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死不承认有罪,且没有犯罪过程的录像,会被判罪吗?

国外一些影视作品中警方在逮捕嫌疑人时通常会告知一句:“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都可能成为呈堂证供”。请注意在我国的法律中犯罪嫌疑人并不享有这样的沉默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无罪的辩解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从这一表述来看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真犯下罪行都有配合警方调查的义务。如果确有犯罪行为就应当陈述犯罪情节;如果没犯罪行为则为自己进行无罪辩解。只有当被问及与案情无关的问题时才有拒绝回答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如果能主动坦白交代自己的问题甚至有可能视情节从轻处理,反之拒不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则要从严处理。这就是所谓“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当然这里的坦白与抗拒必须以犯罪事实的存在为前提。

如果本来就压根不存在犯罪事实,那么即使嫌疑人再怎么抗拒也不可能判刑的。当然如果确实犯有罪行能主动坦白交代一般是能争取宽大处理的。当然从宽处理也只能在法定刑的幅度内酌情适当从轻处罚。像杀人、抢劫、强奸这样的重大罪行当然不可能因为主动交代就免于处罚,不过像其它一些情节相对较轻的犯罪行为如果能主动坦白交代或多或少都会考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宽量刑。

不过“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一政策却被有些人戏称为“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这意思是说虽说坦白能争取宽大处理也还是得把牢底坐穿;抗拒虽说是要从严处理,但只要打死不认罪就定不了案,那么关不了几天就可以回家过年了。在很多案件中犯罪嫌疑就是打定这样的主意死不认罪。那么真实情况是否真如他们所想呢?只要死不认罪就真的无法定案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没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的如果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刑事诉讼法》中提到的证据有八种: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口供只是八个方面的证据之一,而不是证据的全部。口供在所有证据中其实是一种相对比较靠不住的证据。客观物证当然也是能作假的,但毕竟客观存在的东西要弄假总会留下痕迹。可如果一个人要说谎简直不要太容易了。因此在司法审判中必须坚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这意味着在没客观物证的前提下即使犯罪嫌疑人自己认罪也不能给他定罪,反过来说如果客观物证足够充分即使犯罪嫌疑人死不认罪也难逃法律的惩处。

只有坚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才能让有罪之人依法得到惩罚的同时最大可能避免冤枉任何一个无罪之人。口供不仅是最容易作假的证据,而且也是最容易获得的证据。寻找客观物证可能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因此有些时候办案人员往往为快速取得证据就用行刑逼供的方式来获得口供。这就有可能造成屈打成招的冤假错案。轻信口供可能冤枉无罪之人,也同样可能放跑有罪之人。

比如在某个案件中公诉方只了解到犯罪嫌疑人的部分犯罪事实。换句话说他可能还犯了一些事是公诉方不知道的。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在口供中就一定会极力美化自己以图脱罪。如果他犯的本来是强奸罪,可你公诉方没掌握其他证据。这时要是任由他自己供述就完全可以省略篡改诸多细节把强奸这样的重罪给说成是一般的性骚扰。本来一个杀人不眨眼的魔鬼也可以在自我供述中装扮成可怜的“小天使”。

又比如某个涉黑团伙犯下一起严重的恶性暴力案件。这时黑老大利用自己手里的钱和人脉推出一个小弟来顶罪。小弟一方面收了老大的钱,另一方面又怕老大威胁自己的家人,所以他就很有可能在法庭上把所有罪名都揽下来。如果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过于轻信证据就很可能使真正的幕后大佬逍遥法外。有人可能因为受不住刑讯逼供而说谎;有人可能为了替幕后真凶顶罪而说谎;有人可能因为个人私仇会反告诬陷他人,,,,,,

人会说谎这点决定了口供是一种不大靠得住的证据。口供的不可靠性决定了它不能单独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必须把客观物证放在第一位,而口供只能作为一种辅助补充性的证据。口供可以与其他证据结合在一起用来还原案件的真相,但不能仅凭单独的口供这一项就定罪结案。只有重证据才能最大程度还原事情真相。这样案件才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否则就有可能产生冤假错案。

