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不能仅凭口供定罪?

经不起酷刑招供的人并不罕见,在我们老家也曾发生过这样一个案例,那是在60年代初,当地一个供销社被盗,被怀疑是他们弟兄两个干的,

坐了几年牢以后,案破了,他被放回来以后,但他的身体再也不能劳动了,生产队每年给他补贴一部分“工分”,他儿子还跟我是同班同学,一家子都是善良人。





我是萨沙,我来回答。

萨沙最近写了一个案子,也就是当年西站干尸案。

这个案件大体是说,有个白富美在1999年晚上去西站的联发大厦车库,直接就失踪了。

找到了她的私家车,人却不知道去向,定为失踪。

这个女孩能够在1999年,19岁年龄就有私家车,显然也不是一般人,相貌也很漂亮。

女孩失踪7年后,联发大厦进行改造,在平时锁起来的地下2层仓库通风管道里面,发现了一具干尸。

根据衣服判断,死者是年轻女孩,经过DNA鉴定就是失踪的白富美。

女孩是被人强奸后,用钝器砸死的,然后将尸体塞入这处非常隐蔽的通风口。

当时是2006年,警方根据当年一些知情者的回忆,找到一些线索。

案发当天在大厦做工的3个民工在车库溜达,还说要去找女人,随后不知去向。

因为这个通风口非常隐蔽,只有熟悉大厦结构的人才能想到,陌生人不容易发现,所以没有嫌疑。

而白富美是被先奸后杀的,也符合这3个人说要找女人的情况。

因为这些民工也是有名有姓的,很快就将他们抓捕起来。结果一个人审讯期间中风死了(嘿嘿),两个人没死。

这三人都认罪了,说是见色起意,劫持奸污后杀人灭口,还交代了作案经过。当时社会上高度怀疑是这三个人作的案,最后法院将他们无罪释放。

大家知道为什么吗?

三个人的口供根本就对不上。有人说是将女孩前胸捅几刀死的,有人说是捅肚子,但尸体上根本没有刀伤。女孩是被重物砸死的,但三个人并没有提到这样杀人。

甚至他们怎么将女孩劫持,说法也是有很大差距,有人说是三个人抬,有人说是一个人勒着她的脖子。

甚至三人自称轮奸了女孩,但轮奸的顺序都不同。

稍微懂一点法律的人,都知道这三人连口供都对不上,加上也没有证据,不可能是凶手。

至于所谓认罪,基本都是屈打成招的。而这个办案还算是讲道理的,最低程度没有进行诱供,也就是警察先说出一些现场的关键信息,比如作案手段和细节,然后让嫌疑人照着说一遍认罪。

呼格吉勒图被冤杀的案子中,有个老警察就对口供有怀疑。因为呼格吉勒图不但说出了受害者衣裤的式样,连一条细皮带是向左插还是向右插,都是搞得一清二楚。

而女受害者是在漆黑一片的公厕遇害的,外面也没有路灯,凶手是摸黑作案,怎么可能知道这些细节。

不轻信口供,其实本质上就是防止冤假错案,尤其是诱供后的冤假错案。诱供后的口供,很可能相当完美,但也不能证明此人就是凶手。

萨沙告诉大家,重证据其实是保护我们这些底层老百姓的利益。

如果不重证据,没权没势的我们都有可能成为呼格吉勒图。




假如当年呼格吉勒图案,如果法院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就不会出现误杀的可能!最可怜的呼格吉勒图,最后也没有负责!死得太冤!




1998年,昆明一位颇有名气的年轻警花被人杀害,她的丈夫杜某是一名狱警,因被怀疑为凶手被判死刑。两年后,真凶浮出水面,杜某无罪释放,恢复工作。

从执法者到死囚再到无罪释放,杜某过山车般的人生经历,充分证明“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在司法过程中该有多么重要。

当年这起案件,同时遇害的还有一位县GA局副局长,且佩枪失踪,当地警方高度重视,侦破压力可想而知。

警方初步判断为情杀,怀疑杜某因夺妻之恨一时激愤,枪杀发妻及好友。


但杜某拒不交代杀人罪行,专案组又没有找到其它证据。这个案件影响太大,上面要求限期破案,怎么办?

下一步的做法相信大家都能猜得到了——加大审讯力度,意味着对杜某的审理进入了最残酷的阶段。

此后二十天,杜某生不如死,终身难忘。他的肉体和精神受到极大折磨,不得不按照专案组的引导交待了“犯罪”经过。

尽管根据杜某供述,警方并没有找到涉案枪支,但拿到口供后,初审法院仍做出了死刑判决,后来二审“刀下留人”改判为死缓。

2000年6月,昆明警方破获一起以铁路警察杨勇为首的特大杀人团伙案。在杨勇的保险柜里,竟然找到了杜某案中那把下落不明的手枪。

据杨勇交待,他和同伙身着警服,开车在郊区寻找作案目标。发现穿着警服的一男一女后,动了抢枪念头。于是以执行公务为名,将两人拷在车里,并用男子的佩枪,将两人杀害。

恢复自由后,杜某说过的几句话发人深思:连我这种受过训练的警察都被整得招供了,可见当时被整到了何种程度。后来我刚刚重新工作的时候,一见到穿警服的人就感到害怕……

看完这起案件,相信你肯定明白:为什么现在司法过程中特别强调要“重证据,轻口供”,为什么要将“疑罪从无”作为司法基本原则了。

近年来,从河南赵作海案、湖北佘祥林案到内蒙古呼格案、江西张玉环案,这些引发网络热议的冤案中,无不有着“重口供轻证据”的办案思维,无不有着“刑讯逼供”的影子。


这些案件最终昭然天下,恰恰体现司法理念的长足进步,彰显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成就。

前些天,劳荣枝二审到底如何判决,引起人们关注。法庭并没有当庭宣判,让我们看到法官们的严谨和审慎。

我们有理由相信,决定劳荣枝生死的不是民意,不是舆论,而是法定证据,是能够闭环的证据。

原因很简单,重证据轻口供,可能会让某个罪犯一时逃脱法律的惩治;但重口供而轻证据,则更大可能制造出一起新的司法悲剧。




还记得呼格案吗?如果不想成为下一个胡格,那么就必须以“证据”为重。

口供可以是假的,甚至可以是通过刑讯逼供获得想要的口供,但证据造假的可能性就低。证据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如果弄一些假证据极容易被拆穿,并且一般的证据还不行,必须得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我国以前也是可以凭口供定案的,但是在1996年我国就已经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哪怕有口供,但没有证据,那依然是无罪的。原因就在于以前的冤假错案太多了,没有关键证据,更没有证据链,就靠着一份口供就决定了一个人的生死,这明显是不合理的。

在法律上,必须坚持宁可放过一个坏人,也绝不冤枉一个好人的原则。原因很简单,一个坏人一旦犯罪,那必然留下痕迹,哪怕一时没有证据,将来也有机会找到证据再抓回来,并不会影响到司法公信,但如果一个好人可以被冤枉,那会直接造成公信力的缺失,并且一旦涉及到人命,那生命就再也找不回来了啊。

所以,证据在刑事案件中永远是第一重要的,没有证据就不能定罪,这点必须坚持,否则呼格案的悲剧还会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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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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