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掏鸟被判十年半」当事人即将出狱,其父发声「可能会继续申诉 」,该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有次和一位知名大律师吃饭。他有多知名呢?几乎每天上电视那种。

我们问他如此成功,退休之后想干什么。他说要去名校进修立法学,国内学完再去国外学。我们不相信自己的耳朵,要知道他可是法律专家才有这样的成就,居然退休后反而要去进修最基础的法学?纷纷问他为什么?

他说:多年来我办了很多案子,越办越觉得毛骨悚然,因为我越来越对立法的初衷有了很深的质疑,这部法律制订的目的是什么?我接触越深却越来越看不清了。

大家都沉默了。我对法律也有一些粗浅的知识,瞬间联想起一些案件来。

例如枪支的问题。枪支管理法的动机绝对是正确的,禁枪可以促进社会安定,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可是执行起来到了部门规章的阶段,就变了味儿。例如公安部关于仿真枪外形的定义:有和制式枪支功能、颜色、外观一样的零部件,外形比例在真枪的1:以上的,视为仿真枪。那么根据这个标准,我们看到的古董枪打火机、电子游戏激光枪都是仿真枪,那怎么能销售呢?而且本人多年前曾在军博二楼纪念品商店亲眼看到1:1 的金属64模型和驳壳枪模型,那个不违法吗?

而1.8焦耳更是有意思。枪口比动能超过这个数就直接认定为真枪,跳过了气枪等环节,把玩具枪和制式枪支直接划等号,这是何等的简单粗暴和荒唐?

可是法律就是法律,规定就是规定,制定出来不管对不对都要执行。于是就有了天津赵大妈和四川刘大蔚的世纪奇冤“假枪真罪”。这两个案子适用的法律不能说对错,可是执行起来毕竟是人执行的,没有基本的认知和公道吗?根据2018年最高法、最高检下发的批复,涉气枪案要“考虑到社会危害性量刑”,那么法官机械执法把一个摆摊讨生活的大妈判三年刑,把一个军迷小伙子判无期,初衷是什么?执法还是整人?就如舆论说的:拐卖孩子和私藏真枪的贪官又判了多少年?

再说捞小鱼、收玉米、打麻雀、采兰花等著名的小事大罪案件,法官执法时不考虑主观故意、社会危害性吗?哪怕情节轻微也非要送人去坐牢吗?所以法律被这样冷酷的人执行起来,就算是依法,却不人道,失了民心。

更别说“寻衅滋事”了,只要民扰官,必装这个口袋,而谁扰了民,就是“建议自行调解”。

最后说到正题,掏鸟案。无论这鸟有多金贵,也不如人贵。就算违了法,非要顶格重判吗?留下“人不如鸟”的评价,和“不是你撞的为什么要扶”有异曲同工之妙吧。

所以法律本身需要更加文明,就如2018浙江两高(总是浙江走在文明前列)的会议纪要:1.8焦耳可不起诉,6焦耳以下要分档,合并考虑社会危害性量刑。

司法文明,不止在立法文明,还在执法文明。人不如鸟,买玩具枪判无期,这种抹黑社会主义法律文明的荒唐事,该消停了。




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十年半,贪官贪了几个亿能判多少年?能定什么罪?是掏鸟窝对社会的危害性大,还是贪官对社会的危害性大,是人的生命高于鸟的生命,还是鸟的生命高于人的生命,正值青春年华的时期,可爱的学子,法官一锤定音判得不轻,就这样毁掉一生的前程了,真是痛心疾首。

为啥贪官越抓越多,已经不断升级了,一贪就是几个亿,万一是贪了救灾救济扶贫工程款怎么办?不知要害死害惨多少个家庭,这不叫故意杀人也是间接杀人,这天理难容良心何忍。这就是重罚民轻罚官,对官松对民严的社会现象,贪官为啥屡禁不止,其根本原因就是违法的成本太低。




大学生掏的鳥应该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这是法律的残酷性和严肃性,有法必依,依法必严。




“大学生掏鸟被判十年半”案,当年在央视都作了报道。足以体现国家对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重视,同时,也以此典型案例告诫人们,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至于当事人闫啸天的父亲,在儿子即将出狱之际发声“可能会继续申诉”,从法律角度解读:

1.申诉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当事人获得公平正义的途径。也就说,只要其父愿意,按照正常途径申诉是完全可以的。

2.申诉的意义不大。

(1)闫啸天的犯罪事实是清晰的,即掏燕隼鸟窝二次,共得16只燕隼雏鸟,并进了出售获利;收购一只并转手获利。

(2)法官的定性是准确的,即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情节特别严重”情形。

(3)当年的量刑已考虑到村民联名信、闫啸天是初犯、认罪态度和在校大学生等因素,而量刑为“情节特别严重”中的十年最低刑期。

(4)闫啸天的父亲已经申诉五年,但仍未改变最终结果。其实闫父的申诉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与其继续申诉,不如带着判决书,在辖区的巡回法庭接待日,听听最高院专家的意见,免得再度浪费精力。

3.律师的话不能不听,也不能全听。像这种引起全社会关注的典型案件,判决一定是经过合议庭再三斟酌的结果,出现明显瑕疵的概率几乎是零。

那么,有的律师在明知道不可能改变结果的情况下,还鼓励当事人申诉呢?个中缘由无非就是想借助热点案例扩大自己的影响,抬高自己的身价。

4.老百姓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价值有待提高。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也就是说数量很少,有濒临灭绝的可能。

如果国家不严厉打击猎捕和杀害行为,那么濒危物种就真的会灭绝。而物种的灭绝,导致损失的直接价值、间接价值和潜在价值,真的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

保护生物多样性绝不是一句口号,需要我们每个付诸行动。




面对当事人父亲有可能会继续申诉,当然应该支持,这是法律赋予公民应有的权利。但站法律的高度如何解读,那另当别论。

首先一点被告人掏鸟窝的行为应认定为触犯国法,理应受到刑事追究,该案发生后历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收集相关证据,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起诉,然后法院审判,最后交监狱执行。程序合法。

至如该案焦点争议点是重判,这一点值得探讨,我国刑法对定罪量刑有严格标准,量刑轻重必须符合法律相关条文规定,不可随意解读法条,公、检、法各司其责,相互监督,依据法律代表国家行使职权,不枉不纵,严格执法,同时有一系列相关法律保证执法公平公正

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是最关键一环,严格执法打击犯罪是国法赋予的神圣职责,法官具有特殊职权,不受任何外来压力干扰,依法裁判。只要证据确实,程序合法、适用法条得当就应无条件执行,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法律尊严,有力维护社会正常秩序,震慑犯罪,起到警示和教育的作用,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让法制的天空一片晴朗。

图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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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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