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意味着在没客观物证的前提下即使犯罪嫌疑人自己认罪也不能给他定罪,反过来说如果客观物证足够充分即使犯罪嫌疑人死不认罪也难逃法律的惩处。简单来说一个案件中只要证据充足其实并不一定非得需要口供。如果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足以证明犯罪事实,那么即使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也是可以判刑的。当然除了口供之外的客观物证又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比如直接拍下整个犯罪过程的录像视频当然是一种能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可还有一些证据可能无法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做了这件事,但能证明他在案发时间就在案发现场且有重大嫌疑。像这种不能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就是间接证据。如果有充分的直接证据能证明犯罪事实当然可以在没口供的情况下进行宣判,那么如果只有间接证据而没直接证据又该怎么办呢?这就需要看间接证据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了。

通常来说如果只有单独某一样间接证据是不能定案的,但如果有多个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犯罪事实是可以宣判的。间接证据是不能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只能证明具备作案动机、作案条件、作案嫌疑。可我们不能说因为有动机有条件有嫌疑就证明一定是这个人做了这件事,因为作案嫌疑很可能是由于机缘巧合造成的。一次巧合可能是巧合,两次巧合也可能是巧合,那么N次巧合未免就太巧了一点吧?

多个能互相验证的间接证据结合在一起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基本上就能还原案件事实,但如果只是某一样单独的间接证据就不一定能反映真实情况。说到这里我们可以总结如下:如果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在有直接证据的前提下可以零口供宣判;如果在直接证据也没有的前提下有多个互相验证的间接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也可以进行宣判;如果只有单独一两样间接证据就要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判决无罪。

存在犯罪嫌疑却没充分客观证据足以证实就只能是疑罪。所谓“疑罪从无”是指对疑罪要按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客观上的确有可能会放跑犯了罪的坏人。这对受害者及其家人当然是不公平的,但如果反过来“疑罪从有”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疑罪从无”有可能会放跑一个坏人,但却并不会使另一个好人蒙冤入狱;“疑罪从有”如果一旦被发现是错判意味着在冤枉一个好人的同时还让真凶逍遥法外了。

当然现实中有些人对“疑罪从无”原则是有误解的。“疑罪从无”原则绝不是犯罪分子逃脱惩罚的护身符。俗话说“雁过留痕,风过留声”“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任何事只要做过了或多或少会留下证据。如果一个案件缺乏充足的证据很可能是办案人员还没发现相关的证据。这种情况下要做的是努力搜集证据确保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疑罪从无”只是在最后确实没办法的情况下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底线原则。




【@徐言法事】告诉你答案:不一定!


“打死我也不说!”——很多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打定主意将“零口供”进行到底,甚至在圈子里流传着“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说法,幻想着靠死扛脱罪。

1、前半句“死都不承认有罪”指的是刑事证据形式的一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后半句“犯罪过程的录像”指的是刑事证据的另一种形式——“视听资料”。

事实上,《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有8种,除了上面2种,还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2、《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法条规定很清楚,只要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被告人可以被认定有罪。

3、刑事诉讼的大车一旦启动,滚滚向前的车轮很难停下来。每年成千上万刑事被告人,有多少被判处无罪?——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到,2018年全年刑事判决无罪率为0.057%,万分之五多一点。

4、不要认为相信“你有权保持沉默.......”,那是万恶的资本主义社会。我国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沉默权,相反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5、以上,供参考。

我是徐言,一个靠谱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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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太小瞧现在的警察办案手段了。

打个比方,你在一个荒山野岭杀了人,周围一百公里都没有人烟,你被警察叔叔带走了,从头到尾你啥也不说,就是硬抗。那么等待你的就是最重的刑罚。我帮你分析你为什么被判刑的:

第一:死者的尸体被发现位置。公安到位后,第一件事就是保护现场和勘验现场,现场是否有打斗痕迹,周围是否散落了其他物品(包括血液、指掌纹、体液等不易察觉的东西),现场的地形地貌等等。你能保证你什么东西都没留在现场吗?你留下任何一滴汗水都会是你作案的证据。

