住着,多少有点不乐意。

正在这时,管强的父母,也催促儿子再找个媳妇吧,不能总这么单着。管强怕父母担心,就答应父母交朋友。

当赵大妈知道管强又交女朋友了,她可是真不高兴了,我女儿去世刚刚五年,你就想结婚,太不像话了。

赵大妈就打听到管强的女朋友金立的信息,找到人家,就说管强的各种坏话,告诉金立,千万不要嫁给他。

赵大妈不和女孩说管强的坏话,也许女孩真的会和管强分手,听赵大妈这样说自己的女婿,金立出于好奇,仔细一打听,知道管强的爱妻已经去世五年了,又赡养岳母五年了。

反而觉得这样的男人值得嫁,心地善良,重情重义,如果是一般的女婿,早就把岳母撵走了,妻子去世了,岳母和女婿半毛钱关系都没有了。

金立和管强再婚了,赵大妈就应该知趣的离开女婿的家。

可是赵大妈在女婿家享受五年:饭来张口,衣来伸手,家里的所有费用,她一分钱不出,自己的养老金,自己攒着。

女婿再婚以后,说他不想赡养她了,言外之意,就是让她回自己家。

这时,一直追求赵大妈的王大爷就说:小赵,你如果不愿意离开这个小区,不如嫁给我,咱俩一起过日子,我的退休金一个月7000块钱,也够咱俩花了。

人家管强再婚了,有了新岳母,你还在家里,算是怎么回事啊。让女婿在媳妇面前多为难。毕竟女婿对你不错,你也不应该让他难做。

赵大妈心想:嫁给你,即使不用花我的养老金,那我也得给你做饭吃呀,哪有我现在的日子好。不行,我坚决不走。

非要我走,我就去告管强,不赡养岳母之罪。

王大爷说:你可别这样做,你的女婿已经相当不错了,赡养你五年了,自古以来,女婿就没有赡养岳母这一说,如果你女儿在的话,女婿赡养岳母,那也是人家对你女儿好,爱屋及乌,女儿去世了,女婿更没有赡养岳母的义务。

赵大妈根本就听不进去,她心想:老王就是想让我嫁给他,所以才这样说。我不信,我明天就找律师去咨询,如果可能的话,我就直接去法院起诉管强。

王大爷说:你可要考虑好了,如果你告女婿这件事,被女婿知道了,你可别后悔。

赵大妈还是觉得自己有理,让王大爷明天陪她一起去,找律师。

王大爷心想:管强对岳母这么好,赵大妈还想告人家,是不是管强欠她钱,不然她怎么会这样理直气壮的非要告女婿。

第二天一早,王大爷陪着赵大妈来到律师事务所,找张律师咨询一下:

“你女婿欠你钱吗”

“不欠我钱,就连女儿出事的赔偿金8万块钱,应该是他5万,我3万,女婿8万都给我了”

“房子是你买的吗”

“房子是女婿婚前财产,他父母婚前全款买的”

“那你有什么理由要告女婿,不赡养之罪呢,回去好好看看民法典第1129条,有明文规定,女婿没有赡养岳母岳父的义务,负有赡养义务的是子女”

赵大妈还不死心,继续和律师掰扯,什么“一个姑爷半拉儿”“我女儿去世才五年,女婿就想再婚,就想撵我走,门都没有”

张律师已经烦了:已经和您讲得非常清楚了。本来是想给赵大妈免费的,可是如果不让赵大妈花钱,她能在这里磨叽一上午,您先结账吧,一个小时300元,再磨叽一会,就再交300元,赵大妈终于闭嘴了。

当赵大妈叫王大爷一起回去时,她发现 王大爷早就撤了。

管强本来和二婚妻子金立说好了:我岳母一个人生活,也不容易,她想哪天搬走,就随她吧,以后过年过节,咱们就去看看她。

当金立把赵大妈要告管强这件事,告诉他时,管强真的伤心了,也不拦着金立,把岳母的东西打包了。

赵大妈知道自己没理了,又看到金立把自己的东西打好包了,只得离开了女婿的家。

她好在还有王大爷的家可去,她不愿意回自己家,毕竟她的小房子出租出去,一个月还有600元收入呢。拿着东西就直奔王大爷家来了,一边走一边想:答应老王,可以嫁给他,只是老王的7000块钱退休金,得全上交给她。

当她来到王大爷家门口时,王大爷正在和李大妈说:当初我觉得管强对岳母这么好,这个岳母也一定做得不错,人应该将心比心,可是就拿赵大妈告女婿这件事来说,我也在律师事务所弄清楚了,原来赵大妈是那么自私的一个人,和这样的人过后半生,你就是把心都给她,也换不来真心。

好险呀,这要是和她结婚,那我可能一天好日子都没有了。

李大妈说:当初我们也劝赵大妈,多好的女婿呀,还要告人家,人家赡养你五年,就是一天不养你,你都没权利告人家,这下好了,不止是你,大家都看清她到底是什么样的人了,以后没人会搭理她。

赵大妈听到了王大爷和李大妈的对话,她只得灰溜溜的走了。

其实,作为岳母,女儿去世了,女婿能赡养你五年,已经非常不错了,就应该为女婿着想,支持人家再婚,让女婿过上幸福的生活。

你可倒好,不但不支持女婿再婚,还想把人家的婚事搅和散了,继续过你的好日子,继续让女婿赡养你。只要自己合适就行了,不懂得换位思考,永远不知道满足。

赵大妈千不该万不该的是,竟然想告根本就没有赡养岳母义务的女婿,这下让女婿寒心,也让王大爷和邻居看清了她的本来面目,没有感恩之心,也没有将心比心,只有自私自利的心。

如果作为岳母,女儿去世,女婿再婚,女婿不想赡养你,你可以告女婿,但是后果就像赵大妈这样,将来就只有孤家寡人一个。所以奉劝你一句,不用告女婿了,因为女婿根本就没有赡养岳母的义务。




在法律上,女婿不具备赡养义务的。你告不了。




自古就很少有女婿养丈母娘的说法。你和他没有血缘关系,你没有生养过他,你没有把房子,钱给个他,无非就是你女儿嫁给了他,有此成了亲戚,你成了丈母娘。再就法律明文规定,女婿没有抚养丈母娘的义务。




虽然很同情题主,老来丧女,无人赡养。

但从法律上讲,女婿并没有赡养题主的义务,无论女儿是否去世,都是这样的。

而作为女婿来讲,在女儿去世之后,能够坚持赡养岳父一段时间,这已经算是人品不错的了。在女婿不想继续赡养时,第一反应就是告他,这就有点升米恩,斗米仇的意味了。

不过,题主的养老问题还是可以从其他途径想办法解决的。

下面我从法律角度来讲讲吧。


一、女婿为什么没有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在正常情况下,老人的赡养义务是由子女履行的。

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但却恰恰不包括女婿,因为女婿虽然也管岳父母叫爸妈,但这种关系只是姻亲,不存在法律上的亲属关系。

岳父母去世后,女婿一般没有继承的权利,自然也不存在赡养的义务。

其实,除了子女以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

除此之外,没有人有法律上必须赡养的义务。


二、题主的养老问题如何解决?

这个问题里面没有提及题主是否有其他子女。

如果有其他子女,自然应当由其他子女进行赡养。

如果没有其他子女,就要看题主女儿是否有孩子了,如果有孩子,那就属于题主的孙子女了。如果孙子女有赡养能力,也是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的,可以要求孙女履行这项义务。

如果孙子女还没有赡养能力,那么可以等待孙子女有赡养能力时再主张。

如果没有孙子女,或者孙子女还没有赡养能力,题主还可以与女婿协商。

因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如果女婿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将来题主去世后,女婿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题主遗产的。

如果女婿不愿意,题主也可以考虑与女婿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就是由没有赡养义务的人来扶养题主,待题主去世后,遗产赠予给扶养人。


如果没有人愿意,题主也没有其他赡养义务人,那养老只能靠政府了,在农村的话,由村集体按照五保政策执行,在城市里的话,社区、民政部门也有相应的养老政策。


我是法律人家子,关注我,每天学点法律小常识。




民法典最新规定:女婿不赡养岳父、岳母,不违法!

对于这个问题,可以分几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女儿无论是否去世,或者女儿去世后,女婿无论是否再婚,从法律上讲,女婿对岳父、岳母,均无赡养的义务。




女儿在世,女婿同其共同生活,对岳父岳母进行赡养的,其实是女儿,而非女婿。

女儿去世,女婿再婚前,仍然延续着女儿生前的赡养事宜,对岳父、岳母尽孝,是该女婿重情重义,这是情分,而非义务。

女婿再婚后,组建新的家庭了,终止了对前岳父、岳母的赡养,是本分。

其次,女婿再婚,组建新的家庭后,终止了对前岳父、岳母的赡养,是否可以告他?




告是完全可以的,这是你的诉讼权利,没有人能剥夺,只是,是否告得赢,得由法律说了算。

我国的民事诉讼,实行的“不告不理”的原则,民事主体,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使,完全取决于自己,“我的事情我作主”。

因此,对于岳父、岳母来说,是否可以告前女婿,完全取决于自己,谁也不能剥夺其提起诉讼的权利。

当然,岳父、岳母起诉后,法院是否支持其诉讼主张,其能否赢得了官司,得由法律规定和具体的事实及证据说了算。




最后,如果岳父岳母起诉其前女婿,要求其对自己尽赡养义务的话,能否赢得了官司呢?

1、赢不了。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女婿对自己的岳父、岳母,是无赡养义务的。

因此,岳父、岳母的诉讼主张,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其诉讼请求会被依法驳回。

当然,法律虽然规定了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赡养义务,但是却鼓励女婿对岳父、岳母尽孝,这主要体现在,我国《民法典》规定,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2、赢得了。

如果,女儿去世后,岳父岳母同前女婿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双方就遗赠抚养事宜,达成了一致协议。

此时,女婿终止协议,属违约行为,岳父、岳母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协议,对自己进行赡养。

这种情况下,法院是会支持其诉讼主张的,其是能够赢得官司的。




总结

一般情况下,从法律规定来看,女婿对岳父、岳母是没有赡养义务的。

如果起诉,要求女婿承担赡养责任,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唯一例外的情形,就是双方此前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这种情况下,岳父、岳母可以依据该遗赠抚养协议,起诉要求女婿履行协议。

以上解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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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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