第二:即使你很谨慎,什么东西都没留在现场,那么下一步公安就会进行尸检。死者是怎么死的,死亡时间,最后出现时间等等。综合前面两点,可以确定了死者身份、死亡原因、死亡时间,尸体发现位置是否是第一现场等等。

第三:假如你就是专业杀手,使用着专业的工具,使用特殊的方式把死者带到了这个荒无人烟的地方杀害。那么没关系,接下来就是排查死者社会关系的时候。这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仇恨,极少有人无缘无故的致别人于死地。那么,从社会关系上就能发现蛛丝马迹,欠了谁的钱,跟谁打过架,和谁有矛盾这些东西都会一一被放在桌面上,既然你是专业杀手很难抓到你,那买凶的人可没有你的专业素质,很容易就能找到。

第四:假如你是专业杀手,你跟死者也没有任何的关系,就是在你在荒山野岭散心的时候突然遇到,你单纯的看他不爽所以咔嚓了他。ok,我承认发生这种事情的概率比中奖票还低,但是没关系,警察还是有办法。案发现场方圆百里没有人烟,那方圆两百公里总有了吧。以方圆两百公里为界限开始排查周边监控、人员。总有一个看到你,最后得出,死者死亡的时间与死亡地点相重合的一个人,就是你。

第五:你被抓到后拒不交代,死扛到底。那么警察就会把前面的四项工作做一遍。你的结果就是故意杀人,手段残忍,且拒不交代违法犯罪事实。

我所说的这几点,只是我看了那么多影片总结出来的几点。真实的警察办案所使用的手段只会比我说出来的多得多,更是你想象不到的精妙,这还是最传统的办案手断,没算上各种高科技设备。所以,你承认与不承认,有区别吗?




会有逃脱刑罚的概率,但是一旦失败,后果严重。

有些多次“进宫”的累犯会有这么一句口头禅,“坦白从宽,新疆搬砖;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确实在刑事案件中,由于证据的高标准和严要求,致使一些死不认罪的。犯罪分子可能逃脱了刑罚处罚。但是,并非所有的案件都要求必须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只要其他直接和间接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条,零口供定罪案件,数量并不占绝对少数。

监控视频和嫌疑人供述确实是很多刑事案件中的主要证据,但并非绝对必须的证据。简单来说,监控视频是近些年才开始,普遍应用于刑事案件中的,那么前些年的案件,难道就没有办法对零口供嫌疑人定罪吗?当然不是。按照刑事证据种类划分,证据类型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辩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证据。从证据类型中可以看出电子证据中监控视频和嫌疑人供述只占八项证据分类中的两项,如果其他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自然可以对嫌疑人定罪。

无论犯罪行为多么隐蔽,都不能保证没有第三人知悉。证人证言在犯罪中的指控效率是极高的,尤其是与嫌疑人和被害人双方均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其采信程度高于嫌疑人供述和被害人的陈述。如果同时具有被害人陈述和嫌疑人供述,再有相应的辨认笔录,能够辨认出嫌疑人实施犯罪,那么无论嫌疑人是否供述,定案没有问题。

除此之外,鉴定意见被称为沉默的证人。很多被害人已经身故的严重刑事案件是通过司法鉴定来指控嫌疑人犯罪行为的。只要犯罪嫌疑人到过案发现场,实施了犯罪行为,那么不可能没有留下任何痕迹。而鉴定意见正是恢复还原案件现场,指控嫌疑人最有力的证据。

因此如果实施了犯罪行为,不要轻易尝试“拒不认罪、抗拒司法”,可能要承担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而且失去了通过赔偿被害人,获得和解得到从轻处理的最佳机会。




简单来说,现在的法治已经发展得很文明了,屈打成招或者刑讯逼供基本上已经没有了。

现在给一个犯罪嫌疑人定罪,不光要有完整合理的口供,还要有其他完整的证据链辅助。如果只有单一的口供,检察院是难以批捕认定的,为了减少冤假错案,国家的法治遵循的是疑罪从无。也就是说怀疑你有罪,但是证据链不完整,也会被无罪释放。同样假如证据链确足,没有你的口供,依然会给你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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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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